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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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选辑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潍政发〔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中小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保持市场繁荣、
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
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
献。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总体趋缓,不确定因素增多,对企业特别是纺织服装、农副
产品加工类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明电〔2008〕18号)、山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鲁政发〔2008〕92号)和
市委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引导支持中小企业正视困难,迎接挑战,保持平稳较快
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围绕市场需求,不
断研发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积极推进产学研联合,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成
果转化步伐。鼓励企业抓住人民币升值的机遇,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提升技术
装备水平。大力实施“新、特、优工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中小企业核心
竞争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产业升级。
(二) 鼓励企业管理创新。鼓励企业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引导中小企业苦练内功,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努力克服能源、原材料及
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价格上涨对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挖内潜、降成本、
增效益。加强对中小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分类指导, 促进中小企业依
法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标准管理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行
业和岗位、工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
时工作制。引导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不得随意裁员,保持企业持续发展的人才
智力优势。鼓励企业积极实施人才战略,加快人才开发、培养和引进步伐,为企业
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 创新产业协作模式。以打造产业链条为抓手,推进大中小企业深化专业
分工,加强产业协作,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坚持“以大带小,以小促大,大中小并
举”的原则,按照我市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的总要求,构建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
优势互补的新格局。加大骨干企业培育力度,强化产业链条关键节点,鼓励大型民
营企业加快建立配套园区。深入开展产业对接, 推进中小企业融入产业集群。深
入研究产业链各环节利益关系,创建良性互动机制。
(四)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参与、市场运作”
的模式, 引导和推动产业集群建立各种形式的行业协会、校企联盟、信息和电子
商务网站、金融和物流市场、技术研发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知识产权服务
中心等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进一步
加大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特
色产业基地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十一五”期间,
全市重点扶持15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二、加强创业辅导,激励全民创业
(五)加强创新创业辅导基地建设。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扩大
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要求和《就业促进法》规定,尽快建
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 不断完善小企业创业基地制度和基础设施建
设, 提升基地孵化能力。力争两年内在全市建成30个市级以上功能齐全的创新创
业辅导基地。
(六)鼓励开展多形式的创业辅导活动。引导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初创小企
业和创业项目提供服务, 从根本上解决小企业创业起步难问题。通过举办中小企
业“创业论坛”, 评选“创业先锋”,建立“创新创业辅导专家库”等措施,加大
宣传力度,激发创业热情,扩张中小企业总量,促进社会就业。
三、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七)扩大外贸出口。引导中小企业认真分析研究国际市场需求的新变化、新
特点, 加快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进一步巩固传统出口市场,努力拓展新兴市场。
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和出口信用保险下的保单融资, 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积极
拓展外贸企业融资渠道, 扩大出口押汇、出口保付代理、出口商业发票等各类融
资业务。整合征退税衔接工作内容和流程,简化有关手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
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充分发挥潍坊市中小
企业法律援助团的作用, 对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给予指导
帮助。积极落实出口退税政策,保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八)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鼓励企业发展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
营销, 由“低价式、数量式”竞争向“品牌化、差异化”竞争方式转型。鼓励企
业着力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 扶持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自主品牌产
品出口。加快出口农产品区域化管理体系建设, 推动农副产品加工出口上档次、
上水平。发挥出口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建
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快科
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实现出口增长方
式的转变。
(九)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进一步优化外向型经济发展环境,改进服务,规避
风险,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境外重要资源的
合作开发。支持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创办生产加工企业、资源开发企业,设立研
发机构和营销网络。用足用好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纺织企业“走出
去”专项资金和其他优惠鼓励政策, 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前期费用、贷款贴息、人
员保险等给予一定资助。鼓励企业“引进来”,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和
人才,提高现有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建设,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增强
联合闯市场的能力, 广泛开展包括组织企业集约发布广告、提供“互供互销”、
尝试“内部银行”、发展电子商务等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空间,降低运行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帮助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维护知识产权等行为,
鼓励企业争创国家和省级出口名牌称号。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确保资金合理需求
(十一) 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
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贷款稳定增长,满足资金需
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在适当维持中长期贷款需求的同时,积极增加短期
贷款和票据融资, 满足企业合理流动资金需求。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商业可持续
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各商业银行分行向总行争
取信贷规模, 促进信贷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产
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腾出信贷规模,增加信贷投放。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构。商业银行要把服务中小企业作为主要任
务, 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明确“服务社区、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定
位, 结合自身特点致力于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银监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民间资金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大中
型银行机构要推进小企业授信事业部制, 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设中小企
业贷款部门,增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
(十三)对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考核和单独管理。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金融机
构贯彻落实信贷倾斜政策,将新增贷款规模真正用于小企业,力争使2008年小企业
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增量不低于2007年。切实发挥人民银行信贷
政策导向评估体制作用, 将小企业信贷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金融机构
执行货币信贷政策评估。银监部门要督促各银行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定额定量单独
考核。各金融机构要单独设置小企业信贷额度, 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
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小企业, 单独列出各级分支机构
支持的小企业客户名单,实行单独管理。同时,商业银行要科学考核和处置小企业
不良贷款,合理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
办法,对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
(十四)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抵押贷款方式。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
融机构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中小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 凡是法律上
不禁止、评估价值较合理、权属较清楚的财产都可以进行贷款抵押, 银行业金融
