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王新寨等特大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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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27日至2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在山东省有较大影响
的王新寨等31名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大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的首犯王新寨,男29岁,
潍坊市潍城区人,从事个体经商。犯罪集团的主犯褚民、孙永清、李国强、张亚南、李
学友、王金庆、王云庆、胡业伟,犯罪集团的成员22人。经法庭审理查明,该犯罪集团
犯有以下罪行:
流氓罪。1988年春至1993年10月,王新寨伙同褚民、孙永清、李国强、张亚南、李
军、胡业伟等40人,为争地盘、报私仇、拉势力、比高低,乘坐吉普车、面包车、轿车,
携带大哥大,BP机等通讯工具,先后在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蒙特丽”时装店、工农路
与民主街交叉路口、鸢飞大酒店门前、潍坊纺织大厦、潍城体育场门口等17处公共场所
和交通要道,分别交叉结伙,持猎枪、土枪、铁棍、木棍、铁锨、宝剑、钢珠枪、匕首、
斧头等凶器,进行流氓殴斗36次,致43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造成经济损失6800余元,
侮辱妇女作案1起,其他流氓活动作案19起,其中以谈恋爱为名,奸淫妇女多人多次。
盗窃罪。王新寨、褚民、孙永清、李国强、张亚南、李军、李学友、王金庆等30余
人,自1988年5月至1993年6月,分别单独或交叉结伙,先后在潍坊供销大厦、友谊商场、
大华商场、百货大楼和各大宾馆、公园、饭店以及公共汽车停车点等40余处,携带钳子、
螺丝刀等工具,采取拎包、掏包或撬车玻璃等手段,盗窃作案49起,共计盗窃财物价值
207640元。
强奸罪。 褚民、李军、李宝庆、孙永清、谭爱国等5人,自1985年夏至1993年5月,
采取堵嘴、拳打脚踢、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强奸作案13起,强奸7人。
抢劫罪。王新寨、褚民、李国强、李宝庆、胡业伟、马立明等14人,1991年12月至
1993年10月,先后单独或交叉结伙到潍城区工农路“大板贸易精品总汇”、和平路录像
厅、 和平路中段停车场、潍城区海王歌舞厅、“安琪尔”咖啡屋等7处商店、 公共场
所, 采取持刀枪威胁, 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 抢劫作案7起,共抢劫现金及实物折款
3700余元。
敲诈勒索罪。王新寨、孙永清、李国强、张亚南、胡业伟、苗民、李强、王建伦等
人, 先后单独或结伙敲诈勒索他人钱物3起,敲诈勒索现金及实物折款计6600元。
销赃罪。臧家忠,明知褚民的“钱江”250E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而积极代为销赃,
价值4600余元。
以上犯罪集团,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先后持械殴斗、寻衅滋事、侮辱强奸妇女、敲
诈勒索、盗窃作案132起,全部案件涉及各类人员400余人。其参与人数之多,手段之恶
劣,社会影响之坏,为潍坊市建国以来所罕见。根据所犯事实,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一审判处王新寨、褚民、孙永清、李国强、张亚南、李学友、王金庆、王云庆、胡业
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其他罪犯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后,1994年12月3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华丰礼堂召开宣判大
会, 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对王新寨等9名死刑案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受到广大群众
的欢迎。

(王少南 张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