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丘市委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2017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安丘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安发〔2017〕1号
中国共产党安丘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安丘市第十四届委员会。面对新的任务目标,新一届市委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力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责,为建设实力安丘、活力安丘、魅力安丘作出新的贡献。现就加强市委自身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严明党的纪律,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把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坚决制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坚持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和民主评议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要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提高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共同打造团结协作、充满活力、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
要扎实开展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做到吃透精神、领悟真谛,内化于心、实践于行,更好地用以统一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突出抓好党章党史、党规党纪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完善干部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落实个人自学制度,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学以致用,重点围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业集聚、民生改善、城乡统筹、社会治理等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学习、深入研究,努力把学习研究成果转化为谋划发展的正确思路、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领导发展的实际能力。
要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坚持“五大发展”理念,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准确把握安丘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阶段性特征,切实增强发展的压力感和紧迫感。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咬定目标不放松,加快发展不停步,聚精会神抓发展谋跨越;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主动抓好分管工作;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善于用市场化的理念、国际化的视野和改革创新的精神谋划推进工作。要全力突破发展重点,牢牢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战略机遇,突出做大做强工业、做长做特农业、做活做优服务业、做美做靓城乡,不断强化改革开放、项目建设、创新创业、要素保障、发展环境等支撑措施,全面从严治党,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增创发展新优势。要探索建立符合新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驱动力的理念,营造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的浓厚氛围,形成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正确导向。
要围绕抓发展、抓党建两大任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集中精力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统筹做好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群众等工作,支持和保证市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构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起共谋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始终把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作为重要原则,严格执行市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提高议事决策水平。要继续加强决策执行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提高领导班子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要增进领导班子团结,坚持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开展谈心交流,营造积极健康的党内生活氛围,带动市级班子之间、上下级之间、党群干群之间的大团结,形成风正气顺心齐、开拓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要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民生工作责任制,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下更大力气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教育、医疗、交通、环保、食品安全等问题,每年为群众办一批实事好事。要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健全完善群众诉求表达、社会矛盾源头预防等机制,坚持班子成员轮流接访制度和包靠联系制度,直接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与群众的交往中增进感情。要坚持转变工作作风,继续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委有关实施细则,认真落实财经制度,进一步控制“三公”经费,将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改善民生。
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落实“两个责任”,凡事关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要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班子成员要自觉履行“一岗双责”,形成反腐倡廉、清风正气的强大合力。要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的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凡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级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带头讲规矩,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和约束,决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维护好“绿水青山”的政治生态。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健全党代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机制、组织部门考察机制,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等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始终让权力置于监督之下、在阳光下运行。
中共安丘市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7月20日安发〔2017〕1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潍坊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入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部署精神,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提高民主监督实效,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委、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和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坚持和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政协根据中央、省委、潍坊市委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积极搭建民主监督平台,强化问题导向,拓展监督形式,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了政协民主监督在完善决策、推动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市正处在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实力活力魅力安丘的关键时期,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推进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利于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同社会各界群众的团结合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潍坊市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党政所思、群众所盼、政协所能出发,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畅通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建设实力活力魅力安丘做出积极贡献。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促进联合,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三、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特别是重要约束性指标落实情况,政府工作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七)政协提案、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八)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九)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四、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
完善会议协商制度,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政协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等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沟通交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应完善对各党派团体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会议监督意见可以适当方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提出。
对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监督性议题,政协应根据每次监督任务,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有关镇街区和部门(单位)情况介绍,通过实地察看、座谈交流、征求意见等方式,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建议,推动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各参加单位,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监督性提案,经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会商后共同交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党委、政府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领办批办。政协负责同志牵头,会同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开展提案办理评议和“回头看”,实行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双公开”及信息共享。
政协应根据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或专项工作,以民主评议的形式实施监督。被评议部门(单位)要做好接受民主评议的动员和准备,协助政协完成民主评议。政协应将民主评议情况,包括问题、意见建议向市委报告,向市政府通报,同时向被评议部门(单位)反馈。被评议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评议问题的整改,积极采纳意见建议。
