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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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2002年,全市民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以下称
低保)和社会救助卓有成效。城市低保工作,全市在保人数达到33310人,比2001
年同期增长24814人,其中潍城、奎文、坊子、寒亭4区保障16542人,增长10276
人。全市共发放低保金1552.6万元,基本实现全员保障。积极探索规范的低保工
作管理办法,全面实行了低保政策公示,涌现出奎文区低保评审委员会制度、诸
城市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等经验做法。社会捐助工作,全市建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
收中心、站点380多个,募集各类款物价值500余万元;开展了“爱心一日捐”活
动, 募集捐款850多万元。救灾和临时救济工作,针对严重干旱、大范围低温冷
冻和部分地区的风雹等自然灾害,全市先后争取和下拨救灾款1440万元,发放赈
济面粉7000多吨,各县市区也都投入大量救灾救济款物。
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深化。在全市广泛开展了社区建
设示范活动。潍城区、青州市分别被命名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示范市;奎文
区及奎文区东关街办等14个单位分别被命名为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区、示范街道和
示范社区。社区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加快,全市4个区(市) 、19处街道建成社区服
务中心, 200多个居委会建立了社区服务工作站,各类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发展到
2600多个。在农村,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顺利完成。
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迈上新台阶。以实现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二连冠”为
目标,广泛开展了科技拥军、政策拥军、法律拥军、社区拥军等系列“拥军工程”,
协调解决了一批官兵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双拥共建广泛深入开展。潍坊
市和安丘市、青州市、诸城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被表彰为“省级双拥模
范城(县) ”,奎文区民政局等6个单位被表彰为全省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结合深
入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及时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了定补标准。采取“指
令性安置一部分、鼓励自谋职业一部分、双向选择市场调剂安置一部分、考试考
核安置一部分”的办法,努力拓宽安置渠道,较好地完成了全市2358名退役士兵
安置任务。
社会福利事业迈出新步伐。组织实施了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第
一批项目投资2800多万元,其中福利资金1077万元,扶持建成首批35个项目。完
成了第二批65个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并全面启动建设。在全省率先以市政府
名义出台了《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再迈大步子,
发行总量达2.15亿元,居全国地级市第一位。
专项社会行政管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年
活动,促进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
行了年检,普遍进行了公告,其中市属社团年检率达到100%。积极开展了社团分
支机构复查登记、培育发展行业性社团、社团党建等工作,加强了对民间组织的
监督管理;基本完成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任务,全市共登记民办非企业单
位3500家。地名管理工作,青州市率先完成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省民政厅专
门召开现场会推广了他们的经验。婚姻登记管理,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57369对,
合格率达100%,其中女性初婚晚婚率98.6%。殡葬管理,全市保持了99%的火化率,
同时对经营性公墓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

【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顺利完成】按照山东省、潍坊市政府统一部署,到2002
年6月底, 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顺利完成。全市9463个村委会完成换届选举,
占村委会总数的99.7%。 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平均年龄42.8岁,高中以上文化程
度的占62%,党员占73%,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交叉兼职占村委会干部总数的68.3
%。 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地普遍组织了对新当选村委会成员的培训,加强了配套
规章制度建设,巩固了换届选举的成果。

【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进展顺利】2002年,潍坊市民政部门按照以扶
持街道、社区有一定基础的养老、为老服务项目为主和以小型、分散、实惠、快
捷的服务项目为主的指导思想,确定了35个项目为首批资助对象。首批项目共投
入资金2800多万元。其中,市级福利金资助225万元;县市区福利金资助852万元;
各级政府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1800万元。 首批项目于2002年6月底以前全部建成
并投入使用。同时完成了第二批65个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并已全面启动建设,
预计投入资金达8200多万元,计划2003年5月底前完工。

【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002年5月,潍坊市政府出台《潍坊市社会福
利机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鼓励和扶持社会力
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入,
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
附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
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社会福
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划拨方式、有偿使用方式或出让方
式供地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优惠办理;社会福利机构的城市建设管理费用,报经
当地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
扶持各种社会福利机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
(彭文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