中共安丘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领导班子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深化学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办字〔2017〕33号
各镇街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重点企业党委:
《市级领导班子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深化学习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参照,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中共安丘市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市级领导班子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深化
学习的实施方案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基础在“学”。今年3月份,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中办发〔2017〕23号),要求精心安排学习内容,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开展集体学习。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潍坊市委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级领导班子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在打牢“学”的基础上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深化拓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聚焦学习内容
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联系实际学、带着问题学、不断跟进学,准确领会掌握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做到常学常新、真信真用。联系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持续学习党章党规,深刻认识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总遵循,自觉践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使党章党规成为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硬约束。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作为“必修课”,深刻认识讲话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深刻理解讲话的时代背景、鲜明主题、科学体系,准确把握蕴含其中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领会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自觉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注重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
二、精心组织安排
1.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为主要抓手,每月一次组织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四大班子”领导干部开展集体学习。根据学习内容,视情况吸收其他县级领导干部、镇街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2.坚持每月一计划,提前制定当月集体学习计划安排,明确学习主题、学习篇目、学习形式,切实让学习经常起来、形成习惯。每名领导干部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每月完成既定学习任务。
3.统一印制学习笔记,领导干部在参加集体学习或开展个人自学时做好记录。
三、灵活学习形式
1.领导干部轮流领学。根据确定的学习内容,每次由2~3名领导干部领学有关学习篇目,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原原本本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在反复研读中加深理解、深化认识。
2.定期开展交流研讨。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题研讨,每次确定10名左右领导干部发言,交流学习体会和收获,分析查摆存在的问题,在思想碰撞、自我剖析中深化学习效果。
3.邀请领导专家授课。根据工作需要,依托青云大讲堂,适时邀请上级领导干部、有关专家教授解读方针政策、分析发展形势、讲授先进理论,进一步提升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
4.为基层党员讲党课。每名市级党员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所属机关党支部讲一次党课;还要结合到工作联系点或分管领域、分管单位走访调研,在农村、企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中选择1个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讲一次党课。通过讲党课传导学习责任,沉淀学习收获,升华思想境界。
四、强化协调推动
市级领导班子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深化学习工作,在市委常委会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周密安排部署,从严从细制定学习计划、搞好工作保障,确保内容安排精准、形式灵活有效、取得良好效果。建立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试题库,定期组织市级领导干部自测自评,检验学习成果,提升学习成效。市级领导同志要正确处理工学矛盾,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做到学而信、学而思、学而行,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建设实力安丘、活力安丘、魅力安丘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丘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发〔2017〕9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安丘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安丘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引进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大项目、好项目,助推实力安丘活力安丘魅力安丘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中介招商,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一)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不包括安丘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
(二)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每个引荐项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登记确认。
(三)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
(四)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奖励资金。
第二条 引荐市外投资者在安丘市新创办(包括并购后新建部分)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落地且产生税收后,经引荐人申请,市招商工作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规定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项目范围及标准为:(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不含风电、光伏项目和资源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4‰计发奖励;到位外资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计发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现代物流等有较大税收贡献的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3‰计发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计发奖励;
(四)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政策性直接投资。
第三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投产运营后,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第四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拨:
(一)备案。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向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审计局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招商引资委员会。
(三)审定。市招商引资委员会收到材料后,召集发改、经信、审计、科技、财政、商务、统计、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审定。
(四)公示。将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等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通报。公示无异议的,以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
(六)资金拨付。自通报印发之日起,市财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配比例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五条 项目投资人、引荐人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在办理引荐奖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对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的项目(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奖励完毕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丘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
安政发〔2017〕10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安丘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安丘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潍政办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鼓励重点产业投资,推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指我市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现代产业项目及市内现有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引进并按合同约定开工建成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不含风电、光伏项目和资源类项目);
(二)新引进并按合同约定开工建成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三)新引进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四)新引进并按合同约定开工建成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五)市内上年度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企业增资扩产当年实现新增税收增幅20%以上的现有企业。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三条 项目用地保障和配套补助。
(一)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优先使用低丘缓坡未利用地,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市场化运作,确保项目用地。以“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租金标准按安政办〔2015〕65号文件执行。
(二)用地成本扶持。对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且年税收达到8万元/亩的工业项目,经认定后,给予政府土地净收益等额补助,从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中返还。其中,对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年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经认定后,给予土地净收益及办理土地手续缴纳的契税、土地占用税等额补助,从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中兑现。
第四条 设备购置和研发补助。经认定对购买用于研发、单体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关键研发设备,按照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科技研发和技术升级。
第五条 项目贡献奖励补助。对达到投资强度并按合同约定投产的项目,自投产运营并认定后,5年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弥补地方政府支持项目总投入的,上缴两税地方留成剩余部分等额补助企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补助。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补助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再补助5万元,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七条 市内上年度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幅超过20%以上部分等额补助。