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重大事项和重要领域的重点问题,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由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必要时可成立专项民主监督小组,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专项监督可采取单位自查与督导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座谈交流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等方式,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准确掌握情况,透彻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进一步健全网络、畅通渠道,充分调动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积极性,发挥社情民意信息“直通车”优势,把群众中具有代表性的监督性意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集中反映,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
政协可应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邀请,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对聘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邀请政协委员参加。
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途径、新方法,重视发挥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电视问政、网络调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创新开展联合联动监督,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五、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党委、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征求人民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群众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后提出。经充分协商后,由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建议,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报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确定。
政协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监督工作方案,包括监督议题、开展监督的主要形式和时间安排、监督活动的牵头部门等,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由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分工负责,政协相关牵头部门制定方案、组织实施,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政协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监督,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负责同志听取意见。
政协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民主评议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会议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党委、政府,视情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民主评议监督报告等,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研究监督意见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提出办理措施。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应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学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熟悉法律、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通报和信息公开,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走访座谈提供便利。
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的对口联系。
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定期听取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应将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府每年向政协通报年度工作情况时,应包含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政协办公室汇总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重要内容向政协会体会议报告。
把能否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列入党委、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政协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跟踪掌握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进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反馈。探索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和保障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干扰、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坚持运用协商的方式和原则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促进政协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有机结合,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同评估,在协商中凝聚人心增进共识,在监督中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使协商式民主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取得实绩。
七、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总体部署,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确保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政协党组向党委汇报工作时,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党政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监督意见。
政协党组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的重点和领域、节奏和力度,加强对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的民主监督,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确保党的领导落实到监督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政协委员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党委要重视支持政协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制度化程度,在政协明确承担民主监督工作的机构,负责政协民主监督活动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联络督查、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要支持、配合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健全完善民主监督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规范化水平。把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政协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提升政协委员民主监督意识,调动政协委员参与民主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引导政协委员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努力形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氛围。政协要注重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工作室、委员界别组的组织平台作用,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途径和监督载体,切实增强民生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鼓励敢讲话、讲真话,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市政协和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等履职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在开展政协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工作中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列为重要内容。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党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我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中共安丘市委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
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意见
(11月27日安发〔2017〕2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各类人才培养、集聚和发展,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支撑和推动“四个城市”建设,根据省、潍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
1.高层次创业人才。指来我市注册创办企业,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股权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创业人才。由市财政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或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资助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至2亿元或实缴税金100万元至300万元资助2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1亿元或实缴税金5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10万元,最多累计资助5年。同时,享受有关产业资助政策及我市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对以技术、资金等入股,股权比例不低于30%,但不是企业第一大股东的上述人才,参照本《意见》第3条兼职创新人才标准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高层次全职创新人才。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4年的劳动合同,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人事关系转入我市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对来我市全职创新,在国际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科学家、教授、设计师,全球500强企业总部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中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省外专“双百计划”人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省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或具有国际知名企业任职经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市财政给予每年10万元资助,最多4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3.高层次兼职创新人才。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4年的劳动合同,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对来我市兼职创新的,在国际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科学家、教授、设计师,全球500强企业总部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中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省外专“双百计划”人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省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或具有国际知名企业任职经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市财政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科研人才与企业合作进行产品开发或实施成果转化类项目,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或经营管理人才与企业合作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促进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幅度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最多累计资助4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科协、市财政局)
