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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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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明确目标任务,年初协助市委向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下达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责任清单的形式明确县市区(开发区)党(工)委6大类、19项主体责任、纪(工)委6大类、19项监督责任和市直部门党委(党组)6大类、18项主体责任。强化压力传导,围绕主体责任落实、抓好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严守换届纪律、勇于担当作为四个方面,市委主要领导与市委常委、各县市区委书记进行专题约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委常委、党员副市长结合工作分工,与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专题约谈,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加强检查考核,认真执行市委《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和分析通报制度的实施方案》,对各责任单位每季度一次日常考核,督促完成半年自查,年底进行检查考核。严格问责追究,认真执行《问责条例》,加大“一案双查”力度,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全市共对67名党员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其中给予党纪处分23人、政纪处分4人,对4起典型问题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制度】 积极推进述廉述责全覆盖,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的通知》《关于开展县级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廉述责试点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向县级纪委全会进行述廉述责,组织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等8个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廉述责,现场接受纪委委员质询询问和民主评议。落实市纪委常委同下级党政正职廉政谈话制度,从2015年5月以来新任职的、在同一岗位上任职5年以上以及中共十八大以来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正职中确定23名谈话对象,由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作为检验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4个区、8个县市、4个市属开发区三种情况分类考核;制定《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种类及认定依据(试行)》,把党纪处分、政纪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及组织处理等方式,分别对应纳入“四种形态”,提出相应的考核认定依据,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正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重要遵循;制定《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诫勉谈话工作暂行办法》,对诫勉谈话的对象、内容、程序、结果运用作出规范。2016年,全市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10570人,其中第一种形态7150人,第二种形态2615人,第三种形态768人,第四种形态37人。
【持续深化“三转”】 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深入推进“三转”要求,3月制定《关于县级纪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的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县市区纪委全面完成内设机构调整。调整后,12个县市区共增加编制119个,设置内设机构115个,较改革前减少了14个,平均每个县市区9.6个,执纪监督人员占总编制数的70%;对县市区纪委所属15个事业单位名称、职责等进行规范。认真落实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市纪委提名考察30名纪委书记、副书记。制定《市纪委委员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意见》,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出要求。
【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 突出政治巡察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分三轮对24个市直部门、单位开展专项巡察,对2个市直部门开展巡察“回头看”,共发现重点问题234个、问题线索30条,对536人次进行提醒预警。协助市委制定《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成立正处级规格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8名;设立5个巡察组,每组行政编制6名,组长为正处级领导职务,副组长为副处级领导职务。
附:专有名词解释
1.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2014年5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2.三个提名考察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市委办公室于2015年10月29日印发《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市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2016年10月27日,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