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园区有关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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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园区有关问题的决议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在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产业园区有关问题的决议
潍坊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8日)

为了深入实施国家“蓝黄”两区发展战略,市委作出了《关于突破滨海加快蓝黄战略实施推动全市科学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举全市之力突破滨海,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滨海区)建设产业园区,这对于加快滨海开发,实现我市在新起点上更高层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定》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支撑和推动全市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为保障《决定》贯彻落实、依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
一、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滨海区兴办产业园区,是整合聚集发展资源、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区域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打造全市经济新增长极的重大举措。滨海区地处“蓝黄”两个国家战略的叠加区,政策、土地、区位、交通等方面优势明显,特别是具有丰富的土地资源,是当前和今后我市发展的潜力所在。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采取强有力措施,尽早启动和切实保障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取得预期效果。
二、依法建立有效机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园区经济活动规范、管理行为有效、运作有章可循。
关于产业聚集。入园项目要符合滨海区产业发展规划,尤其要遵循生态优先原则,按照产业功能区划实行产业链条集群布局。关于收益分配。入园项目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扣除企业享受补助后的余额,划归所属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入园项目制定的补助政策,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兑现。关于统计指标。对产业园区产生的财政收入、企业产值和利税、节能减排及其它统计指标,在依法统计的基础上,归所属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关于土地供应。入园项目所需土地指标,全市统筹解决,由滨海区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关于金融信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入园项目,统筹信贷指标,支持项目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滨海区设立分支机构,整合各类金融组织,优先加大对产业园区的资金支持。
三、各级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相统一,加大简政放权和管理创新力度,提供公平高效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滨海区要建立高效便捷的项目和资源承接机制,确保项目顺畅进入和高效运营。入园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上级审批外,其它由滨海区按授权审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配合服务。
四、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市委决策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决定》中提出的生态文明、区域规划、基础支撑、社会管理等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促进滨海开发建设,推动全市科学发展。各级政府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模式,统筹配置全市资源,为滨海开发注入充足发展动力。各级法院、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府两院”依据本决议制定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