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资助。
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创业
4.实施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对企业新录用的派遣期内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0元,期限1年;对企业新录用的派遣期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500元,期限3年;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录用的派遣期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3000元,期限5年。补助经费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9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实施博士后引育行动。新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含在职人员),按其实际在站从事科研时间,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多不超过24个月;出站留在我市或来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博士后(不含进站前已在我市的在职人员),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3000元,期限5年,并给予每人不高于2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补助经费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9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大学生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5万元,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2万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贴额度每个岗位25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大学生创业减免房租。对入驻潍坊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器的大学生企业,在3年孵化期内,前2年免缴房租,第3年享受50%的减免。大学生在指定的创业孵化器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自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5000元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按我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个百分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经经办银行认可,贷款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只担保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0.大学生职业培训补贴。对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创业培训补助标准为每人800元。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加大基层就业岗位开发力度。择业派遣期内(毕业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市财政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补助见习基地(财政困难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省财政、县财政分别按最低发放标准补助30%、20%)。见习期限为6个月。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按月发放。毕业生见习期满时,见习基地向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激发社会力量引才活力
12.鼓励社会化引才。对引进高端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争取潍坊市财政的奖励:全职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每位奖励100万元,柔性引进(须每年在我市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位奖励10万元;全职引进“两院”院士、西方发达国家院士及其他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顶尖人才的,每位奖励50万元,柔性引进(须每年在我市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位奖励5万元;全职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近5年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等重点人才的,每位奖励5万元;全职引进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近5年省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两位完成人等重点人才的,每位奖励2万元;新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期间,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的,对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每位5万元、2万元标准给予追加奖励。积极推荐引才成效突出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评“潍坊市引才伯乐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13.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引育高层次人才,争取潍坊市财政奖励:每申报入选1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潍坊市财政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申报入选1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潍坊市财政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申报入选1名鸢都产业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聘用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教授、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给予用人单位5万—20万元的一次性工薪补助,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14.支持海内外人才联络站点引才。对我市在国内中心城市和欧美澳加日韩等发达国家设立的引才工作联络站(点),评估合格,根据发挥作用情况,市财政给予每年1万—3万元工作经费,并积极争取潍坊市财政每年10万—15万元的工作经费。因公出国(境)团组,都要安排招才引智任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外侨办)
四、支持各类重点人才培育
15.高层次申报入选人才。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省智库高端人才首席专家,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同时,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全国青年创业奖获得者、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执行专家、留学人员来鲁创业支持计划人选、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急需紧缺人才项目人选、省外专“双百计划”人选、“鸢都学者”、“鸢都产业领军人才(团队)”,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产业领军人才,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同时,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入选上述人才1人,给予申报责任单位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科协、团市委、市财政局)
16.专业技术人才。继续开展市级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重点支持和培养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影响较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15名左右,在四年的培养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落实上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7.高技能人才。继续开展市级首席技师选拔工作,重点支持在全市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每年选拔一批,每批不超过10人,在四年的培养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津贴。对市内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前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对培养单位分别按每人500元、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企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一次性培训补助,上述奖励补助资金,由潍坊市和我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8.现代农业人才。继续开展市级乡村之星选拔工作,重点支持和培养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名,在四年的培养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19.优秀文化人才。开展市级优秀文化人才选拔工作,重点支持全市宣传文化领域从事文化创作表演、文化传承传播、文化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包括优秀民间文化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优秀文化人才。按照《关于设立安丘文化奖的决定》(安发〔2013〕6号)规定,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人左右,培养期3年,培养期内每人每年资助5000元,用于入选者进行重要课题研究、文化创作表演、出版作品、进修培训、业务交流等。(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联社科联、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20.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我市取得社工师、助理社工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人才,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发〔2013〕16号)规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1000元奖励,从福彩公益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加快人才平台载体建设
21.搭建人才创新平台。全面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千人计划”工作站,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职业学校获批设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师(名师)工作站的,争取潍坊市财政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经认定的市场化主导的潍坊市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最高可给予100万元、20万元资助,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新认定的潍坊市级平台,落实我市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团市委)
