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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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加强水利法制建设。(1) 各级高度重视水法规宣传工作。先后利用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水保法颁布6周年,防洪法颁布实施之机,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增强了全民的水患意识和水法意识,扩大了水利影
响。(2) 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水利法规体系。市政府颁布了《潍坊市河道工程维护
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整理出版了《水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收集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有关法律和条例10件、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行政
法规14件、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5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及
其办公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定批准的规章31件、潍坊市人民政府和省水
利厅及省直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32件、共计92件,43万字。同时,经过各
县市区水利部门的积极努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取水许可实施办法》、
《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适合当地实际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到年底均已由各
县市区政府颁布实施。一些县市区还根据水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针对本地实际,
出台或修订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寿光、昌邑、安丘等县市的“节水办法”,高
密的“水源地管理办法”, 昌乐的“城区供水管理办法”等等。各地还认真贯彻
实施了《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水法
规体系。(3) 强化了队伍建设。按照部、厅关于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
定了“水利系统备案制度”、“案件审查制度”、“水事纠纷和案件协办制度”
等,进一步落实了执法责任,高密、昌邑、青州、临朐的水政监察大队已组建运
作,其他县市区也申报了建队方案。水政监察大队的建立和统一着装上岗执法,
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水利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软弱无力的问题,使水利执法队伍建设
步入了正规化轨道。(4) 加大了执法力度。各级水政监察机构,运作有力,及时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调处水理纠纷。 通过对案件的查处,全市共挽回经济损失
9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