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费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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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1日,潍政发[1992]331号文件,公布《潍坊市市直单位公费医
疗管理试行管理办法》。
一、将经费定额包给定点医院或享受单位管理使用;定医疗点,定公费医疗
医生;经费与财政、医院、享受单位、享受个人挂钩。
二、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定点医院要建立公费医疗门诊,配备一定数量的医
疗技术较高、能够坚持医疗原则的专职医生。建立公费医疗门诊病历和公费医疗
专用处方制度。实行包干的享受单位也要本着就近就医的原则,确定医疗点,实
行定点医疗,凭证就医。
三、严格转诊、转院手续。凡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外地)医疗单位就医或疗养
者,必须经所在单位介绍,承担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检查同意,市公费医疗办公
室批准;在市内转诊者,须经承担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批准,方可到指定的转诊
单位就医或疗养。其医疗费按管理规定报销。自行转诊、找医生看病的医疗费用
和自行购买的药品费,不论有无处方证明,一律不予报销。
四、严格控制自费药品使用范围。对危重病人的抢救和工伤者,确需自费范
围的药品时,必须经主治医生提出建议,主任审查签字,院长批准,此外一律不
得公费报销。
五、承担公费医疗的医院,要把公费医疗管理作为岗位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
容认真抓好。医务人员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标准收费”。
既不准开大处方、人情方,也不准无故刁难病人,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
予必要的奖励;对不坚持医疗原则,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搞不正之风者,除
严肃批评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部分或全部奖金,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经
济责任或给予政纪处分。
六、加强领导,建立公费医疗管理组织,负责公费医疗的医院和享受单位,
成立由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公费医疗
中的有关管理事宜。医院设专职公费医疗管理人员一至二人,负责办理公费医疗
具体工作。
本“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开始试行。
在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上调情况下,1993年人均医疗费支出比1992年减
少201元,占33.6%。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减少了卫生资源浪费,节约了支出。
1994年6月6-14日,11个县市区及市直医院24人,分4个检查组,联审互查市、
县两级13个承担公费医疗的定点医疗单位和10个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的享受单
位。 通过检查, 1994年1-5月份经费支出比1993年同期下降10%,其中市直下降
12.1%,县级下降9.5%。检查的主要情况:(1)各县市区的管理机构薄弱,除青州、
临朐外,其他县市区多数医疗单位没有公费医疗门诊和专管人员。(2) 各医疗单
位对公费医疗制度执行较好。自费、滋补营养药品公费医疗报销的现象基本杜绝,
坚持了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医疗原则。(3) 清理了享受公费医疗范
围。全市清理出了不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共3个市区,11个单位,1139人。
通过联审互查,交流了经验,在享受范围、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药品
使用范围等方面统一了标准。

(张光福 刘春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