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与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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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1992年1月20日, 为监督和维护环保行政执法,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潍坊市环保
局派驻巡回法庭。
1993年6月10日, 潍坊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 发出 《关于贯彻〈国务
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的通知》。7月中旬,
市人大副主任于洪吉、副市长赵凤池带领市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的同志对10个县市
区和7个市直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了为期10天的检查, 共检查了29个污染单位和6个群
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1994年4月, 潍坊市人大印发了《关于对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情况进行视察的通知》
, 5月初,市人大、市政府联合组织分三路对11个县市区及市直单位的环保执法情况进
行检查,共检查污染源治理、“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项目等37
个,重点污染区域5个。
1991-1994年, 潍坊市先后颁布了《潍坊市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潍坊
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市区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和《潍坊市地表水环
境功能区划分的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

环境监理
1991年,经国家环保局批准,潍坊市为全国环境监理员制度试点城市之一。1993年,
潍坊市人民政府以潍政办发〔1993〕24号文转发了《潍坊市环境监理工作试点方案》,
决定在市及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潍坊市环保局成立了潍坊市环境监理总站,副县级事
业单位,编制由原来的10人增至25人,12个县市区环保局全部成立了环境监理站,人员
由原来的65人增至114人, 另有5处乡镇成立了环境监理分站, 编制24人。截止到1994
年12月底,全市共对136名环境监理人员进行了培训。
征收排污费工作。 1994年全市共征收排污费3400万元,其中,超过200万元的有安
丘、寿光、青州、高密、昌邑、昌乐、潍城等7个县市区。
1991-1994年, 全市环保部门共查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36起,其中重大事故1起,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38万元,协调污染事故赔款65.52万元,污染事故罚款31.8万元;
办理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的人民来信1018件, 来访1628人次, 各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41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