22.发展人才孵化载体。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快成果孵化和科技创业,对国家级孵化器达到每年毕业企业50家以上标准的,争取潍坊市财政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省级孵化器达到每年毕业企业30家以上标准的,争取潍坊市财政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争取潍坊市财政分别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争取潍坊市财政分别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领军人才,争取潍坊市财政分别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评估认定的潍坊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争取潍坊市财政每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建设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园,优先安排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园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并在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对落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园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落实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以国家优惠数额为基数,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财政局)
23.搭建人才服务平台。大力引进培育猎头、培训、评价、注册、咨询、财会、税务、法律、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提高人才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水平。对在我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中介机构,争取潍坊市财政5~20万元的奖励。设立人才服务窗口,选拔培训人才服务专员,落实潍坊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解读、信息咨询、落户考察、项目申报、创业代理、职称评定、产学研合作等全过程、专业化、“打包式”服务。简化毕业生就业流程,除上级统一规定的流程与资料外,一律不再额外新增流程和资料。设立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联谊会),搭建各类人才联系联谊、对接洽谈、培训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4.鼓励人才申请发明专利。对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项补助15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补助5000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潍坊市重大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潍坊市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优化人才生活保障
25.强化人才住房保障。对引进来我市注册创办企业,以及与我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人事关系转入我市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技师,在我市购房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全日制大学专科人员每人补助1万元,全日制大学本科人员每人补助2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补助3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补助8万元。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园区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或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不超过15%;派遣期内来我市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到100万元、80万元。对来我市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创办企业属创新型、成长性企业,且三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纳税金30万元以上的,发放10万元“购房券”,用于购买自有住房;实际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每增加30万元,增发5万元“购房券”,最高50万元,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26.妥善安置人才随迁配偶。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编制部门核准用编进人计划,组织、人社部门本着对口原则帮助协调安排工作;属企业人员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暂未就业的,未就业期间,给予每月不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7.统筹安排人才随迁子女入学入托。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学历人员,子女全部按划片就近入学入托;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子女全部按划片就近入学入托,且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子女由教育部门根据其意愿,统筹安排到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8.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每年组织各级各类人才健康查体,落实潍坊市关于每年组织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和疗养休假的有关规定。提倡用人单位在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社会保险的基础上,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对同时符合本《意见》多项扶持标准,且本《意见》未作说明的,按本《意见》最高扶持标准执行。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政策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工作的意见》(安发〔2012〕12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或细则,每年3月底前落实好上年度各项政策。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时,要注意明确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扶持的相关情形。
附录1
中共安丘市委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2017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安丘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安发〔2017〕1号
中国共产党安丘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安丘市第十四届委员会。面对新的任务目标,新一届市委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力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责,为建设实力安丘、活力安丘、魅力安丘作出新的贡献。现就加强市委自身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严明党的纪律,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把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坚决制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坚持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和民主评议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要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提高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共同打造团结协作、充满活力、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
要扎实开展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做到吃透精神、领悟真谛,内化于心、实践于行,更好地用以统一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突出抓好党章党史、党规党纪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完善干部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落实个人自学制度,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学以致用,重点围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业集聚、民生改善、城乡统筹、社会治理等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学习、深入研究,努力把学习研究成果转化为谋划发展的正确思路、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领导发展的实际能力。
要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坚持“五大发展”理念,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准确把握安丘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阶段性特征,切实增强发展的压力感和紧迫感。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咬定目标不放松,加快发展不停步,聚精会神抓发展谋跨越;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主动抓好分管工作;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善于用市场化的理念、国际化的视野和改革创新的精神谋划推进工作。要全力突破发展重点,牢牢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战略机遇,突出做大做强工业、做长做特农业、做活做优服务业、做美做靓城乡,不断强化改革开放、项目建设、创新创业、要素保障、发展环境等支撑措施,全面从严治党,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增创发展新优势。要探索建立符合新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驱动力的理念,营造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的浓厚氛围,形成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正确导向。
要围绕抓发展、抓党建两大任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集中精力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统筹做好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群众等工作,支持和保证市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构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起共谋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始终把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作为重要原则,严格执行市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提高议事决策水平。要继续加强决策执行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提高领导班子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要增进领导班子团结,坚持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开展谈心交流,营造积极健康的党内生活氛围,带动市级班子之间、上下级之间、党群干群之间的大团结,形成风正气顺心齐、开拓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要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民生工作责任制,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下更大力气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教育、医疗、交通、环保、食品安全等问题,每年为群众办一批实事好事。要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健全完善群众诉求表达、社会矛盾源头预防等机制,坚持班子成员轮流接访制度和包靠联系制度,直接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与群众的交往中增进感情。要坚持转变工作作风,继续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委有关实施细则,认真落实财经制度,进一步控制“三公”经费,将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改善民生。
