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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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珍残害孙女案】李桂珍,女,山东省沂水县人。李桂珍与其前儿媳刘兴荣
因家庭琐事,素有矛盾,遂对刘兴荣怀恨在心。为泄私愤,1989年底,在刘兴荣
之次女王萃一岁左右的一天,李桂珍事先准备好五枚钢针,借照看王萃之机,分
别将一枚7厘米、一枚4厘米钢针扎入王萃的头顶部,将一枚7厘米、一枚5厘米、
一枚4厘米的钢针扎入王萃的胸腹部。 在以后的13年中,致王萃经常性头痛、腹
痛, 虽多次到医院检查治疗,未愈。2002年3月17日王萃再次因头痛到医院做CT
检查, 发现头部有两枚钢针,3月19日又在胸、腹部发现三枚钢针。4月3日,经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手术从王萃头、胸、腹部共取出五枚钢针,王萃住院治疗19
天。经法医鉴定,王萃的损伤构成重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故
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桂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王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36.49元。宣判后,李桂珍表示服判不上诉。

【王滨特大杀人案】 王滨,男,山东省邹平县人。2002年5月27日,王滨伙同王
沛合(在逃) 为掩盖同年5月26日晚,二人伙同宋彬在高速公路扒车盗窃时,宋彬
被摔死的真相,遂起意杀死宋彬之妻杨霞。并于当晚11时许,将杨霞、宋永发母
子二人骗至章丘市刁镇张官村一生产路上,乘二人不备,用事先准备的木棍猛击
该二人头部数下,致该二人颅脑损伤死亡。遂后王滨伙同王沛合将杨霞、宋永发
母子二人的尸体投入小青河中。由于宋彬与李臣来之间有过业务往来,为防罪行
败露, 王滨和王沛合又决定杀死李臣来灭口。同年5月31日晚12时许,二人窜至
诸城市吕标镇东吕标村李臣来家中,以卖大豆为名,将李臣来骗至该村以东的麦
地里,用事先准备的铁管猛击李臣来的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王滨、王
沛合在杀死李臣来后又返回其家中,先后用铁管猛击李臣来之父李明光、母张培
云头部数下,致该二人颅脑损伤死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
滨无视国法,因怕盗窃罪行败露而伙同他人行凶杀死五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
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滨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
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强、李全蓬抢劫、故意杀人案】王强,男,潍坊市坊子区人。李全蓬,男,
潍坊市坊子区人。王强、李全蓬为了绑架他人勒索钱财,预谋合伙抢劫出租车作
为作案工具。 2001年10月26日下午5时许,二被告人以租车为由,骗乘张全胜驾
驶的“少林”牌面包车,当车行至坊子区凤凰街道办事处韩尔庄王家村东侧的生
产土路上时,王强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张全胜勒昏,二被告人又用车上的灭火
器猛击张的头部,并将一铁片打入其头部,致其死亡。劫得“少林”面包车1辆、
摩托罗拉手机1部、 传呼机1部、驾驶证及人民币10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600
余元。二被告人在逃跑途中因出租车出了故障,为毁灭罪证,将车焚烧。2001年
12月2日下午4时许, 王强、 李全蓬又以租车接人为由,骗乘韩志强驾驶的红色
“长安”面包车,当车行至安丘市南流镇王皋村附近时,二被告人采取水果刀威
胁、绳子捆绑、胶带封嘴、眼等手段,劫得长安面包车1辆、波导手机1部及人民
币100余元, 共计价值人民币23160余元。为杀人灭口,于次日下午5时许,二被
告人把韩志强带至坊子区车留庄镇向阳村南一水井处,将其推入井内,因井中水
浅未被淹死,韩志强被公安民警及时救出,二被告人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
告人王强、李全蓬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
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王致明与吴光同侵犯复制权纠纷一案】1996年秋山楂成熟的季节,原告王致明
拍摄了一幅山楂照片,取名“八珍果”;1998年夏杏成熟的季节,原告又拍摄了
一幅杏照片, 取名“五福图”。2000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吴光同在其个人开办的
个体性质企业王坟金光果品厂中使用印有“八珍果” 图案的山楂饼纸箱, 又在
2001年5月发现被告使用印有“五福图” 的纸箱进行盈利活动。潍坊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作为自己产
品的包装图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判决
被告在其包装箱上停止使用原告的“八珍果”和“五福图”图案,并销毁其库存
的带有“八珍果”和“五福图”图案的包装箱,被告在《潍坊日报》上刊登启事,
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元。

【高密市顺通装运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工行政确认一案】2000
年1 2月3日18时,高密市顺通装运有限公司司机刘宝义驾驶山东GM2669号拖拉机
沿胶三路由西向东行驶,在柴沟收费站西侧翻车,刘宝义经抢救无效死亡。高密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刘宝义驾驶车辆措施不
当,车辆灯光不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高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工伤事故认定书, 认定刘宝义为工伤。原告高密市顺通
装运有限公司对此认定不服, 于2001年11月9日向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
行政复议,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1月11日作出维持原工伤认定的复
议决定。 原告遂于2002年1月25日起诉到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单位司机刘宝义在工作时间驾驶单位车辆为单位运货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
身亡。被告依据劳动部办公厅的劳办发(1996)2 71号文即“司机如果驾驶车辆执
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死亡,排除犯罪、自杀自伤行为、酗
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所作的高劳社定字(2001)
第1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除工伤认定时间超过时限
外,其他认定程序合法,依法判决维持高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高劳社工
定字(2001)第13号工伤认定。

【山东省坊子煤矿破产案】 2001年9月11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合议庭根
据山东省坊子煤矿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之规定,
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山东省坊子煤矿破产还债。坊子煤矿是原煤炭部所属94家国有
重点煤矿之一的独立矿,1998年下放山东省管理。该矿始建于1901年,先后经过
德国、日本、国民党时期的掠夺性开采,现资源已枯竭,加之采煤成本高,历史
包袱沉重,企业长期以来一直亏损,并逐年加大。截至2001年10月,企业账面资
产总额19593万元, 负债总额23157万元,资产负债率118.2%。企业申请破产时
尚有在册职工4461人, 农民协议工681人,离退休职工2734人,定补供养精退人
员1424人。 2002年1月15日,潍坊中院破产合议庭主持召开坊子煤矿破产债权人
会议,经过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投票表决,通过了该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
(邱金山供稿)
责任编辑 李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