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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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奎文法院下设刑、民等11个庭(室、队、处、局)和梨园、开发区两
个派出法庭。 院领导班子成员6人,干警94名,平均年龄38岁,大专以上学历的
占96%。
奎文法院忠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审判权。在区委、区人大和上级法
院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全面发挥
审判职能作用,为奎文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五年来,累计
审结刑事案件958件、 民事、经济案件14446件、行政案件288件,在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化解矛盾、促进辖区经济发展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在解决人民群众
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方面,较好地完成了基金会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樱桃园集团
非法集资的清理等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
院领导班子精诚团结,勇于开拓。近年来,院党组按照“带一流队伍,创一
流业绩”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深化内部改革,先后实行了大立案审
判流程管理、法官助理制度、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等改革措施,受到最高人民法
院和省高院有关领导的肯定,并予以推广。1996年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严
肃执法年先进单位;1997、1998年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先进集体;1999年
被山东省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系统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单位;2001年被市委、市
政府评为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单位; 1995~2002年连续8年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授
予四化法院称号; 1995~2000年连续6年被区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1996~
2001年连续6年被区委、 区政府评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优秀执法单位;1999
~2001年连续3年被区人大评为民心工程十佳单位。

【审判工作】 1998~2002年,区法院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大局,充分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扎实有效的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共审结各类诉讼案件15692
件,执行结案9921件,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保障改
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
依法严惩刑事犯罪,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五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58件,
对1071名犯罪分子做出有罪判决。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重
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
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邀请新闻媒体选择典型
案件进行报道、组织群众旁听、到发案地宣判、举行法制报告会以及向有关单位
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了
积极作用。五年来,共召开大小型公判会30余次,受教育群众近万人,向有关部
门提出司法建议40余件。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切实加
强少年犯罪合议庭的职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既依法审理,又寓教于审,强化帮教工作,促进了少年犯的认罪服法和改造。
依法审理民商案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五年来共审结各类民商事纠
纷案件14446件, 标的额近10亿元。针对全区企业经济体制转换和经济结构调整
的实际,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开展“民心工程”,改造
了立案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方便群众诉讼。着眼城区法院的区位特点和
审判实际,确立了派出法庭立案实行双轨制,民事审判即审即结,以调解为主、
判决为辅的民事审判工作新路子。及时审结了大批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相邻关
系等民事纠纷案件,通过依法公正审理,切实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调解率和审
判质量逐年提高;及时处理了一批房屋拆迁、劳动争议、集团诉讼等案件,运用
司法调解手段,有效地化解了纷争,防止了矛盾激化。
认真审理行政案件,大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五年来,区法院共审结行
政案件288件, 收结案数、公开开庭率和判决率逐年上升,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施。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审查
立案并强制执行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305件, 大力支持了行政机
关依法行政,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
规范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五年来,区法
院共执行案件9921件, 案件标的额达4亿多元,召开债务人会议15次,组织了12
次集中搜查行动, 集中拘留被执行人100余人,搜查被执行人住所近百处,集中
兑付款物二千多万元,保证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积极探索执行体制和
执行方式的改革创新,先后实行了执行长负责制、开庭执行等改革,使案件执结
率大大提高,当事人来信来访反映执行问题的数量明显减少。同时,积极实施执
行裁判公开化试点,制定了执行裁判规则,对54件案件做出了公开裁判,有效地
防止了权力滥用问题和暗箱操作,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并在全市法院推广。
加大基金会案件执行力度, 近三年来,共为区属各基金会执行261件,执行现金
及实物折款1357万余元。

【干警队伍建设】 加强干警政治业务学习,打造一支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深
入贯彻“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加强班子建设。通过深入开展“三讲”教育和
“回头看”活动,切实解决了领导班子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了
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干警政治素质。五年来,区法院
先后开展了“警示教育”、“三个代表”、“一教育三整顿”和“作风建设年”
活动,坚持不懈地对干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观念教育、廉洁勤政教育、纪
律作风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使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极大地提高了干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素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化。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干警队伍业务素质。对干警开展各项业务培训学习,
并先后派出70多名法官到省法院参加学习。五年来,区法院连续荣获省级先进集
体、先进法院、市级文明单位、区级先进单位等称号,20余名干警受到省市法院
记功表彰,30余名干警被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优秀执法干警、优秀政法干警、
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民心工程十佳个人等荣誉称号,树立了人民满意的良好
执法形象。

