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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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娅莎特大票据诈骗案】曹娅莎,女,38岁,原系潍坊市潍城区海洲实业有限
公司经理(个体) 。刘锦祥,男,38岁,原籍高密市,无业。1996年5月22日,曹
娅莎伙同刘锦祥以月息21‰的高息吸收存款的名义,从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骗
取金额1000万元的汇票一张,存于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对公存款组。5月23日,曹、
刘两人用一张面额100元的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储蓄所定期存单伪造了一张定期一
年、金额1000万元中行定期整存整取存单交给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然后,曹、
刘利用中行潍坊分行对公存款组工作人员的渎职, 从该组提取900万元分别支付
好处费和借给他人使用。 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折款840余万元,致使潍坊分行损
失59万余元。 1996年7月19日,曹娅莎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中行潍坊分行营业厅
一会计手中获取一套作废的已加盖中行储蓄所印章和记帐员名章的特种转账传票,
将500万元汇票存入中行潍坊分行营业部,曹随后从这一会计处取回该500万元汇
票一张背书转让,将500万元汇票转存到海洲实业公司在中行潍坊分行的账户上。
当日下午, 曹伙同他人用一张50元的定期存单伪造一张定期一年、金额500万元
的中行整存整取存单, 欺骗招远农村信用联社。案发后,追回246万余元,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235万余元。1996年7月26日,曹伙同他人以同样手段从招远对外供
应股份有限公司骗取两张各500万元汇票存入中行潍坊分行, 并用两张均为50元
的存款单伪造两张各500万元的中行定期整存整取存单,企图将此款从银行骗出,
因案发未遂。全案共诈骗2500万元(含未遂1000万元) ,造成2945867元的特别重
大经济损失。
1997年10月13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曹娅莎犯票
据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刘锦
祥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曹、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
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潍坊市首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995年10月7日,安丘市纺织仪器厂以
为客户代购为名,从莱州市电子仪器厂购买了1台YG061型电子单纱强力机。尔后
复制了用于控制该机运行的计算机软件,并根据其产品使用说明及电气原理图,
生产了型号为YG024B(C) 型电子单纱强力机投放市场销售,给莱州市电子仪器厂
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莱州市电子仪器厂于1996年5月15日向潍坊市中级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2
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莱州市电子仪器厂研制、生产的YG061型电子单纱强力机
投放市场后,山东省版权局已对该机的使用说明书、电器原理图和控制面板图予
以登记,并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作品完成日期为1990年12月21日。国家版权局计
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也给该机的控制程序予以登记,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登记证书,明确自1993年10月12日起莱州市电子仪器厂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该
软件的著作权。安丘市纺织仪器厂生产并销售的YG024B(C) 型电子单纱强力机,
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电气原理图基本与YG061型电子单纱强力机一致, 不同处也
没有实质性改动,而且两机的计算机软件控制程序和运行程序一致,其行为已构
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主动要求调解,在法院主持下,
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认其生产的YG024B(C) 型电子单纱强力机侵犯了原告的著
作权,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7790元外,当庭向原告道歉,保证停止生产和销售
该产品,消除影响。

【全市首起涉外股权确认、继承案件】原告李梅,女,中国籍;被告大神光章,
日本籍。日本北神清理有限会社 (以下简称“北神会社”) 是李梅之夫大神彻也
(日本籍)与大神光章共同投资成立的,各占一半股份。1991年大神彻也以北神会
社的名义与中国诸城第一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投资30万美元,共同兴办潍坊
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1992年大神光章以北神会社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
了青岛汇文宾馆60%的股份, 共投入资金52万美元。1993年6月15日,大神彻也
在日本大阪府自缢死亡。1996年李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其丈夫去
世后,大神光章将得利斯公司、汇文宾馆两项投资据为己有,侵害和剥夺了她和
子女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要求依法确认其夫妇的共同投资,并依法继承该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得利斯公司、汇文宾馆两项投资均是以北神会社的名义签订
的合同,该会社是两个项目的合法投资者,该投资应归北神会社所有。北神会社
系大神光章与大神彻也共同投资成立的股份公司,每人占一半股份,所以该投资
应属两人共有。因为大神彻也的遗产属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国法
律即日本国法律,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梅及其与大神彻也所生二子女依法继承。据
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神会社在得利斯公司30万美元股份和汇文宾馆52万美
元股份,共计82万美元,大神光章、大神彻也各得41万美元。大神彻也应得的股
份,李梅继承一半,李梅与大神彻也所生二子女继承一半,二子女所继承的股份
由其法定监护人李梅代管。案件受理费由大神光章承担。

【谭永全杀人碎尸案】谭永全,男,38岁,潍坊市奎文区人,原系潍坊小太阳电
池有限公司经理。被害人宋加利,男,死年35岁,潍坊天翔集团公司司机。谭永
全与宋加利原均在潍坊电池厂车队工作,两家经常来往。1992年谭永全与宋加利
之妻胡晓丹勾搭成奸,在通奸期间胡晓丹多次向谭永全借款不还。1997年胡、谭
二人关系逐渐疏远,并多次吵架,谭永全遂生报复之心。1997年8月29日晚8时许,
谭永全与宋加利在一起喝酒后,将宋加利骗到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前姚村自己
租住的平屋内,趁宋加利睡觉之机,用厨刀朝宋加利心脏处连捅三刀,致宋加利
死亡。之后,谭又将宋的尸体肢解成七份,把头颅抛至潍坊市区白浪河北环路桥
北二百米处,躯干、四肢等分别装在两个木箱内运至临沂市区路边抛尸匿迹。
法庭审理查明,谭永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且手段残忍,抛尸灭迹,罪行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惩。根据刑法规定,以故意
杀人罪一审判处谭永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谭永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张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