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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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潍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开展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协同推进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确保每年新建农房7万户,力争达到10万户,3年直接拉动投资300亿元左右。
2.农村危房改造。从2009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4.96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今年先行改造1.3万户);全市农村中小学杨木梁、杨木屋架、杨木檩条校舍基本更换完毕。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每年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力争5年内全市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道路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全市乡镇(街道)中心初中、中心小学校舍达到省定标准。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协调作用,整合各项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银行贷款、政府贴息”以及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大宗建材进行实物补助等方式,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与政策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2.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坚持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制定并实施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确保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与节地、节能、环保有机结合,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同步推进,努力实现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由平房向楼房转变、由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要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实施,成熟一户、建成一户,成熟一村、启动一村,成熟一批、改造一批,分期分批,有序推进。
3.市场化运作,多元化融资。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探索农村住房建设的新机制、新路子。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经济强村等要率先引入市场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建设企业参与开发建设。
4.尊重群众意愿,保持社会稳定。农民是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要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中的拆迁、用地、补助以及建设质量、资金等问题,坚持阳光操作,强化部门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认真搞好调查摸底。按照全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调查摸底,重点调查20092011年城镇规划区内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数量及农户数量,城镇规划区外需进行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的村庄数量及农户数量,其他村庄拟建新房的农户数量和需要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的危房数量等。要逐村逐户建立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档案,为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二)科学进行规划设计。
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综合考虑当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历史沿革、人文资源等因素,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迁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编制或调整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基层村的区位和规模,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合理确定需要撤并的村庄和搬迁时序。
2.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尽快制定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三年(20092011年)规划,按照建改结合的要求,合理确定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和建设时序,优先确定2009年的目标任务。
3.农房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农村居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组织搞好新型农房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同时为自建房农户免费提供设计图样和技术咨询。在选点布局、户型设计、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农房建设标准和抗震等级,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百年住宅”。
以上三类规划修编要于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分类推进农村住房建设。
1.城中村和城边村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运用房地产综合开发模式进行整建制改造、集中连片开发,倡导相邻村庄捆绑式连片开发。
2.乡镇政府(街办)驻地村庄要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搞好建筑设计,逐步建设改造成为城镇社区,吸纳周边村庄农户入住。国家重点镇、省市级中心镇和经济强镇要率先建成城镇社区。
3.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要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吸纳拟撤并村庄的农户,拓展发展空间。
4.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保留的基层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开展农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空心村要通过实施旧村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土地。
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搬迁合并的弱小村、偏远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农户到小城镇和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实施整村搬迁。对50户以下的村庄要先行迁建,对山区、水库库区等出行条件困难、不宜居住的村庄要尽快实施整村搬迁。
(四)采取多种途径改造危房。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实施,从住房最困难、住房需求迫切的群众入手,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重点扶助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农村低保户和残疾人危房户。
1.对鳏寡孤独人员,可通过新建和扩建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方法进行安置。对残疾人家庭可通过专项资金扶持、个人适当筹资等渠道,解决危房改造资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要于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2.对结构尚好的危房,可采取工程方法修缮加固或更换部分构件,确保居住安全。
3.对规划保留村庄中因年久失修、残损破旧而无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可由政府或村集体投资,帮助农户拆除旧房,在原宅基地重建或择址新建,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原房主愿意自行拆除并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补助。鼓励村民到中心城区、小城镇和经济强村购买、新建住房。
4.有闲置房屋的镇、村集体,可将其闲置房屋用于安置危房住户。
5.整体改造或迁建的村庄,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住房问题。对购房、建房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可由政府或村集体给予一定扶助。
6.将城中村、城边村的困难群众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三、扶持政策
(一)资金政策。
1.各级要将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资金支持。市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3年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给予扶持。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对新建住房农户进行直接补助,或对项目开发单位和自建房农户给予贴息贷款。
2.各级政府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要向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实行重点倾斜,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4.对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农村住房建设,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农村住房建设实际成本给予适当补贴,并负责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
5.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6.城市维护建设税乡镇级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7.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8.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无偿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政策。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1.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适当拿出部分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并比照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要积极利用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合理安排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4.对集中连片进行村庄建设改造的,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融合。
5.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范围内调剂使用。
6.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村住房,其建设用地可划拨供应,此类农村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方式连片开发的农村住房,其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此类农村住房按商品住房管理。
7.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县、乡两级政府统筹协调,为其解决宅基地。
8.对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农户,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对超占部分要缴纳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三)金融政策。
1.全力争取市外金融机构和积极引导鼓励市内各金融机构参与我市农村住房建设。
2.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时,市内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批流程,优先为其提供贷款。
3.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4.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贷款。
5.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四)产权政策。对农村住房,由县级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进行权属确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住房。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市建设、规划、房管、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经贸、教育、监察、民政、交通、供电、通信、农业、水利、卫生、审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县、乡两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各级责任。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办)抓落实。各县市区长、开发区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靠上抓,有关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政府确定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目标和时限,将任务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政府和街办,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定期督查调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年终检查考核。市政府从今年起将此项工作列为经济社会观摩点评重要内容,并进行立项督查。市政府督查室、市建设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抓好督查,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每年年底检查考核。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三)部门分工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
建设部门: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技术指导、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工作。
规划部门:切实抓好三类规划编制。
房管部门:负责确定房屋权属,依法进行房屋登记。发改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安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用地问题,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农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工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农房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和改造。
监察部门:严格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特困家庭认定,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特困家庭的住房救助,搞好农村敬老院和福利院扩建,发动社会捐助。
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住房救助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继续抓好公路和客车“村村通”工作,并协助乡镇政府(街办)编制村庄道路规划,推进农村交通发展。
供电、通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外村庄改建为集中居住区的,要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并负责搞好集中居住区外的电力、通信设施投资和建设。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和扶贫开发。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卫生部门:抓好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审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人民银行、银监局:积极引导辖区内银行机构为全市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四)进行广泛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发动,营造有利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健康开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报道、积极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ΟΟ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