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落实“两个责任”,凡事关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要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班子成员要自觉履行“一岗双责”,形成反腐倡廉、清风正气的强大合力。要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的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凡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级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带头讲规矩,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和约束,决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维护好“绿水青山”的政治生态。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健全党代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机制、组织部门考察机制,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等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始终让权力置于监督之下、在阳光下运行。
中共安丘市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7月20日安发〔2017〕1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潍坊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入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部署精神,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提高民主监督实效,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委、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和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坚持和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政协根据中央、省委、潍坊市委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积极搭建民主监督平台,强化问题导向,拓展监督形式,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了政协民主监督在完善决策、推动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市正处在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实力活力魅力安丘的关键时期,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推进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利于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同社会各界群众的团结合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潍坊市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党政所思、群众所盼、政协所能出发,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畅通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建设实力活力魅力安丘做出积极贡献。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促进联合,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三、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特别是重要约束性指标落实情况,政府工作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七)政协提案、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八)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九)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四、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
完善会议协商制度,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政协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等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沟通交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应完善对各党派团体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会议监督意见可以适当方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提出。
对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监督性议题,政协应根据每次监督任务,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有关镇街区和部门(单位)情况介绍,通过实地察看、座谈交流、征求意见等方式,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建议,推动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各参加单位,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监督性提案,经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会商后共同交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党委、政府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领办批办。政协负责同志牵头,会同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开展提案办理评议和“回头看”,实行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双公开”及信息共享。
政协应根据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或专项工作,以民主评议的形式实施监督。被评议部门(单位)要做好接受民主评议的动员和准备,协助政协完成民主评议。政协应将民主评议情况,包括问题、意见建议向市委报告,向市政府通报,同时向被评议部门(单位)反馈。被评议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评议问题的整改,积极采纳意见建议。
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重大事项和重要领域的重点问题,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由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必要时可成立专项民主监督小组,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专项监督可采取单位自查与督导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座谈交流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等方式,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准确掌握情况,透彻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进一步健全网络、畅通渠道,充分调动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积极性,发挥社情民意信息“直通车”优势,把群众中具有代表性的监督性意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集中反映,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
政协可应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邀请,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对聘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邀请政协委员参加。
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途径、新方法,重视发挥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电视问政、网络调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创新开展联合联动监督,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五、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党委、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征求人民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群众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后提出。经充分协商后,由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建议,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报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确定。
政协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监督工作方案,包括监督议题、开展监督的主要形式和时间安排、监督活动的牵头部门等,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由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分工负责,政协相关牵头部门制定方案、组织实施,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政协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监督,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负责同志听取意见。
政协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民主评议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会议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党委、政府,视情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民主评议监督报告等,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研究监督意见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提出办理措施。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应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学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熟悉法律、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通报和信息公开,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走访座谈提供便利。
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的对口联系。
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定期听取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应将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府每年向政协通报年度工作情况时,应包含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政协办公室汇总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重要内容向政协会体会议报告。
把能否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列入党委、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政协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跟踪掌握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进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反馈。探索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和保障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干扰、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坚持运用协商的方式和原则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促进政协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有机结合,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同评估,在协商中凝聚人心增进共识,在监督中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使协商式民主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取得实绩。