【法官与法官助理改革】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区法院注重加强法官队伍的职
业化建设,积极探索适应现代审判理念的审判工作模式。先后实行了主审法官制
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2002年,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开发区法庭率
先试行了法官与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设两名法官,各自独任审理案件,独立决定
案件的裁判并签发法律文书,对案件质量负完全责任;每名法官各配备两名助理,
分别负责庭前准备和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并配备1名书记员和1个专用审判法庭,
从而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有序的审判运行模式,即“一二一”模式。这种模式将
法官完全从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理案件,学习业务知识,既增
强了他们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又有利于专家型法官的
成长。这项改革试点的经验得到了省市法院的充分肯定。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用人机制】 区法院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在
全院推行了公开透明、能上能下的竞争上岗制度。1999年初,在区委组织部、政
法委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公平竞争,对人员和岗位科学搭配,实现了中层
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区法院又先后对10个中层职位在全体干警
中进行了公开竞争,择优选拔。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增强了干部任用的透明度,
提高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使人事制度改革走上了公开化、制度化的轨道。

【审判案例】 王平、郭琳娜诉潍坊市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0年1月2日晚9时许,家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惠通小区2号楼1单元5楼东户
的王平、郭琳娜夫妇,携10岁的儿子王筝下楼送客,经过楼道外面的化粪池井口
时, 化粪池发生爆炸,王筝被炸起2米多高,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王筝当即被送
往医院进行抢救, 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于1月3日下午1时左右死亡。事情发生
后,王平、郭琳娜夫妇将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潍坊市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惠通公司) 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补偿费50049元,精神损
害费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通公司作为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惠通小区的物业管理者,
对王平、郭琳娜居住的惠通小区2号楼1单元楼道外的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应当
保证化粪池的安全、正常使用,由于其疏于管理,化粪池内发生爆炸,致王筝被
炸伤后死亡,侵害了王筝的生命健康权,惠通公司不能说明爆炸原因,不能提供
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负全部责任。王筝被炸死亡后,给其父母精
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惠通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精神抚慰。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
和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惠通公司赔偿王平、郭琳娜医疗费2288.49元、尸体寄存
费130元、丧葬费400元、死亡补偿金4522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一审宣判后,
惠通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
了一审判决中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潍坊华圣实业有限公司诉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1999年1月25
日晚,潍坊华圣实业有限公司临时工于亮亮根据公司安排到车间加班,期间,左
手不慎被冲床冲伤,随后被送往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接受治疗。1999年3月17日,
院方对其已经残疾的手指实施了截脚趾接手指的移植手术。然而,在工伤认定上,
发生了严重分歧。 于亮亮向潍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0年5
月8日, 该委员会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同年12月14日,于亮亮左
手被正式认定为工伤。华圣公司对该认定存有异议,于2001年6月4日将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华圣
公司的诉讼请求。
赵磊故意伤害案2002年8月13日晚8时许,被害人桂树山与胡玉胜、刘蓬、闫
勇欣在奎文区鸢飞路市体育馆附近抓住了一名抢包男青年,该青年趁桂树山报警
时逃窜。当时,桂树山等人便驾车沿奎文区福寿东街从鸢飞路口向西追赶,追到
地毯厂门口时,发现抢包男青年站在路北侧,便下车欲抓该青年。那青年遂搭乘
被告人赵磊驾驶的出租车,桂树山边举手向赵磊示意别开车,边打电话报警,赵
磊未予理睬驾车急行,桂树山躲闪不及,趴在车的发动机盖上后被甩在车右边。
此时,桂树山仍不放弃,右手抓着雨刷,左手抓着反光镜,但赵磊继续开车,在
桂树山双脚、 臀部着地的情况下,将其拖行了200余米直至潍州路口,此时抢包
男青年已从前座转移到车后座,他要求停车后下车逃跑,桂树山因伤倒地,赵磊
驾车逃逸。 经法医鉴定桂树山为轻伤。9月19日,出租车车主带赵磊到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赵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磊明知受害人当时被车拖行状况, 仍强行驾车
200余米, 致桂树山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给予刑罚。鉴于赵磊系自
首,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桂树山的经济损失,桂树山也请求对赵磊从轻
处罚,依据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