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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全明、于昌盛、刘伟、刘朋、梁保明、王义朋、张洪羽盗掘古文化遗址、抢
劫、盗窃、窝藏赃物、收购赃物案】孙全明、于昌盛、刘伟、刘朋、梁保明、王
义朋、张洪羽,男,均系山东省寿光市人。2001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全明、
于昌盛、刘伟、刘朋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孙全明、刘伟、刘朋携带锤子、凿子等
工具窜至青州市云门山石窟造像群(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取佛头,由刘伟
望风,孙全明、刘朋用锤子和凿子将造像群中一佛像的面部凿下,然后刘伟打电
话通知在昌乐等候的于昌盛,由于昌盛租车到云门山底将三人接回寿光。后被告
人刘伟、于昌盛带佛脸到淄博市出卖未果,由刘伟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被公安机
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盗单位。 200 1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全明、刘伟、刘
朋、梁保明、王义朋、张洪羽携带锤子、凿子等工具,窜至青州市云门山石窟造
像群(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取佛头,由被告人刘伟、梁保明、王义朋、张
洪羽望风,被告人孙全明、刘朋用锤子和凿子盗取一佛头,由于佛头被砸碎,由
刘伟将数块碎片带回家中,后被丢弃。2001年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全明、于
昌盛伙同孙少亭(另案处理) ,携带锤子、凿子等窜至青州市驼山石窟造像群(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取佛头,由被告人于昌盛将看山人缠住,被告人孙全明、
孙少亭到二号石窟,由孙全明用锤子和凿子盗窃了十四个佛脸,后三被告人只将
五个比较完整的佛脸带回寿光。其中两个被被告人孙全明丢弃,其余三个由被告
人刘伟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盗单位。另孙全明、刘
朋还伙同他人多次抢劫,孙全明、刘朋、梁保明盗窃他人财物,刘伟明明知是犯
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刘朋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依法审理,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孙全明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于昌盛有期徒
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窝藏赃物罪判处刘
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抢劫罪、盗
窃罪、 收购赃物罪判处刘朋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盗掘
古文化遗址罪、盗窃罪判处梁保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盗
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王义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掘古文
化遗址罪判处张洪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刘伟不服,
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潍坊市鸢飞实业集团公司原总裁徐明贪污案】徐明,男,山东省潍坊市人,捕
前系潍坊市鸢飞实业集团公司总裁。代伟君,女,山东省潍坊市人,捕前系潍坊
市鸢飞实业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1991年8月至2000年9月,被告人徐明在任潍坊
市鸢飞实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潍坊市鸢飞实业集团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
个人贪污公款港币2453518元, 人民币580000元;与被告人代伟君合伙贪污公款
人民币83046.26元;被告人代伟君利用职务之便,个人贪污公款人民币5873元。
被告人徐明贪污实得赃款港币2453518元,人民币594092.52元,共计折合人民币
3160011.52元;被告人代伟君贪污实得赃款人民币74826.74元。案发后,从被告
人徐明处追回人民币65200元、港币321465元 (折合人民币340656.46元) 、其于
1991年用人民币488332元在青岛购买的房产1处,共计折合人民币894188.46元;
被告人代伟君贪污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回。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
人徐明、代伟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其中被告人
徐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明犯贪污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
代伟君犯贪污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
元; 对检察机关从被告人徐明处追回的赃款人民币65200元、港币321465元、位
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一路23号华侨新村11乙-202的房产一处及从被告人代伟君处
追回的赃款人民币74826.74元依法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明尚未退还的赃款人
民币2265823.06元。宣判后,徐明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
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仙霞集团有限公司与宋世梅侵犯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
潢和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仙霞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
的“仙霞牌”西服商标注册人。多年来,“仙霞牌”西服先后荣获山东省最畅销
国产商品金桥奖、全国最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全国西服检测活动优等品、中国
十大著名男装品牌、山东市场畅销品牌、山东省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展品金奖等荣誉称号。2001年,山东仙霞集团有限公司
荣获全国服装行业百强企业称号。同年,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认定公司质量
体系符合GB/T19001-2000-ISO9 001:2000标准。2003年1月17日,中国方圆标志
认证委员会认定该公司区域内男女西服、休闲服的生产及管理活动建立的环境管
理体系符合GB/T-24001-ISO14001:1996标准。 2003年1月,山东仙霞集团有限公
司荣获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告宋世梅于1996年9月2日开始经营个体企业,
并于1997年注册了“新霞”图形加文字商标,用于西服生产。被告所使用的商标,
图形在左,“新霞”两字在右下方,该商标标识的右上方为“XInxIA”拼音,底
色为深蓝色;原告使用的商标标识为商标图形在左,“XIANXIA”拼音在右上方,
“仙霞”两字在右下方,底色为深蓝色。原告提供的自己的仙霞西服手提袋上,
商标图形在上, 中间为“XianXiaXiFu”拼音,下面是“仙霞西服”字样;新霞
西服的手提袋上,商标图形在上,中间为“XinXiaXiFu”拼音,下面是“新霞西
服” 字样。 在仙霞西服衣架的正面, 最上面印有仙霞商标的图形, 中间是
“xianxia” 拼音,最下面是“仙霞”两字;在新霞西服衣架的正面,最上面印
有新霞商标的图形,中间是“Xinxia”拼音,最下面是“新霞”两字。原告的仙
霞西服专卖店的店面有大幅的广告宣传;而在相邻的地方,也有被告的店面或宣
传。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仙霞牌”西服商标为
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宋世梅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新霞”商标,停
止使用其侵权的“新霞”商标标识和衣架,并销毁其库存的侵权商标标识,删除
其库存衣架上涉及侵权的内容,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
他诉讼请求。这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生效以后,山东省法院系统第一次通过判决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

【原告杨煜、台培明、刘术栋等42人诉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重新审查核
定企业经济性质法定职责一案】 2003年3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以诸城市造
纸机械厂(后更名为诸城日东造纸机械厂)系个人集资于1993年4月8日设立,国家
自始至终从未投资过一分钱,将该企业的经济性质定性为全民所有制是错误的,
要求:1、确认申请人为诸城市造纸机械厂原始投资人;2、纠正该企业经济性质
为私营股份制企业。对于原告所提申请,被告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如下答复:1、
申请人关于“确认申请人为诸城市造纸机械厂原始投资人”的申请事项超出了工
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管理权限, 对此项申请不予受理;2、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
提出办理改变企业经济性质的变更登记,申请主体不合法,未提交法定的文件、
证件,且诸城市日东造纸机械厂(原名诸城市造纸机械厂)已于2002年12月16日被
吊销了企业的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已经终止,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变更登记,
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申请亦不予受理。原告诉到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 第262号《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
质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并根据审
查情况予以处理属被告的职责范围,原告申请被告对诸城市造纸机械厂的经济性
质进行重新核定,并非因企业法人改变经济性质而申请变更登记。在原告提出申
请,并简要说明了该厂注册资本来源于个人集资的情况下,被告应对该厂开业登
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等进行重新审查,
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项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二个月内,履行其重新审
查核定诸城市造纸机械厂经济性质的法定职责。

(邱金山供稿)
责任编辑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