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1996年,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1997年,被省
委、 省政府授予“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 称号;1998年,被省高院授予全省
“先进法院”称号;1999年,被省委政法委命名为“全省政法系统争创人民满意
先进单位”,院长袁荫杰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称号,并
记个人一等功;2000年,被省高院授予全省“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院长袁
荫杰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荣誉称号;在潍坊市中级人
民法院开展的争创“四化法院”活动中,连续取得优异成绩和领先位次,至2000
年底,全院的“四化法院”已连续保持了9年; 1999~2000年,在市委、市政府
开展的“百面红旗”竞赛活动中,连续两年被评为“红旗单位” 。5年间,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副院长祝铭山、副院长刘家琛、副院长沈德咏,省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高新亭,省高院院长尹忠显等领导先后来寿光法院考察指导工作,对
法院的各项工作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5年间, 市法院共依法受理各类诉讼案件41368件, 审执41310件, 分别是1991
年~1995年受理和审执案件的2.77倍和2.82倍。其中,1996年,受理各类诉讼案
件5202件,结案4926件;1997年,受理各类诉讼案件6576件,结案6817件;1998
年,受理各类诉讼案件8627件,结案7571件;1999年,受理各类诉讼案件9467件,
结案9741件;2000年,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1496件,结案12255件。
【刑事审判】 5年间,共依法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561件、1726人。其中,判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423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803人,拘役116人,缓刑336人,管
制3人, 单处罚金10人,免予刑事处分23人,其他12人。针对刑事发案的新动向
和新特点,与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了打击菜霸、市霸以整
顿蔬菜市场秩序,打击农村流氓、 邪恶势力以维护农村安定, 打击交通肇事犯
罪以维护人民生命安全等“严打”专项斗争,先后处理了一批欺行霸市、坑农害
农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刑事犯罪分子, 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认真贯彻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进一步落实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
措施,深入发案地、被告人住所地等召开宣判大会48场次,宣判案件382件、538
人,受教育人数达24万多人次,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注重发挥少年犯罪
合议庭的作用,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促进了少年司法制度的
建立和完善,积极开展了“送法到校”和“以案讲法”活动,深入学校进行法制
教育,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
【民事审判】 5年来,共依法受理婚姻家庭、房地产、赡养、继承、赔偿等一
审民事案件10258件, 审结9032件, 其中调解处理4064件、 判决处理2908件、
其他处理2060件。各人民法庭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注重调解工作在处理人民
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妥善处理了一批影响生产经营和农村生
活的集团诉讼案件,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经济审判】 一方面,以经济庭为龙头,通过调查与审判服务相结合,依法
及时审结了一大批涉及企业生产、流通领域的纠纷案件,慎重、稳妥地审理好国
有企业破产案件和乡镇企业的清产还债案件。 5年间, 共受理初审经济纠纷
19935件, 审结18273件,经济审判标的额104963.62万元。其中,2000年收案
5271件, 审结4916件, 标的额为30317.25万元, 比1996年分别增长144.89%、
185.15%和75.88%。同时,实施“办理一起案件、发现一个问题、提出一个建议、
堵塞一个漏洞、完善一个管理”的“五个一”综治工程,大力开展“送法进企”
等活动,先后提出涉及企业管理方面的建议427条, 帮助企业完善各类合同2315
件,促进了企业的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 以8处法庭为阵地,依法及
时审理好农村承包纠纷案件,理顺了农村在土地调整和承包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消除了各种矛盾对农村经济发展造成的制约和影响。 5年间,共审理农村承包纠
