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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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1997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
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及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代市政府征收政府性资金的单位及上属驻潍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应设立相应的预
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政策,拟定具体管理措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
(四)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物价、银行、计划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
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行政管
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和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
金。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归政府所有,由市财政局实行第二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
不得自行支配。
第六条 第二预算管理是指将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纳入地方财政收支计划,按照预
算管理方式,与预算内资金相结合,统一编制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形式。
第七条 下列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纳入第二预算管理:
(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二)各种基金及附加;
(三)按规定提取、集中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的资金;
(四)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上缴返还、留用的资金;
(五)经批准收取的集资、募捐的资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预算外资金。
第八条 第二预算的支出分为下列各项: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的预算内拨款以外的人员经费、
职工福利、业务费、公务费、单位为收取预算外资金发生的业务性支出及专项经费等

(二)建设性支出。是指单位纳入计划发展专项事业的支出、政府确定的专项事业
发展支出;
(三)调出资金。是指弥补财政预算内资金不足的平衡性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二章 预决算的编制
第九条 编制第二预算,应坚持“核定收支、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除保证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部分建设性支出外,其余资金全部由政府统筹用于经济
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十条 第二预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编制第二预算,采取参照上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逐项核定的
方法,实行一年一定。
第二预算收入的核定:
(一)收费、基金及附加等按收费标准和收取范围核定;
(二)上级返还、单位留用的收费收入按计划收取数和规定比例核定;
(三)集中、提取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的资金,按上年度集中、提取数或规定比例核
定。
第二预算支出的核定:
(一)经常性支出预算,经常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按略高于预算内经费标准核
定,专项经费按项目核定;
(二)建设性支出预算,单位年初提出基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按项目核
定。政府确定的专项事业发展支出,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二条 第二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各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编报下一年度第二
预算资金(分月)收支预算,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同时编制地方专项基金等政
府可集中安排资金的收支预算;
(二)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组织对单位上报的年度预算进行初审,并结合
政府可集中安排资金的收支预算,编制财政第二预算资金收支预算草案;
(三)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第二预算资金收支预算草案;
(四)政府批准的第二预算资金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向各单位分别下达。
第二预算业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在执行过程
中确需变更的,应报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核批。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直及全市年度预年外资金收支决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
政部门。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的设立,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物价
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收费项目变更或撤销时,有关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或注
销手续。
第十五 条第二预算收入采取财政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形式。委托代收预算外资金收
入应按月及时上交市财政第二预算专户。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凭收费许可证
和票据准购证到市财政局办理领购手续。对未能及时交存资金的,停发其收费票据,
直至全额上交所收资金为止。票据用完后按规定到财政部门统一核销。
第十七 条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或批准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减免
。确需减免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拨付第二预算资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常性支出根据第二预算按月拨付。建设性支出根据市政府批复和核定的支
出预算,按工程进度予以拨付,年终清算;对特殊行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或其他
福利的,要提供有关文件,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二)向单位拨付资金时,应审查单位当月的第二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完
不成收入上交任务的,缓拨第二预算支出资金;有预算内拨款的,缓拨部分预算内经
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拨付的第二预算资金,应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
安排使用,不得辅张浪费和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十条 需要上解或下拨的预算外资金,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预算
外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比例从财政第二预算专户中划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外资金稽查制度,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解交、
使用和收费票据的使用、保管、销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银行开设一个支出帐户和一个收
入过渡帐户。支出帐户办理日常转帐支付结算和现金支取业务。收入过渡户除按规定
及时解缴财政第二预算专户外,只能存入,不能支出。
帐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禁设立帐外帐。
第二十三条委托代收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其他内设机
构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行使独立财务管理权,也不得在银行设立帐户。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应设置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设立总分
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建立有关台帐。
第二十五条第二预算各种报表格式由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上级要求
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第二预算外会计报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按照“超收奖励、短收处罚、节支留用、超支不补”原则,年终实际收入
超出收入计划的,超收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单位的事业发展、集体福利等,具体分
配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未完成收入计划的,差额部门扣减单位当年或下年度支出指
标。
第二十七条对模范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和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或
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
罚。
(一)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
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
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直至撤销其职务。
(三)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
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
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
人处分。
对其他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对社会保障基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收取的押金和保证金等未纳入第二预算管理的资金,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凡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