七、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总体部署,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确保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政协党组向党委汇报工作时,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党政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监督意见。
政协党组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的重点和领域、节奏和力度,加强对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的民主监督,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确保党的领导落实到监督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政协委员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党委要重视支持政协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制度化程度,在政协明确承担民主监督工作的机构,负责政协民主监督活动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联络督查、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要支持、配合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健全完善民主监督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规范化水平。把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政协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提升政协委员民主监督意识,调动政协委员参与民主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引导政协委员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努力形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氛围。政协要注重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工作室、委员界别组的组织平台作用,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途径和监督载体,切实增强民生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鼓励敢讲话、讲真话,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市政协和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等履职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在开展政协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工作中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列为重要内容。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党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我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中共安丘市委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
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意见
(11月27日安发〔2017〕2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各类人才培养、集聚和发展,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支撑和推动“四个城市”建设,根据省、潍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
1.高层次创业人才。指来我市注册创办企业,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股权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创业人才。由市财政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或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资助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至2亿元或实缴税金100万元至300万元资助2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1亿元或实缴税金5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10万元,最多累计资助5年。同时,享受有关产业资助政策及我市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对以技术、资金等入股,股权比例不低于30%,但不是企业第一大股东的上述人才,参照本《意见》第3条兼职创新人才标准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高层次全职创新人才。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4年的劳动合同,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人事关系转入我市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对来我市全职创新,在国际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科学家、教授、设计师,全球500强企业总部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中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省外专“双百计划”人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省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或具有国际知名企业任职经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市财政给予每年10万元资助,最多4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3.高层次兼职创新人才。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4年的劳动合同,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对来我市兼职创新的,在国际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科学家、教授、设计师,全球500强企业总部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中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省外专“双百计划”人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省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或具有国际知名企业任职经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市财政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科研人才与企业合作进行产品开发或实施成果转化类项目,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或经营管理人才与企业合作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促进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幅度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最多累计资助4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科协、市财政局)
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资助。
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创业
4.实施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对企业新录用的派遣期内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0元,期限1年;对企业新录用的派遣期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500元,期限3年;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录用的派遣期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3000元,期限5年。补助经费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9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实施博士后引育行动。新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含在职人员),按其实际在站从事科研时间,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多不超过24个月;出站留在我市或来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博士后(不含进站前已在我市的在职人员),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3000元,期限5年,并给予每人不高于2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补助经费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9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大学生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5万元,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2万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贴额度每个岗位25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大学生创业减免房租。对入驻潍坊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器的大学生企业,在3年孵化期内,前2年免缴房租,第3年享受50%的减免。大学生在指定的创业孵化器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自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5000元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按我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个百分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经经办银行认可,贷款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只担保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0.大学生职业培训补贴。对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创业培训补助标准为每人800元。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加大基层就业岗位开发力度。择业派遣期内(毕业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市财政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补助见习基地(财政困难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省财政、县财政分别按最低发放标准补助30%、20%)。见习期限为6个月。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按月发放。毕业生见习期满时,见习基地向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激发社会力量引才活力
12.鼓励社会化引才。对引进高端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争取潍坊市财政的奖励:全职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每位奖励100万元,柔性引进(须每年在我市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位奖励10万元;全职引进“两院”院士、西方发达国家院士及其他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顶尖人才的,每位奖励50万元,柔性引进(须每年在我市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位奖励5万元;全职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近5年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等重点人才的,每位奖励5万元;全职引进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近5年省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两位完成人等重点人才的,每位奖励2万元;新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期间,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的,对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每位5万元、2万元标准给予追加奖励。积极推荐引才成效突出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评“潍坊市引才伯乐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13.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引育高层次人才,争取潍坊市财政奖励:每申报入选1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潍坊市财政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申报入选1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潍坊市财政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申报入选1名鸢都产业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聘用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教授、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给予用人单位5万—20万元的一次性工薪补助,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14.支持海内外人才联络站点引才。对我市在国内中心城市和欧美澳加日韩等发达国家设立的引才工作联络站(点),评估合格,根据发挥作用情况,市财政给予每年1万—3万元工作经费,并积极争取潍坊市财政每年10万—15万元的工作经费。因公出国(境)团组,都要安排招才引智任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外侨办)
