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陈爱萍特大挪用公款案件 资料库:潍坊年鉴库 章节:潍坊年鉴199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3/article/17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3/article/17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陈爱萍,女,28岁,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东关办事处会计。陈爱萍为牟取高
额利息,于1991年3月至1993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偷换结算凭证、开具假退票理
由书、自制假凭证冒充待结转款项等手段,挪用公款17笔,共计挪用金额3474935.92元,
全部借与他人从事营利和合伙进行非法活动。   其挪用公款在案发前,   主动归还了
2023385.58元; 陈所在单位追回了313741.25元;归案后,余款1137805.09元被政法机
关追回。另外,陈爱萍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675000元购买走私汽车5辆, 被查获。经潍
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爱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将挪
用的公款用于走私和非法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走私罪,但鉴于其归
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为此,依法对陈爱萍以
挪用公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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