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抵押贷款门槛。当前, 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
施, 建立完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拓宽动产担保范围,并积极探索开展应收账
款、集体土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等新型担保抵押贷款方式, 缓解中小
企业抵押难的矛盾。
(十五)精简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合理、灵活
高效、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制度,实行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进一步
简化审贷程序,精简审批环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快速、及时、
有效”的目标。
(十六)认真落实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
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
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扩大小额担保贷
款借款人的范围,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落实财政贴息资金,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小额担
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 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
策的积极作用,帮扶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十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建设。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
区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稳妥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引导和利用民间
资本,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
试点,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资源和
行业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五、加强融资协作,拓宽融资渠道
(十八)推进银企合作。积极组织银企洽谈活动,有关部门要排出重点项目,向
金融机构推介。通过融资洽谈实现合同性签约的, 各金融机构要确保贷款资金按
时到位; 完成意向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审贷进度,提高贷款落实到位率。
对产品有市场、讲信用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
企业度过难关。
(十九) 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各类担保机构建设,形成多
层次、多元化的担保服务体系, 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完善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培育资金雄厚、运
作规范的品牌担保公司,提高担保能力和担保比率。探索建立再担保机构,发挥好
再担保资金的信用增级、风险分散和运行监管等功能, 促进市县担保机构健康发
展。 引导建立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供支持。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信用担
保机构, 重点引导组建一批市场化运作、封闭式管理、会员制借贷的互助性担保
公司。鼓励推进资信高的中小企业之间、农户之间建立互保互助组织和联保贷款
机制。鼓励建立多种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 加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支
持。推进商业银行和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密切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共同为
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二十) 提高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成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以
协会为依托,加强分类指导,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管理。严厉查处、打击虚假注资、
违规担保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 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探索建立风险共担机
制,帮助担保机构提高抗御担保风险的能力。
(二十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作。各级政府要支持人民银行组织开展的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在全市推广A级中小信用企业培植工程试点经验,建
立信用企业培植体系,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定向辅导和培植,
逐步提高达标率,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改善中小企业自身融资条件。有关部门要扎
实推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和小企业培育计划,明确扶持重点,把信用建设作为一项
重要内容,着力培育“新、特、优”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建立银企合作良好关系。
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 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信用担保协
会为依托, 整合社会资源,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和
信用评价平台,实现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科学、
高效、快捷的信用评价体系。全面加强担保机构信用建设, 提高担保机构的信用
等级和公信力。全面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偿试无质押信
用贷款。
(二十二) 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加快
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 给予政策扶持,加强指导服务,推动符合产业政策的优
质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证券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进行业
务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做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搞好牵头协调,
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筛选
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打捆, 采取“统一组织、统一
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方式,发行集合债券,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三)积极探索其他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
探索开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模式; 尝试使
用国内保理业务、国内信用证业务等用未来收入担保的新型金融工具; 积极吸引
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二十四) 鼓励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政
策措施,大力推动服务方式、服务组织等方面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创新,并对工作
取得突出成效的部门和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充分调动各方面金融服务创新的积极
性。
六、发挥公共财政功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二十五)建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
法》、《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潍坊市中小企业促进办法》的有关规定,
尽快全面建立市、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扩大
专项资金规模。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对中
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信息化建设、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
设及产业集群发展给予扶持;对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的企业,市、县财政按照国
家、省有关规定对其给予配套补助。
(二十六)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发挥财政
资金引导作用,研究制定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财政贷款贴息实施办法,安排
一定资金, 重点用于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给予适当补偿、注册登记补助、上级专
项配套资金补贴以及绩效考核奖励, 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担保力度。支
持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存款,增强贷款投放能力。对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
给予金融发展贡献奖奖励。充分利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
信用担保等手段,努力引导银行增加贷款,满足企业信贷资金需求。
(二十七) 发展风险创业投资。成立潍坊市创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制定《科
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
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 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
障”的引导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二十八) 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运用政府采购功能,支持创新型企业率
先发展。对符合节能减排、新材料、新技术、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产品, 根据
企业申报, 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潍坊市自主创新产品的,纳入《潍坊市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建立中小企业供应商库。对中小企业生产的自主创新产品、
节能环保产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行政府采购:一是对同类产品多家企业,采取邀
请招标方式, 择优确定供货企业及产品;二是对单一产品实行首购或定购,增强中
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积极争取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对获得国
家、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产品,积极推荐上报,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省《政府
采购产品目录》。
七、强化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九) 强化企业运行调度。各级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切实加强
对中小企业数据的统计和调度,及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为正确
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
(三十)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当前经营困难、暂
