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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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全市农村和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997年,全市建立了农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寿光市确立农民家庭年人
均收入低于660元的为特困户,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0元的为特困户,并
对以上人员实行最低保障。1997年,全市农村有特困户1541户、3331人,所需资金
由市、乡财政各负担50%,全年拨款545445元。城镇有特困居民27户、56人,保障金
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全年拨款27228元。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寿光市还落
实了一系列帮扶政策和措施。(1)村委负责帮助特困户种好口粮田、解决口粮柴草、
搞好房屋维修。(2)对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发证的困难户、特困户免除乡统筹、村提
留,减免其未成年子女小学、初中学费,直至脱贫为止。(3)贫困户、特困户至市、
乡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床位费、注射费。(4)乡、村两级优先推荐贫困户、特
困户成年子女至乡、村企业或福利企业就工;优先向贫困户提供生产技术、信息、
资金,帮助找准致富门路。(5)贫困户、特困户中失去劳动能力的,免除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