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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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琦、刘莒炜特大贪污犯罪案件】被告人丁琦,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被
告人刘莒炜,男,山东省临朐县人,系被告人丁琦之夫。1994年2月至1999年8月,被告
人丁琦在任潍坊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被
告人刘莒炜相勾结,采取用现金支票、银行本票提取现金不入帐或少入帐、用转帐支票
将公款转存到个人信用卡或银行存折(单)等手段,贪污潍坊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公
款4466983.27元,被告人丁琦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刘莒炜参与贪污作案2352657.33元。
1994年11月28日,被告人丁琦私自挪用本单位公款10万元存入潍坊市商业银行院校支行
给其同学夏红梅顶存款任务,1998年12月15日丁琦将该款取出归还单位,利息归个人所
有。1999年8月,被告人丁琦在潜逃期间,以在上海贷款急需用钱为由,先后3次从华光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韩晓燕(另案处理)处骗取人民币17.2万元。被告人丁琦侵吞本单
位公款4466983.27元, 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了360余万元的损失
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严惩;该犯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
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刑罚;该犯在潜逃期
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
处罚。被告人丁琦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刘莒炜与被告人丁琦相勾结,共
同贪污潍坊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235 2657.33元公款用于挥霍,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
为已构成贪污罪, 应予刑罚。2001年8月13日,潍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琦犯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莒炜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曲全民、杨奎进29人重大流氓恶势力团伙案件】青州法院对曲全民、杨奎进为首
的2 9人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 团伙成员分别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 非法拘禁、盗窃等罪名被判处8个月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犯罪团伙29
名被告人中有4人系累犯, 有2人系假释期内犯罪,有1人属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主要犯
罪事实是:(1)敲诈勒索罪。自1996年夏至2000年11月份,以曲全民、杨奎进、王志永、
刘奎武、闫志强为首,团伙成员单独或分别合伙,采取借故殴打、语言威胁、要挟等方
式,敲诈勒索作案27起,价值8万余元。(2)寻衅滋事罪。自1998年5月至20 00年11月份,
该团伙成员单独或交叉结伙无故追逐、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沙场
及汽车站投标正常秩序等, 寻衅滋事作案共计43起,随意殴打40余人,并致伤3人,轻
微伤10余人。(3)故意伤害罪。1999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袁祥泉持刀窜至本村加油
站将在此玩耍的袁崇宝刺伤, 构成轻伤;1999年11月2日晚,被告人王志永在青州市天
趣旱冰场因故与李洪强发生厮打, 并持匕首将李洪强捅致肝破裂,构成重伤;2000年9
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亮在该市工会电子游戏厅与毕正国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
致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4)非法拘禁罪。1999年2月,被告人张友诚、窦在香为索债
伙同刘继忠、李金林等人窜至莒县,将单良俊强行带回青州,并非法拘禁于该市云门宾
馆4天,非法索债款3.8万元,并致单良俊轻伤;199 9年9月28日,被告人袁祥泉为追索
货款,伙同闫志强、时晓春、张东波、林永涛,将债务人江智华非法拘禁于该市汽车站
旅馆、 青州宾馆7天,非法索取债款4万元;200 0年1月6日,被告人周建军、汤永军、
周建华为帮刘西宁索债,窜至该市摩托车商场将张增涛非法拘禁;2000年3月6日,被告
人周建华、张亮、汲国林为帮胡乐亭索债,窜至莱芜将周玉生强行带回青州,并非法拘
禁20余小时。(5) 盗窃罪。1999年春节至2000年11月份,被告人王志永先后在该市义和
街、粮库宿舍、雅都夜总会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5起,价值1.2万余元;2000年
10月,被告人贾如林伙同王志永在淄博市临淄区一饭店内窃取现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
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曲全民、杨奎进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二罪并罚,分
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7年;被告人王志永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盗窃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罚金1000元;被告人闫志强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
事罪、 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贾如林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
罪、盗窃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0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受到应有的刑罚。
【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奎文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判处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罚金50万元; 判处被告人高洪华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
金40万元,判处高洪梅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高洪福有期徒刑6年、并处
罚金35万元,判处高东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牟欣之有期徒刑3年缓刑
4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高洪华案发前为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
任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总裁。被告人牟欣之系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主任。被告人高
洪梅1993年1月至1999年12月为总公司分支机构樱桃园宾馆总经理, 高洪福为总公司下
设潍坊浩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注销)副董事长、总经理,高东昌为总公司下设潍坊樱
新工程装饰公司(已注销) 总经理。自1995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上列被告人及高
广昌(另案处理)利用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的名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用集资单、职工工资卡、风险金收据的形式,面向社
会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68亿元。 截止1999年6月30日,未兑付1.73亿元。奎文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潍坊浩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樱新工
程装饰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
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塑料制品公司和装饰公司均已注销,
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洪华、高洪梅、高洪福、高东昌
作为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数额
巨大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储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
牟欣之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归案后认罪态度
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奎文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
人不服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潍坊制药总厂破产案】潍坊中院破产合议庭主持召开潍坊制药总厂破产债权人会
议,经过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投票表决,通过了该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
院依法作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潍坊制药总厂系1997年由潍坊制药二厂兼并潍坊制
药厂和潍坊制药三厂组建的国有大二企业。企业申请破产时尚有职工1873人,其中在职
职工1603人、 离退休职工270人。企业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全部为国有划拨土地。主
要生产强力霉素、 卡巴匹林钙、青霉素等195个型号药品。截止2000年10月底,企业帐
面资产总额17508.2万元,负债总额24354.7万元,资产负债率139.1%。
(袁崇信供稿)
责任编辑 王春燕 焦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