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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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李
信受贿案】李信,男,山东省济宁市人,捕前系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
告人李信于1 991年1月任山东省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 1992年9月任济宁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1998年4
月任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
2001年2月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2 001年4月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199 1年初至2004年4月,被告人李信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者收
受40个单位或个人送的人民币3378300元、美元89000元(折合人民币734430元)、
人民币银行卡300000元、购物卡42000元以及手表、金项链等物品3件 (价值
人民币53040元) ,共计折合人民币4507770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
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决被告人李信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共计价值
人民币4507770元, 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李信不服,
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刘元山、刘志永、吕爱国、王振明、李永军、张兴华、刘元坤、赵永光、王丽
荣、赵敏、宋义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刘兰花隐匿、故意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案】刘元山、刘志永、吕爱国、王振明、李永军、刘元
坤、赵永光,男,张兴华、王丽荣、赵敏、刘兰花,女,均系山东省寿光市人。
宋义凯,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1998年11月以来,寿光市再生资源公司在
公司经理刘元山的主持下,经过召开经理会或中层会决定,先后注册成立了寿光
远达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潍坊远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山东省信达再生资源
有限公司、寿光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宏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潍坊恒
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寿光远达、潍坊远达、山东信达、寿光凯达、潍
坊宏大、潍坊恒大) ,同时规定寿光市再生资源公司各分公司人员可以上述公司
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并从寿光再生资源公司财务科开具上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潍坊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潍坊市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并规定寿光再生
资源公司各分公司人员到公司开具发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的3.5%或
所开数量每吨26-43元,潍坊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潍坊市商业批发统一发
票按每吨2-6元标准向公司交纳费用。 以致寿光市再生资源公司各分公司人员在
开展正常业务对外开具发票的同时,大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销
售统一发票、 商业批发统一发票。2000年1月至2002年11月间,被告人刘志永、
张兴华、李永军、吕爱国、王振明、刘元坤、赵永光、王丽荣、赵敏、宋义凯及
黄廷科、陈庆宝、袁廷新、刘金刚、董金生、李慧玲、张云禄等人,分别以上述
公司的名义,为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江苏省、安徽省、上海市、内蒙古自
治区的240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4份, 金额17195942元,税额2861418.1
元(已抵扣3 60份,金额16573685元,税额2804352.4元) ;虚开潍坊市废旧物资
销售统一发票和潍坊市商业批发统一发票280份, 金额20988809元, 税额
2098880.9元(已抵扣256份,金额19282936元,税额1928293.6元) 。公安机关
立案后,为逃避侦查,被告人刘兰花将上述涉案公司会计资料予以转移、隐匿,
并将部分资料烧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元山作为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
予处罚。被告人刘志永、王振明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积极参与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
抵扣税款发票罪,亦应处罚。被告人吕爱国、李永军、张兴华、刘元坤、赵永光、
王丽荣、赵敏、宋义凯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其他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亦构成犯罪,均应处罚。被告人刘兰花为掩盖他人犯罪
事实,故意隐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罪,应予惩处。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元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
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刘志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
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吕爱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
振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70000元。 被告人李永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兴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
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元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赵永光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丽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
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赵敏犯虚开用于抵扣税
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刘兰花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
凭证、 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吕爱国、王振明、李永军、张兴华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守欣、李培尧、李岩岩、彭新迎绑架案】刘守欣、李培尧、李岩岩、彭新迎,
男, 均系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2005年2月,被告人刘守欣、李培尧首先起意
绑架作案,勒索钱财,后又联系被告人李岩岩和彭新迎,被告人李培尧确定绑架
目标,被告人李岩岩、彭新迎先后积极参与,并共同预谋绑架寒亭区朱里镇朱里
二村刘洪瑞之子刘伟桐以索要赎金17万元。被告人李培尧、李岩岩、彭新迎先后
多次跟踪刘伟桐。2 005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刘守欣在彭新迎经营的“神泉”
矿泉水厂内等候,被告人李培尧、李岩岩、彭新迎驾车到刘洪瑞家,以修车为名
将独自在家的刘伟桐骗出,并采取用胶带缠眼、缠嘴和绑手等手段,将刘伟桐绑
架至坊子区眉村镇罗都屯村“神泉”矿泉水厂车库内,被告人李岩岩用电话多次
联系刘洪瑞进行威逼勒索, 并将赎金增加至22万元。4月13日晚,刘洪瑞交付12
万元赎金后,四被告人惟恐罪行败露,把刘伟桐带至坊子区眉村镇东李家庄村村
南潍河大堤上,采取用领带勒脖子、用手掐、拧脖子、用鞋带套在刘伟桐脖子上
并吊在树上等手段,将刘伟桐杀死,然后又将刘伟桐的尸体装袋抛置河中。事后,
被告人刘守欣分得赃款52500元,被告人李培尧、李岩岩各分得赃款27500元,被
告人彭新迎分得赃款12500元。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守欣、
李培尧、李岩岩、彭新迎无视国法,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并将人质杀害,
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必须依法严
惩。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守欣、李培尧、李岩岩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新迎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守欣、李岩岩不
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烈法要求安丘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第三人安丘市外贸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下称食品公司)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允诺一案】2005年1月14日,中共安丘市委、
安丘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2004年下半年招商引资项目特殊贡献者和项目引荐
人、责任人进行表彰奖励的决定》(安委〔2005〕5号文件) ,其中第(4) 决定:
“安丘市外贸食品芦笋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 经考核,引进无偿资金944万元。
奖励引荐人张烈法、赵庚瑞等有关人员94.4万元,奖金由受益单位承担”,并颁
发了奖金额为94.4万元的奖牌。第三人食品公司是该项目的受益人。因被告未向
原告兑现奖金,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受奖人赵庚瑞明确表示放弃
奖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丘市委、市政府为发展、繁荣地方经济,
鼓励招商引资,联合发布了《关于200 4年招商引资任务及考核奖惩的试行意见》
(安发〔2003〕24号),该文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
一般规范性文件,被告安丘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该文件对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
的人给予奖励。原告张烈法等人积极响应安丘市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引资人民币
944万元无偿资金, 并通过潍坊市财政局投放到第三人单位使用,为表彰为招商
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 安丘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安委〔2005〕5号文件,认
为引进的“安丘市外贸食品芦笋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 资金944万元属于专项无
偿资金,决定对引荐人张烈法、赵庚瑞等有关人员奖励94.4万元,奖金由受益单
位承担,原告作为项目引荐人代表在大会上领取了奖牌。被告安丘市政府该行为
对张烈法、赵庚瑞等人构成了行政允诺。其承诺作出后,应依据诚实信用和信赖
保护原则,为原告兑付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该行政允诺是被告对原告等人作出的,
第三人不是作出行政允诺的主体。 依法判决安丘市人民政府按照安委〔2005〕5
号文件的规定,履行为原告兑付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职责。驳回原告对第三人安
丘市外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马淑华供稿)
责任编辑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