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市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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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市区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潍坊市城市发展总体规
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城市建成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 潍坊市市区噪声“区划”类型分为四类: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住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
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杂区、规划商业区。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
干线两侧区域。
第四条 潍坊市市区区域类型具体范围: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潍县中路→健康东街→北海路→宝通街→虞河→凤凰街→啤酒厂西路(暂用名
)→宝通街→仓南街→清平路→胥山街→怡园路→宝通街→白浪河→铁路→潍州路→
潍棉南街(暂用名)→鸢飞路→健康东街→虞河路→南乐道街→鸢飞路→幸福街→潍州
路→福寿东街→鸢飞路→北宫东街→新华路→卧龙街→虞河→乐川街→潍州路→玄武
街→北海路→福寿东街→东明路→北宫东街→金马路→福寿东街→潍县中路。
2.玄武街→四平路→北宫东街→白浪河→东风西街→向阳路→胜利西街→月河路
→东风西街→友爱路→福寿西街→安顺路→长松路→玉清西街→清平路→乐川街→友
爱路→玄武街。
3.禹王街→浞河→通亭街→渤海路→益新街→幸福路→通亭街→友谊路→益新街
→潍县北路→泰祥街→霞飞路→民主街→潍县北路→清源街→友谊路→禹王街。
4.章阳街→白沙河→凤凰街→朝凤路→云鸢街→潍县南路→崇文街→北海路→章
阳街。
5.恒安街→胶济铁路坊子支线→酱沟河→南外环路→潍州南路→恒安街。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安平街→春阳路→泰祥街→潍港路→安平街。
2.308国道→潍县中路→福寿东街→金马路→北宫东街→东明路→福寿东街→北
海路→玄武街→虞河路→308国道。
3.北宫东街→鸢飞路→福寿东街→潍州路→民生东街→白浪河→铁路→月河路→
安顺路→东风西街→月河路→胜利西街→向阳路→东风西街→白浪河→北宫东街。
4.幸福街→鸢飞路→南乐道街→虞河路→健康东街→鸢飞路→潍棉南街(暂用名
)→潍州路→幸福街。
5.宝通街→啤酒厂西路(暂用名)→凤凰街→潍州路→宝通街。
6.益新街→友谊路→通亭街→潍县北路→益新街。
7.胶济铁路→潍县南路→云鸢街→朝凤路→凤凰街→白沙河→章阳街→北海路→
崇文街→虞河→胶济铁路。
8.虞河→南外环路→酱沟河→虞河。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玄武街→潍州路→乐川街→虞河→卧龙街→新华路→北宫东街→四平路→玄武
街。
2.民生东街→潍州路→胶济铁路→白浪河→民生东街。
3.玄武街→友爱路→乐川街→清平路→玉清西街→长松路→安顺路→福寿西街→
友爱路→安顺路→月河路→胶济铁路→白浪河→宝通街→怡园路→胥山街→清平路→
仓南街→长松路→东风西街→利昌北路→玄武街。
4.禹王街→友谊路→清源街→潍县北路→民主街→霞飞路→禹王街。
5.益新街→渤海路→通亭街→幸福路→益新街。
6.电力技工学校北界→潍莱高速公路→胶济铁路坊子支线→铁路电厂支线→坊子
电厂西界→电力技工学校北界。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市区主要交通干线39条:
长松路、永安路、月河路、向阳路、春鸢路、和平路、青年路、安顺路、四平路
、潍州路、鸢飞路、虞河路、文化路、新华路、北海路、潍县中路、玄武街、北宫西
街、北宫东街、福寿西街、福寿东街、东风西街、东风东街、胜利西街、胜利东街、
民生西街、民生东街、健康西街、健康东街、仓南街、通亭街、宝通街、潍县北路、
民主街、北海路、凤凰街、长宁街、南外环路、潍州南路。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1)临街建筑物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物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
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以外一定距离
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临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
相临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
相临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
3.铁路两侧区域: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
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上(2)条规定。
上述各区域具体范围由《潍坊市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图》标
示。
第五条 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见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

┌──┬────────┬──────────┐
│类别│昼间 │夜间 │
│ │(六时至二十二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
│1 │55 │45 │
├──┼────────┼──────────┤
│2 │60 │50 │
├──┼────────┼──────────┤
│3 │65 │55 │
├──┼────────┼──────────┤
│4 │70 │55 │
└──┴────────┴──────────┘

第六条 高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的固定噪声源,其噪声辐射到低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时的余量按低噪声区域标准管理。例如:工业集中区某一固定噪声源噪声辐射至邻近
的1类标准适用区域,其等效声级昼间达60分贝(A),则该固定噪声源昼间超标5分贝
(A)。
第七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办公室原潍政办复字(1990)234号批准
发布的《潍坊市潍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