第八条 本政策第五、六、七条中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其中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资金应控制在补助资金总额的30%以内。
第九条 重组并购扶持。经市政府批准,市内外投资方收购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股权不低于33%,并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重组并购,因产权转让而缴纳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投资方等额补助;自完成变更工商登记年度起,以被重组并购后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重组并购后缴纳两税地方留成增幅超过全市地方税收收入增幅部分,前三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两年按50%补助。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环保和资源性收费外,本市有处置权的其他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符合潍坊市和安丘市有关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安丘市,其子女入托入学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
第三章 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 基金投入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及设立的专业子基金,对通过基金市场化筛选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有针对性的设计投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对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政策项目,政府可通过产业基金方式为企业购买土地、建设厂房。
第十三条 担保融资服务。对通过市场化筛选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且符合担保条件的,政府性担保平台优先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对在市级经济园区落户的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应达到“五通一平”保障标准(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土地平整)。
第十五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备案、预审评估和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
对按程序实行备案、预审评估等签约落户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制度,由市政管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全程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并限时办结。严禁增加项目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有关部门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增加任何前置审批事项,不得将收费与否作为优先批办手续的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 实行领导包靠项目制度。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一般由联系镇街区的市级领导同志包靠,按部门工作职责及项目所属招商主体共同负责推进,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实行重点保护。除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公共突发性事件、节能环保、税收、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其他确需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余检查事项须事先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检查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到企业检查。未经批准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除突发事件和上级安排的检查外,各项常规检查原则上应安排在月末的最后5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世界或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总部经济项目和注册资金在2000万美元(外方注册部分、含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九条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比,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60万元(含)。项目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凡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转让的,享受优惠部分要全部退还。本条款要作为与项目方签约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外投资方与我市合资合作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25%(含);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以外方投资比例折算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数额。
第二十一条 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为安丘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投资额的25%(含);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工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第二十二条 现代服务业招商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持自营部分。未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一般项目和镇街区招商引资项目,由镇街区参照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地方财政收入归镇级。
第二十三条 招商政策涉税地方财政收益补助实行次年末兑现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专业考核小组,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并对项目引荐人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在本政策施行之前引进的项目执行原已发布的政策规定,施行之后引进的项目执行本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录2
中共安丘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领导班子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深化学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办字〔2017〕33号
各镇街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重点企业党委:
《市级领导班子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深化学习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参照,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中共安丘市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市级领导班子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深化
学习的实施方案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基础在“学”。今年3月份,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中办发〔2017〕23号),要求精心安排学习内容,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开展集体学习。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潍坊市委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级领导班子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在打牢“学”的基础上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深化拓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聚焦学习内容
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联系实际学、带着问题学、不断跟进学,准确领会掌握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做到常学常新、真信真用。联系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持续学习党章党规,深刻认识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总遵循,自觉践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使党章党规成为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硬约束。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作为“必修课”,深刻认识讲话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深刻理解讲话的时代背景、鲜明主题、科学体系,准确把握蕴含其中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领会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自觉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注重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
二、精心组织安排
1.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为主要抓手,每月一次组织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四大班子”领导干部开展集体学习。根据学习内容,视情况吸收其他县级领导干部、镇街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2.坚持每月一计划,提前制定当月集体学习计划安排,明确学习主题、学习篇目、学习形式,切实让学习经常起来、形成习惯。每名领导干部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每月完成既定学习任务。
3.统一印制学习笔记,领导干部在参加集体学习或开展个人自学时做好记录。
三、灵活学习形式
1.领导干部轮流领学。根据确定的学习内容,每次由2~3名领导干部领学有关学习篇目,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原原本本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在反复研读中加深理解、深化认识。
2.定期开展交流研讨。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题研讨,每次确定10名左右领导干部发言,交流学习体会和收获,分析查摆存在的问题,在思想碰撞、自我剖析中深化学习效果。
3.邀请领导专家授课。根据工作需要,依托青云大讲堂,适时邀请上级领导干部、有关专家教授解读方针政策、分析发展形势、讲授先进理论,进一步提升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
4.为基层党员讲党课。每名市级党员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所属机关党支部讲一次党课;还要结合到工作联系点或分管领域、分管单位走访调研,在农村、企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中选择1个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讲一次党课。通过讲党课传导学习责任,沉淀学习收获,升华思想境界。
四、强化协调推动
市级领导班子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深化学习工作,在市委常委会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周密安排部署,从严从细制定学习计划、搞好工作保障,确保内容安排精准、形式灵活有效、取得良好效果。建立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试题库,定期组织市级领导干部自测自评,检验学习成果,提升学习成效。市级领导同志要正确处理工学矛盾,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做到学而信、学而思、学而行,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建设实力安丘、活力安丘、魅力安丘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丘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发〔2017〕9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安丘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安丘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引进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大项目、好项目,助推实力安丘活力安丘魅力安丘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中介招商,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一)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不包括安丘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
