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级管理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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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亭区的计划生育村级管理自治工作,始于1990年,先后在泊子、高里、双杨
等乡镇试点,1993年靠“合同管理、双向制约、司法保障”的办法,走上了依法管
理的轨道,收到了良好效果。到1997年底,全区实行自治的村达到273个,占行政
村总数的73.40%,计生率、晚婚率和晚育率分别达到99.70%、99.50%和99.80%,生
流比由1990年的1∶0.4达到1∶0.04。(1)健全村级网络,形成自治主体。实行
党员、育龄妇女小组长、计生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强化监控力量。形成了由村党
支部和村委会直接领导、以村专职主任为核心、育龄妇女小组长为骨干、“三个联
系户”为纽带的计划生育组织网络体系,为村级自治提供了组织保证。(2)建立利
益导向机制,激发村级自治活力。凡经检查达到自治村标准的,年终可不参加乡镇
《人口目标责任书》考核,直接获一等奖,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计生专职主
任月工资额在原基础上增加10元。村级自治工作与乡镇包片干部利益挂钩,实行同
奖同罚。(3)严格开放自治村标准,确保村级自治工作质量。统一制定了《计划生
育自治村开放标准》,规定凡申请自治的村,必须班子坚强有力、3年无计划外生
育、两年完成了责任目标。达到自治标准的村,育龄妇女的生育计划安排、孕查、
技术服务、宣传教育等均由村里负责。自治后放松管理出现问题的村,立即终止自
治,并追究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计生专职主任的责任。(4)实行规范化管理,促进
村级工作开展。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规范》,明确村级管理范围、工作程序、
生育政策标准和节育措施时限。(5)转变职能,搞好优质服务。村级计生管理实行
自治后,乡镇计生部门从过去管得过多过细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加强对面上工
作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服务,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