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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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993年, 山东省政府对潍坊市实行“定额上交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
制,即定收定支、收入基数减支出基数的余额为定额上交数,并规定每年递增8%。
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8-15%部分上交省30%, 纳入定额上交基数,增长超过
15%部分全部留市。 市对所属县市区采用了同样的体制。从1994年1月1日起,潍
坊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收入的划分。 市级财政收入有以下几项:驻潍城、奎文、寒亭、坊子4区的
市属及以上企业以及潍坊纯碱厂、羊口盐场、青州卷烟厂缴纳的营业税 (不含工
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人民银行缴纳的银行营业税和四大部
门所属企业营业税);驻潍城、奎文、寒亭、坊子4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业以及潍坊
纯碱厂、 羊口盐场、青州卷烟厂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驻潍城、奎文、寒亭、坊
子4区的市属及以上行政、 企事业单位和潍坊纯碱厂、羊口盐场、青州卷烟厂缴
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
内缴纳的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城市规划区内(潍城、奎文、寒亭、坊子4区,
下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95%部分;城市规划区内转让土地使用权缴
纳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市属及以上各单位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市属企业
所得税、上交利润及亏损补贴;原属市级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契税;潍坊纯
碱厂、羊口盐场、坊子煤矿、朱刘店煤矿、五井煤矿缴纳的资源税;其他原属于
市级的各项收入。潍坊纯碱厂、羊口盐场、青州卷烟厂以及驻寒亭、坊子的市属
及以上企业缴入市级金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年终由市财政通过体
制结算, 返还有关县市区50%。此外,对平时缴入县市区级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1994年农业税提高标准粮单价部分,分别由市集中20%和50%。还根据各县市区的
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了县市区级的财政收入范围。
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的确定。按1993年各县市区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各
级收入划分情况,计算出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地方非
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央下划收入),以此作为以后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基数。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新老体制渐进过渡的规定,1994年,省对市、市对各县市
区采用了新老体制双轨运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