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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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23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
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
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各种经济成份的经营者以饭店、宾馆、招待所、
培训中心、酒楼、酒吧、餐馆、流动餐饮摊点等方式专营和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规范的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制定饭、菜等饮食品价格和各类餐饮服务项
目收费标准的行为及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价格实施管理。
贸易、旅游、工商、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
合价格主管部门搞好餐饮业价格管理。
第五条 经营者出售饮食品及相关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禁止用不正当手段
牟取暴利和进行价格欺诈。
第六条 餐饮业饮食品的价格,以成本费用为基础,加税金和合理利润制定,执行
内扣综合毛利率。相关商品的销售价格以进价为基础,加合理差价制定,执行顺加综
合进销差价率。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综合毛利率和综合进销差价率为最高数值,经营者在制定饮
食品和相关商品价格时不得突破。
第八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经营者的条件分为五个等级,即特级店
价格、一级店价格、二级店价格、三级店价格和四级店价格,四级店(不含四级店)以
下的,其价格标准最高不超过四级店的价格水平。等级店的认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 特级店的餐饮业价格在下列规定幅度内制定:
(一)主食、糕点的综合毛利率不突破60%;
(二)菜肴的综合毛利率不突破65%;
(三)酒水、饮料、卷烟等,以购进价格为基础,综合进销差价率不突破65%。
其他等级每降低一个级别,其综合毛利率和综合差价率分别递减5%。
计算公式为:
主食、糕点、菜肴销售价格=(原料成本+燃料成本)÷(1-综合毛利率)
酒水、饮料、卷烟销售价格=购进价格×(1+综合进销差价率)
第十条 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星级和涉外定点宾馆、饭店的商品和服务
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高于第九条规定的幅度。
第十一条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价格台帐和
价格构成测算表。
第十三条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价格结算,必须出具规定的票据,并如实填写商品
和服务的名称、单价和金额。
第十四条下列行为属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三)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
(四)强行推销商品或者强制服务的;
(五)混淆等级标准,从中牟利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经营者违反餐饮业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
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调
查核实情况,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餐饮业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应如实向
价格检查人员提供相关商品的进价凭证等有关资料。对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
料和情况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掌握的事实,认定其价格行为是否违法。
第十七条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第十八条餐饮业价格实行定、调价备案制度和等级审验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潍坊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