四、支持各类重点人才培育
15.高层次申报入选人才。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省智库高端人才首席专家,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同时,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全国青年创业奖获得者、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执行专家、留学人员来鲁创业支持计划人选、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急需紧缺人才项目人选、省外专“双百计划”人选、“鸢都学者”、“鸢都产业领军人才(团队)”,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产业领军人才,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同时,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入选上述人才1人,给予申报责任单位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科协、团市委、市财政局)
16.专业技术人才。继续开展市级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重点支持和培养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影响较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15名左右,在四年的培养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落实上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7.高技能人才。继续开展市级首席技师选拔工作,重点支持在全市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每年选拔一批,每批不超过10人,在四年的培养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津贴。对市内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前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对培养单位分别按每人500元、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企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一次性培训补助,上述奖励补助资金,由潍坊市和我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8.现代农业人才。继续开展市级乡村之星选拔工作,重点支持和培养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名,在四年的培养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19.优秀文化人才。开展市级优秀文化人才选拔工作,重点支持全市宣传文化领域从事文化创作表演、文化传承传播、文化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包括优秀民间文化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优秀文化人才。按照《关于设立安丘文化奖的决定》(安发〔2013〕6号)规定,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人左右,培养期3年,培养期内每人每年资助5000元,用于入选者进行重要课题研究、文化创作表演、出版作品、进修培训、业务交流等。(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联社科联、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20.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我市取得社工师、助理社工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人才,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发〔2013〕16号)规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1000元奖励,从福彩公益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加快人才平台载体建设
21.搭建人才创新平台。全面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千人计划”工作站,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职业学校获批设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师(名师)工作站的,争取潍坊市财政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经认定的市场化主导的潍坊市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最高可给予100万元、20万元资助,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新认定的潍坊市级平台,落实我市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团市委)
22.发展人才孵化载体。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快成果孵化和科技创业,对国家级孵化器达到每年毕业企业50家以上标准的,争取潍坊市财政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省级孵化器达到每年毕业企业30家以上标准的,争取潍坊市财政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争取潍坊市财政分别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争取潍坊市财政分别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领军人才,争取潍坊市财政分别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评估认定的潍坊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争取潍坊市财政每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建设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园,优先安排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园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并在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对落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园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落实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以国家优惠数额为基数,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财政局)
23.搭建人才服务平台。大力引进培育猎头、培训、评价、注册、咨询、财会、税务、法律、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提高人才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水平。对在我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中介机构,争取潍坊市财政5~20万元的奖励。设立人才服务窗口,选拔培训人才服务专员,落实潍坊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解读、信息咨询、落户考察、项目申报、创业代理、职称评定、产学研合作等全过程、专业化、“打包式”服务。简化毕业生就业流程,除上级统一规定的流程与资料外,一律不再额外新增流程和资料。设立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联谊会),搭建各类人才联系联谊、对接洽谈、培训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4.鼓励人才申请发明专利。对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项补助15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补助5000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潍坊市重大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潍坊市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优化人才生活保障
25.强化人才住房保障。对引进来我市注册创办企业,以及与我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人事关系转入我市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技师,在我市购房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全日制大学专科人员每人补助1万元,全日制大学本科人员每人补助2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补助3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补助8万元。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园区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或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不超过15%;派遣期内来我市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到100万元、80万元。对来我市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创办企业属创新型、成长性企业,且三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纳税金30万元以上的,发放10万元“购房券”,用于购买自有住房;实际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每增加30万元,增发5万元“购房券”,最高50万元,由潍坊市、我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26.妥善安置人才随迁配偶。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编制部门核准用编进人计划,组织、人社部门本着对口原则帮助协调安排工作;属企业人员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暂未就业的,未就业期间,给予每月不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7.统筹安排人才随迁子女入学入托。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学历人员,子女全部按划片就近入学入托;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子女全部按划片就近入学入托,且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子女由教育部门根据其意愿,统筹安排到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8.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每年组织各级各类人才健康查体,落实潍坊市关于每年组织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和疗养休假的有关规定。提倡用人单位在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社会保险的基础上,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对同时符合本《意见》多项扶持标准,且本《意见》未作说明的,按本《意见》最高扶持标准执行。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政策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工作的意见》(安发〔2012〕12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或细则,每年3月底前落实好上年度各项政策。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时,要注意明确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扶持的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