纷案件6351件,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行政审判】 一方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职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监督、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5年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329件,
涉及治安、土地、工商、税务、卫生、城建、交通等行政类别,审结1128件。在
审结的案件中,对92起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合法或显失公平的处罚决定,依法撤销
或变更;对31起合法正确的行政行为, 依法予以维护;对965起案件作了撤诉处
理。另一方面,以支持乡镇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重点,通过深入全市农村
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狠抓了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 对重点乡镇、村庄的“三
提五统”、农业税收征取工作进行了专项治理,较好地解决了农村"三提五统"征
收难的问题。
【告诉申诉】 告诉申诉工作以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为
重点,5年间,共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21745件(人)次,其中,来信1222件,
接待群众来访20523人次, 处理非诉来信来访1519件(人)次,做到了件件有着
落,事事有交待。审查立案19765件, 对14起案件作了改判。对于上访案件和上
级要报结果的案件坚持做细致的疏导工作,依靠党委、政府解决问题,提高了案
件的处结率和巩固率。依照法律规定,对50名真诚服法、老实改造、确有立功表
现的在押犯人,批准办理了减刑和假释,促进了犯人的改造。
【执行工作】 以解决案件“执行难”为重点,执行效率明显提高。(1)改革
执行体制,加强执行力量。针对人民法庭人员少、执行势单力薄、无法形成规模
与合力的实际,为加强执行工作,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于1999年初成立了执行二
庭,负责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民事、 经济纠纷案件。(2)健全执行制度,确保
执行效果。 先后实行了执行期限管理制度、 执行案件专人负责制、扣押物资专
人登记制度等。 (3)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先后实行了排期执行、规
模执行、 开庭执行、财产申报等项措施, 并依法大胆正确地使用拘留、扣押等
强制措施。 5年间,共受理各类申请执行案件14431件,执结各类案件10615件,
执行标的额36046.99万元,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在执
行工作中,注重改革执行方式,探索新的执行措施,如通过采取按地区集中时间、
集中人员进行规模执行等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开庭执行、劳务抵债、
债权转经营权等做法,得到了省高院的推广。
【争创活动】 5年来,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
一系列活动。1998年,以规范执行秩序,提高案件执结率,减少执行积案为重点,
开展了“执行年”活动,通过积极探索和完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实行债务人会
议,采取集中优势,协调执行,合并执行,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
人曝光制度、公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以及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等,实现了
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的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1999年,大力开展了“争创人民满
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并将“争创”活动与“民心工程”
相结合, 完善便民、 为民的服务措施。同时,在全院开展了“审判质量年”、
“执行年”和“执法形象年”活动,实施了以确保案件质量为核心,把每一起案
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符合法律规定、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铁案”为内容的
“铁案工程”。2000年,在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
官”活动的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不断提高执法水
平,促进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推动法院全面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彻底解决
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为重点,在全院深入开展了“公正年”、“改革年”、
“效益年”活动,通过开展“公正年”活动,促进了形象公正,行为公正,裁判
