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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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快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山东省的统一部署,潍
城区作为省内首家试点单位, 于1993年7月开始在全区开展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
工作。至1994年,全区共有143个企业单位的3.7万名职工参加了统筹。1994年,
区社会劳动事业保险处共为2668名患大病的职工拨医疗费351.7万元, 使患大病
的职工得到及时治疗。措施是:由区劳动局劳动事业保险处组织统筹工作,统筹
的范围包括区属国营、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部队家属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
业单位中的固定工、合同工、城镇户口临时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上
述各企业中的离退休人员。统筹的病种为:住院治疗的各种内脏疾病、恶性肿瘤、
精神病、 严重外伤和职工生育、结扎引起的综合并发症等治疗费用在300元以上
的大病。 采取在职职工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7元的标
准,从企业收取统筹基金,对特困企业实行优惠。在统筹费的使用上,本着社会
统筹、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分档按
比例总额拨付的办法,统筹负担大头,企业和个人负担小头。并规定个人负担总
额年累计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额,其余的由企业解决。职工大病死亡,个人负担
的医疗费全部由社会统筹解决。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实行一年多,取得了很好的
社会效益,得到了社会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