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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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以来,全区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运用
与农民签订“承担费用和劳务合同”的形式,把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管理轨
道,取得了明显效果,受到全区农民的普遍欢迎,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
市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1993年,全区农民人均负担由上年的116元减为35.87
元,由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2.2%降为3.12%,共计减负2435万元。1994年全区农
民人均负担为35.78元,占199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6%,人均负担与去年基本
持平,负担总额比去年减少5.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