公正目标的实现;通过开展“改革年”活动,建立起了公正、公开、高效、廉洁,
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5年来,还深入开展了以“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为内容的争当“办案能手”活动,为充分调动干警争先创优的热情,激励干警多
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对办案能手除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外,实行优先立功受
奖、提拔使用等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干警争先创优的积极性,1999年,有15
人办案超过200件, 2000年,有9人办案超过300件。争当“办案能手”活动有效
地推动了全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队伍建设】 (1)抓班子带队伍。5年来,始终把加强班子建设作为法院工
作的重中之重,在班子成员中实行党组成员述职制度、党组工作督查制度、院长
带头办案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培养和树立五种作风、五种形象:即勤奋学习的
作风,政治坚定的形象;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服务人民的形象;求真务实的作
风,积极进取的形象;艰苦奋斗的作风,廉洁自律的形象;公道正派的作风,公
正执法的形象。 2000年上半年,按照市委及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院班子6名
成员利用3个多月的时间参加了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开展的“三讲” 教
育活动。 (2)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六项制度, 即思想
分析制度、谈心制度、思想教育制度、“一岗双责”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
深入开展“三讲” 教育、警示教育和以理想信念、 党的宗旨、职业道德、职业
纪律、 公正司法为内容的五项教育。(3)加强教育培训。除入院校学习外,积
极支持和鼓励干警参加电大、函大、业大的学习,坚持每周二、四晚上和周六全
天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到2000年底,全院163名干警中,有154人达到大专以上
学历, 占到了干警总数的94.5%。同时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定
期组织庭审观摩拉练,提高干警驾驭庭审的能力。
【法庭建设】 1996年,对34处人民法庭实行了以强化中心庭职能为重点的紧
密型管理, 在全市分设了9处中心法庭。1997年,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市委常
委会和市长办公会, 研究并通过了市法院关于在全市设立8处人民法庭的建设规
划方案,同时由分管书记、政法委书记负责协调,全面落实了法庭建设资金。在
两年多的时间里,共投资1000万元新建了城区、胡营、田柳、丰城、侯镇、羊口
等6处人民法庭办公楼, 总面积达1万平方米, 并且大、中、小审判庭配套,达
到了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与此同时,交通、通讯设施等不断改善,办公自动
化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人民法庭全部实现了庭审记录速录化、审判信息管理
微机化。在加强法庭规模化建设的同时,市法院还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人民法庭内
部行政管理制度,严格考勤、卫生、请销假等内部工作管理规范,优化办公环境
和工作氛围;推行执法文明用语制度,拉近了人民法庭与社会公众的距离;推行
了廉政自动回避制度, 消除了社会公众对法庭和法官的疑虑。1998年8月,全省
人民法庭工作现场会代表专程到市法院5处人民法庭进行了参观考察。 最高人民
法院的各位领导到市法院视察工作时,都对该院的法庭建设给予充分肯定。
【“大立案” 机制】 1998年以来,市法院围绕深化法院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这一目标,从规范立案工作机制、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入手,建立了“大立案”及
相关机制。在1999年8月份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上, 作为唯一的基层
法院代表作了大会发言,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肯定。两年多来,全国各地先后
有25个省、市、自治区的438家法院来寿光进行了考察和交流。
所谓“大立案”流程管理模式,是指依法扩大立案庭的职权,通过立案庭的审判
流程一体化管理,实现其法定职能、保障职能和监督职能。与“大立案”模式相
适应,市法院建立和完善了“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工作
管理机制。所谓“精审判”,是指将审判庭的职责相对专业化,选由素质较高的
法官负责审判, 使各职能审判庭成为以法官为主体的“审判决策中心” 。所谓
“强执行”,是指通过实行立执、审执的有效分立,形成由执行庭和法警共同执
行的工作格局。所谓“重监督”,是指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庭事后监督职能和立案
庭对审判、执行期限的全程监督职能,以监督促公正、保质量。
【典型案件】 1999年7月,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肖翠莲、刘良学等9名犯罪