无缴纳能力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缓交或免交。坚决制止对企业各种形式的乱
收费、乱罚款,整肃经济发展环境。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 并切实抓好落实。加
大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住房
保障工作的意见
潍政发〔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 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
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
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一
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解困工作力度,所有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已全部建立
了面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制度,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整体上看, 我市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较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
措施还不配套,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
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 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和紧
迫性的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部署要求上来,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领
域的调控和保障职能,健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
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任务是:以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
需求,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以货币
补贴为主要方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市区
(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市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
峡山发展区) 要于今年年底前,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2009年年底前,对经审查符合条件、购买普通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
房货币补贴; 从2010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全
部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
二、扩大保障范围,健全保障体系
(一) 健全住房保障方式。以廉租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并与经济适用住房货
币补贴相结合, 实行购租自主、先购后补、先租后补。廉租住房保障以租赁补贴
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
庭发放租房补贴, 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控制在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其中,单身家庭30平方
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
(市) 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2009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
准为: 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
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低保以外的低收入家庭补贴4.2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开
发区、峡山发展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4元,低保以外的
低收入家庭补贴2.4元。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按照“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
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自主购买普通住房,
由政府发放购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2008—2009年度,奎文
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
筑面积补贴700元; 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每平方米补贴400
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每个家庭只限一次,购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90
平方米。
(二)明确住房保障范围。城市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 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2008
年年底前, 所有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住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
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为:家
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744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
下;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7年城
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96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 规范住房保障供应程序。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住房保障对
象的动态管理。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工作, 由房管、民政部门于每年10月份组
织实施。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人口、
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
公示、确认等工作程序,确保住房保障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
(四) 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企
业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严格规范管理,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
庭住房困难。经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
困难户较多的企业, 可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一律不得组织单位集资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
同时, 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居住区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其他住房
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企业职工购买集资建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上市交易的,暂按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潍政发〔1999〕83号)规定,按照出售收入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 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财政要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
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住
房保障; 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根据实
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市区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市属
开发区)财政直接发放。其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市属开发区)各承担50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奎文区、潍城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其
他区、市属开发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市属开发区)财政承担70%。
(六) 增加保障房源供给。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新建住房
结构比例,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鼓励建设60平方米左右的
小户型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有效供应,满足低收入家庭购租住房需求。新建
住房结构比例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量控制, 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的
项目,不得核发开发经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强化领导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市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对各县市区政府、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为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房管、
发改、民政、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统计、地税、劳动保障、监
察、审计、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同时市政府组建潍坊市住
房保障专职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体承担市区住房保障管
理工作。各区、市属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健全街道、社区等基层工作网络,
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按照市里统一安排,认真做好住房保障家庭
的申请受理、审查、公示、资金筹集、补贴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 确保各项政策
及时落实到位。要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
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积极性。
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负责做好申
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审核认定工作; 市监察、房管、财政、民政、审计等有关
部门, 负责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 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对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 以及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住房保
障资金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精神, 制定符合本地的住房保障措施。此前市
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司法局供稿)
(责任编辑颜培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