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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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砂资源管理办公室领导成员:
主 任:徐法利* 刘建国* 赵光川
副主任:吕廷利* 郭宝亭 张存文 谭维军
纪检组长:邱艾明

【机构设置】 2001年9月25日,临朐县编委以临编发(2001)12号文批准设立临
朐县砂资源管理办公室,定编15人,人员分别从县水利局、水保局、地矿局(现
并入国土局)抽调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砂资源的开发管理。同时成立临朐
县公安局砂资源管理治安大队(2007年10月更名为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砂
资源管理治安中队),定编40人。

【综述】县砂资源管理办公室成立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砂资源实行“五统一”
管理,即统一规划定点、统一招标发包、统一收取费用、统一定价销售、统一票
据管理。
统一规划定点。采砂点的设立,由砂源地所在村(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乡镇政
府同意,报县砂资源管理办公室。县砂资源管理办公室经现场勘验、论证、初审,
认为可以开采的,报县政府审定。
统一招标发包。所提报采砂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砂资源管理办公室在媒体上
(县电视台)发布公告后,由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挂牌或拍卖,公证处现场公正。
统一收取费用。县砂资源管理办公室要求在竞标报名时一次性交性标的额和保证
金,中标后补交标的额以上部分,由县砂资源管理办公室一并交县财政。标的构
成和利益分成比例临政办发[2003]41号文作重新调整。
统一销售价格。县砂资源管理办公室成立之初,曾就销售价格进行过规定,但只
是指导性定价。随市场需求加大,砂价已基本上由市场自动调节。
统一票据管理。成立之初,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发票,地税部门有专人在砂管办
进行票据管理。 2003年6月改用国税票据,地税部门人员撤回,由县砂资源管理
办公室进行票据管理,同时使用县砂资源管理办公室自己印制的准运证。
到2008年12月31日,累计发包额1.22亿元,其中上交县财政6753万元,上交国税
517万元,返还乡镇1630万元,返还村委2949万元,其他402万元,有力地促进临
朐经济的发展。
(撰稿:王炳文 审稿:赵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