分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窝藏、
转移赃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这是全市自建国以来破获的最大一起制假、
售假案件。该案共涉及肖翠莲、刘良学、桑海涛、王炎辉、李仿秀、李秀芳、刘
良文、郑向忠、郑启顺等9名犯罪分子, 涉案标的额达42万余元,是一起制假、
售假、 窝藏一条龙的集团性犯罪。(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
识。 1993~1999年3月间,罪犯肖翠莲、刘良学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许
可的情况下,先后通过龙口市兰高镇水亭村金再信、莱州市广莱塑料包装有限公
司王兆瑞、 淄博市临淄区东王小区闫国富等人, 非法印制带有注册商标的“扑
海因” 、 “绿士杀毒矾”、“病毒A”、“加瑞农” 等包装箱、包装袋共计
42.39万件, 并将上述包装箱、包装袋分别出售给了罪犯王炎辉、李仿秀、李秀
芳及寿光镇的李某、丰城乡下店村的孙某等人,非法获利2.35万余元。 (2)非
法经营罪。1993年6月至1999年3月间,罪犯肖翠莲、刘良学违反工商管理法规,
通过龙口市兰高镇水亭村金再信、 莱州市广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王兆瑞等人,
或利用自家的印刷机器, 印制、买卖带有未注册商标的“可杀得”、“杀毒矾”
、 “百菌清”等包装袋共计123.8万件,并将上述包装袋分别出售给了罪犯王炎
辉、李仿秀、李秀芳、郑向忠及市城区供销总公司的王某、寿光镇的李某、马店
乡贾家村贾某等人,非法经营额13.56万余元,非法获利额2.27万余元。(3)窝
藏、转移赃物罪。 1999年3月12日晚,罪犯肖翠莲、桑海涛在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时,被市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当时,罪犯刘良学得知后,即指使罪
犯刘良文到文家乡仉家村肖翠莲租赁的房中将“绿士杀毒矾” 农药包装物等转
移、 窝藏。3月13日早晨,罪犯刘良文与其子刘军(在逃)驾驶其“北京”牌农
用车到仉家仓库将赃物转移到胡营乡西庄子村刘某家中藏匿。 (4)销售非法制
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犯王炎辉于1998~1999年,分五次从罪犯肖翠莲等处购
得有注册商标的“绿士杀毒矾” 农药包装袋1.8万件, “扑海因”农药包装袋
4000件, “百菌清”农药包装袋2000件,共计2.4万元,加价后分别卖给穆某等
人,违法所得额1.235万元,非法获利3900元。1996~1998年, 罪犯李仿秀从肖
翠莲处购买注册商标标识的“加瑞农” 农药包装袋500件, “绿士杀毒矾”农
药包装袋50箱,计5000件,“病毒A”农药包装袋100箱,计2万件, 从张某处购
买“苗菌敌”农药包装袋7万件,加价后卖给罪犯王炎辉等人,违法所得额1.57万
元,非法获利1450元。1998年,罪犯李秀芳从肖翠莲、刘良学处购买有注册商标
标识的“病毒A” 农药包装袋70箱, 计1.4万件,“绿士杀毒矾”4000件,共计
1.8万件。 分别加价后卖出,违法所得额4500元,非法获利额690元。(5)假冒
注册商标罪。罪犯王炎辉于1995年春从肖翠莲处购买带有注册商标的“扑海因”
农药包装袋4000件,加价后卖出,违法所得额600元。(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1998年9月, 罪犯郑向忠自己编造“霸毒净”和“菌特净”两种农药名称,
并设计包装袋样式, 让肖翠莲为其印制“菌特净”农药包装袋5.28万件。“霸
毒净”农药包装袋2万余件, 又设计“霸毒净”和“细菌特净”包装箱490余个,
到临朐东信化建有限公司制作“细菌特净” 包装箱600余个,后雇佣罪犯郑启顺
为其装入“叶青双”和“福美砷” 两种农药, 以高价出售,共制“细菌特净”
500余箱, 销售400余箱,销售额15.2万元,获利5.92万元,“霸毒净”共制200
余箱,销售额3万元,获利7000元,共计销售额18.2万元, 获利6.62万元。其中,
罪犯郑启顺参与生产“霸毒净”140箱,“细菌特净”400余箱,参与额17.3万余
元,非法所得2500元。
该案的判决情况: (1)被告人肖翠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
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刘良学犯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非法
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5万元;犯窝藏、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
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5万
元。被告人桑海涛、王炎辉、李仿秀、李秀芳、刘良文、郑向忠、郑启顺犯非法
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窝藏、转移财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等分别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 (2) 被告人肖翠莲、 刘良学
违法所得4.62万元, 被告人王炎辉违法所得3900元, 被告人李仿秀违法所得
1450元,被告人李秀芳违法所得690元,被告人郑向忠违法所得6.62万元, 被告
人郑启顺违法所得2500元, 予以追缴。(3)没收作案工具“东风”牌机动三轮
车一辆、印刷机一套及封口机等物品一宗。
(徐成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