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购销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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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994年, 粮食购销体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
的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调整有关粮油品种的
购销价格。
为适应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市政府确定,在全国统一提高粮食购销
价格、实行购销同价的基础上。从1992年11月份起,实行国家粮油定购任务不变,
确保完成,放开粮油经营和销售价格,随行就市。粮油收购仍由粮食部门按国家
规定价格组织收购;农业销售和非农业销售价格同时放开,随行就市;加强粮食
市场管理,凡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个体户经当地粮食部门同意后,工商部门登
记发证;放开粮油销价后,职工增加的支出,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
原则解决。 城镇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元,随工资发放;大
中专在校学生、 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贴2元;部队用粮仍按现行价格供应,由财
政和粮食部门单独结算;对居民现有购粮证结余及粮票暂时挂存;对居民供应,
实行保量不保价的政策;对市内县、市、区间的粮食调拨,实行保量不保价的政
策;粮食企业代政府收购的定购任务转议价销售,其差价款全部留给粮食部门,
用于全市粮食经营的各项费用,包括储备粮食的费用;中央专项储备粮油、国家
战备粮油的费用、利息补贴等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对全市粮食定购实行“保量放价”的政策,并改变粮食与柴油、化
肥的物资兑现办法,由兑现实物变为兑现差价,在收购时实行价外加价的办法,
同时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 全市粮食定购任务28250万公斤,确定的最低保
护价格是:定购小麦(中等质量标准)省确定最低保护价每50公斤32.5元,价外加
价原定每50公斤4.20元。由于中央作了调整,将应由中央拨付的挂钩化肥价外加
价款每50公斤小麦1.35元,改为按原定标准兑现实物 (每50公斤小麦售给平价标
准化肥5公斤),对中央应拨付的挂钩柴油价外加价款每50公斤小麦1.50元,省负
担的挂钩化肥价外加价每50公斤小麦1.35元,以及预购定金利息补贴每50公斤小
麦0.30元,计每50公斤小麦价外加价和定金利息补贴3.15元,仍按原规定拨付。
这样,确定全市每50公斤小麦的最低收购价为35.65元;玉米每50公斤27.50元,
最高不超过28元;大豆每50公斤72元(均包括价外加价和定金利息补贴)。
1994年6月份, 根据全国粮食价格改革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全市确
定从6月10日起, 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同时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具体方案是把定
购小麦、玉米、稻谷的收购价格统一确定为:小麦(冬花麦、三等)每50公斤54元;
玉米(中等)每50公斤41元;粳稻(中等)每50公斤56元。对国家和国有粮食企业收
购农民粮食的价格管理,分几种情况:(1)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执行国家定价;
(2)中央部分的专储粮,其收购价格按上级指示执行;(3)市专储粮收购价格,由
市根据情况随行就市。小麦、玉米、稻谷三种粮食的销售价格,执行国家定价,
政策标准是: 特一粉每5 0公斤销售价103-106元;特二粉每50公斤销售价94-97
元。 对上述面粉,潍坊市19 94年12月份以前按下限执行,以后按上限执行。面
粉的出厂、批发价,按原规定以新零售价为基准倒扣执行。为照顾低收入阶层,
标准粉销售价在政策出台初期一律暂保持每50公斤60元,3个月以后再作变动。
为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确定建立潍坊市粮食专项储备和粮食风险
基金制度,即测算全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为2600万元,省批1961万元,市分配各
县市区2 120万元; 确定建立地方储备粮7500万公斤,地方储备食油40万公斤。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市政府安排的地方储备粮油的费用和利息
补贴;(2)垫付吞吐周转粮的费用、利息和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3)农村返销
粮的差价补贴;(4) 战备粮油的费用补贴。其资金来源由省下核的专项粮食补贴
资金及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两大块构成。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负责
筹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市下拨的省核专项粮食补贴和县级财政
预算安排构成。到1994年底,粮食风险基金已落实2195万元,占省批计划的112%,
占市分计划的104%;地方储备粮已完成5 563万公斤,占计划的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