(二)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每个引荐项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登记确认。
(三)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
(四)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奖励资金。
第二条 引荐市外投资者在安丘市新创办(包括并购后新建部分)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落地且产生税收后,经引荐人申请,市招商工作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规定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项目范围及标准为:(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不含风电、光伏项目和资源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4‰计发奖励;到位外资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计发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现代物流等有较大税收贡献的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3‰计发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计发奖励;
(四)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政策性直接投资。
第三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投产运营后,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第四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拨:
(一)备案。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向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审计局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招商引资委员会。
(三)审定。市招商引资委员会收到材料后,召集发改、经信、审计、科技、财政、商务、统计、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审定。
(四)公示。将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等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通报。公示无异议的,以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
(六)资金拨付。自通报印发之日起,市财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配比例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五条 项目投资人、引荐人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在办理引荐奖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对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的项目(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奖励完毕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丘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
安政发〔2017〕10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安丘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安丘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潍政办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鼓励重点产业投资,推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指我市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现代产业项目及市内现有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引进并按合同约定开工建成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不含风电、光伏项目和资源类项目);
(二)新引进并按合同约定开工建成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三)新引进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四)新引进并按合同约定开工建成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五)市内上年度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企业增资扩产当年实现新增税收增幅20%以上的现有企业。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三条 项目用地保障和配套补助。
(一)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优先使用低丘缓坡未利用地,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市场化运作,确保项目用地。以“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租金标准按安政办〔2015〕65号文件执行。
(二)用地成本扶持。对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且年税收达到8万元/亩的工业项目,经认定后,给予政府土地净收益等额补助,从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中返还。其中,对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年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经认定后,给予土地净收益及办理土地手续缴纳的契税、土地占用税等额补助,从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中兑现。
第四条 设备购置和研发补助。经认定对购买用于研发、单体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关键研发设备,按照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科技研发和技术升级。
第五条 项目贡献奖励补助。对达到投资强度并按合同约定投产的项目,自投产运营并认定后,5年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弥补地方政府支持项目总投入的,上缴两税地方留成剩余部分等额补助企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补助。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补助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再补助5万元,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七条 市内上年度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幅超过20%以上部分等额补助。
第八条 本政策第五、六、七条中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其中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资金应控制在补助资金总额的30%以内。
第九条 重组并购扶持。经市政府批准,市内外投资方收购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股权不低于33%,并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重组并购,因产权转让而缴纳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投资方等额补助;自完成变更工商登记年度起,以被重组并购后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重组并购后缴纳两税地方留成增幅超过全市地方税收收入增幅部分,前三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两年按50%补助。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环保和资源性收费外,本市有处置权的其他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符合潍坊市和安丘市有关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安丘市,其子女入托入学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
第三章 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 基金投入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及设立的专业子基金,对通过基金市场化筛选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有针对性的设计投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对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政策项目,政府可通过产业基金方式为企业购买土地、建设厂房。
第十三条 担保融资服务。对通过市场化筛选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且符合担保条件的,政府性担保平台优先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对在市级经济园区落户的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应达到“五通一平”保障标准(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土地平整)。
第十五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备案、预审评估和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
对按程序实行备案、预审评估等签约落户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制度,由市政管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全程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并限时办结。严禁增加项目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有关部门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增加任何前置审批事项,不得将收费与否作为优先批办手续的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 实行领导包靠项目制度。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一般由联系镇街区的市级领导同志包靠,按部门工作职责及项目所属招商主体共同负责推进,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实行重点保护。除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公共突发性事件、节能环保、税收、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其他确需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余检查事项须事先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检查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到企业检查。未经批准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除突发事件和上级安排的检查外,各项常规检查原则上应安排在月末的最后5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世界或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总部经济项目和注册资金在2000万美元(外方注册部分、含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九条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比,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60万元(含)。项目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凡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转让的,享受优惠部分要全部退还。本条款要作为与项目方签约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外投资方与我市合资合作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25%(含);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以外方投资比例折算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数额。
第二十一条 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为安丘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投资额的25%(含);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工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第二十二条 现代服务业招商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持自营部分。未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一般项目和镇街区招商引资项目,由镇街区参照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地方财政收入归镇级。
第二十三条 招商政策涉税地方财政收益补助实行次年末兑现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专业考核小组,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并对项目引荐人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在本政策施行之前引进的项目执行原已发布的政策规定,施行之后引进的项目执行本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