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初级卫生保健合格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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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潍坊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争创初级卫生保健合格乡镇活动的通知》
,要求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每年选择1/3的乡镇申报评审,力争到2000年全市有
80%的乡镇达到初级卫生保健合格乡镇标准。对此,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
府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经潍坊市初级卫生保健
委员会组织评审,1996年度和1997年度共有97处乡镇通过了验收,占乡镇总数的40.
2%。这一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农村预防保健等工作的开展。1997年法定报告传染
病总发病率达到81.66/10万,布氏杆菌病、氟中毒、碘缺乏病等地方病基本得到控
制,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3.4‰和2.7/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达65%,自来水普及率达69.8%。85%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了“一无三配套”(无危
房,人员、设备、技术三配套)建设要求。有132个乡镇卫生院被评为一级甲等医院,
131个通过了爱婴卫生院评审,创建市级卫生乡镇104个、卫生村庄51个,全市农村
合作医疗覆盖率达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