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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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故意杀人、 强奸案】赵辉,男,山东省平度市人。2006年6月20日被告人
赵辉从平度市开着红色松花江面包车, 于当晚11时许赶到居住在昌邑市石埠镇
804省道北一沿街二层楼的妇女李敏家中, 找到与其相识的李敏要求借宿,李敏
将被告人赵辉领到其卧室后离开居所,后被告人赵辉到李敏的长女李玉宇的卧室
内,见李玉宇正在熟睡,遂产生强奸恶念,便将李玉宇拖至李敏的卧室,将其强
奸。当晚11时30分,李敏回到家中发觉此事后非常气愤,遂在一楼厨房内与赵辉
发生厮打,并声称要告发赵辉,被告人赵辉怕罪行败露,即生杀人灭口之恶念,
遂采取掐脖子、用内裤堵嘴等手段将李敏掐死,后采取同样手段又将李玉宇掐死。
同时将李敏的红色CECT手机、充电器、电池、李敏家的一把水果刀一并带走。为
了掩盖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辉当晚将二被害人的尸体用面包车运至平
度市马戈庄镇冢东村南其家桑地内掩埋,后又怕尸体被人发现,又于次日将尸体
移至平度市张舍镇吉戈庄村东土埠子的一石坑内掩埋,后将用来包裹尸体的床单、
二被害人所穿的内裤等物品及自己作案时所穿的部分衣物焚烧。被告人赵辉回到
家中将杀死两名被害人的事实告之与其离婚但一直同居的前妻于杰,于杰又将此
事告之被告人之父赵发云, 后赵发云和于杰多次劝说赵辉投案未果。2006年6月
23日凌晨,被告人赵辉的家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
辉从家中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敏、李玉宇均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口、颈部引起机
械性窒息而死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辉无视国法,违背妇
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因害怕罪行败露,而连杀二人,其行为已构成
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赵辉提出
其没有杀死二名被害人,而是到达被害人李敏住处,发现李敏、李玉宇已死亡,
因害怕担责,才将二名被害人移尸平度市的辩解意见显然不符合常理,并且无证
据证实。经查,被告人赵辉在公安、检察机关多次陈述强奸、杀人又移尸的犯罪
事实,后又将杀死二人的事实告之其家人,在被抓获归案后,又带领公安人员指
认二处抛尸现场,并在抛尸现场挖出二被害人的尸体。其供述的作案手段、被害
人的致死原因与尸体检验鉴定书亦相吻合,被告人辩解其没有杀人的理由不符合
逻辑,特别是被告人杀人作案后,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告知其家人,其家人多次规
劝其投案自首,而其拒不听从劝告,其家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而被告人在法庭上狡辩自己是为了考验家人而说的杀人一事更是荒唐。此外被告
人赵辉作案后害怕被法律追究,还向他人打听逃跑新疆的路线,这一系列的行为
证明本案系被告人赵辉所为是确凿无疑的。关于被告人赵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
赵辉有自首情节以及被告人在公安、检察阶段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本院认为,
被告人家人主动报案,并协助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抓获,对这一行为仅是可视为自
首的情节,但被告人赵辉在开庭期间当庭翻供,对杀人、强奸的犯罪事实拒不供
认,说明被告人没有自动归案和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主动性,因此,其自首情节
不能认定,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赵辉故意杀人致两人死亡,犯罪情节
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大,必须依法严惩。依法判决被告人赵辉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
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赵辉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
核准赵辉死刑。

【原告潍坊瑞福油脂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宜顺肉制品加工厂侵犯商标专用权
纠纷一案】原告潍坊瑞福油脂调料有限公司前身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乡崔
家香油加工厂,1992年9月8日变更为潍坊香油厂,1998年11月2日变更为现名称,
公司注册资本1808万元。“崔字牌及图”商标自使用注册以来,商标持有人在以
质量求信誉、以科技求创新的基础上,大力实施商标战略,注重以品牌带发展。
特别是原告公司,将传统的美食观念与现代的健康理念相结合,集浓香、纯正、
营养、健康等特点,努力塑造“崔字牌及图”香油的品牌形象,得到了权威机构
及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崔字牌及图”香油历史悠久,品质优良。清代乾隆
年间,时任潍县知县的郑板桥曾为崔家香油赋诗曰:“十里郊野满城香,举目远
眺圩水长;神工鬼磨五百载,正宗芳味崔家庄。”目前,“崔字牌及图”商标是
本行业唯一一家被国家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长期以
来,“崔字牌及图”商标和产品得到了权威机构及广大消费者的较高评价。在实
施商标战略的同时,原告还努力健全企业管理,培育企业文化,塑造良好的企业
形象, 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崔字牌及图”商标自1986年6月30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 注册证号为:
254491,使用商品为第40类芝麻油(亦称香油)、芝麻酱,注册人山东省潍坊市潍
城区于河乡崔家香油加工厂,有效期限自1986年6月30日至1996年6月29日。1993
年5月20日, 国家商标局将“崔字牌及图”商标注册人核准变更为潍坊香油厂。
1996年6月30日该商标被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2000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义为:
潍坊瑞福油脂调料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254491号商标续展注册, 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6月30
日至2016年6月2 9日。“崔字牌及图”商标至今已连续注册使用近21年。原告十
分重视商标的保护,建立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
30、31类三个不同的商标类别上,分别注册了“崔字”“崔记”“崔氏”“小崔”
“老崔”“崔老大”“崔老二”“崔老三”“崔家庄”等28件“崔字牌及图”商
标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并于1998年申请了以“崔字牌及图”商标为主要内容
的五项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另外,原告还积极配合工商行政机关查处侵犯
“崔字牌及图”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原告不仅重视商标的保护,多年来还投入
巨额资金,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及户外广告、车票广告等多种形
式不间断地对“崔字牌及图”产品及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宣传范围基本覆盖全国
各地, 仅2004年以来,原告就投入广告费用近800万元。“崔字牌及图”香油已
在山东、河北、四川、辽宁、黑龙江、吉林、广东、湖北、陕西、江苏、安徽、
浙江、河南、海南、深圳、上海、天津、北京等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销售,
并进入了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欧尚、易初莲花等国际连锁超市,使相关公
众对该商标有了广泛深入的了解。2004年-2006年,“崔字牌及图”产品产量为
17980吨,销售收入43780万元,实现利税4800万元。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2007年
3月16日出具的证明表明: 潍坊瑞福油脂调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崔字牌及图”小
磨香油,经省食品行业专业委员会调查分析,认定该产品生产规模、产值、利税
等综合指标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一名。由于“崔字牌及图”商标广为人知并享有
较高的声誉,盗用、冒用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崔字牌及图”商标的现象屡屡
发生。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广大消费者的误导
和损害。对此,原告一方面注册了大量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加强自我保护。一
方面积极查找和发现商标侵权行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净化市场。2007年2月,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制作销售的香肠上使用了“崔字牌及图”商标。根据商标注册
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芝麻油(又称香油)在商品分类表第30类,香肠是
在商品分类表第29类。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
判决,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芝麻油(香油)产品上的注册号为254491的“崔字牌
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崔字牌及图”商标,并赔偿原
告损失人民币5000元。

(邱金山供稿)

责任编辑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