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70&A=1&rec=143&run=13

【周东升故意伤害、强制侮辱妇女案】周东升,男,安丘市关王乡周家楼子村农民,曾
因盗窃罪被判刑。 1994年1月假释后,因在饭店吃饭受到女服务员的歧视,产生报复女
青年的恶念。 1994年6月至1997年11月间,先后窜至安丘市城北派出所以东、汶河大桥
北、外贸编织厂东、城北冷库东、肉联厂西、潍徐路小崖河桥南等地,向30余名女青年
的面部、背部等部位喷洒硫酸,致重伤4人、轻伤4人。此外,周东升还于1 998年7月23
日晚21时许,在关王乡潍徐路口西侧将安丘市供销大厦职工曹某面部打伤。潍坊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东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强制侮辱妇女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假释,与原判余刑二年零八十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诸城市专利造纸机械厂诉诸城市政通纸业机械厂、马桂秋侵犯经营信息案】马桂秋曾
于1994年至1995年任诸城市专利造纸机械厂经营厂长,该厂规定业务人员不得泄露经营
信息。后马桂秋离开单位时,带走部分业务记录,被追回。1996年4月, 马桂秋与刘瑞
光、诸城市城关镇普乐村村民委员会三方合资开办了政通纸业机械厂并由马桂秋任厂长。
该厂利用专利造纸机械厂的部分产品销售渠道、 客户名单, 销往四川德阳造纸机械厂
可调式双功能磨浆除砂机6台。 为此,诸城市专利造纸机械厂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诸城市政通纸业机械厂及马桂秋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马
桂秋在专利造纸机械厂工作期间所掌握的产品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属于商业
秘密,政通纸业机械厂及马桂秋利用其所掌握的专利造纸机械厂的经营信息销售产品,
侵犯了专利造纸机械厂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 998年4月13日,法院判
决马桂秋与诸城市政通纸业机械厂立即停止侵犯诸城市专利造纸机械厂经营秘密的行为,
并赔偿经济损失130073.31元。 宣判后,诸城市政通纸业机械厂不服,提出上诉。经潍
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董桂臻诉临朐县龙岗镇人民政府、龙岗镇教育委员会、龙岗镇龙岗东村村民委员会用
地行政命令、行政征用、行政赔偿附带民事赔偿案】董桂臻,临朐县龙岗镇龙岗东村村
民。 1988年1月,其夫辛万忠与龙岗东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自1988年7月至2006
年7月。1994年10月1日,临朐县龙岗镇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岗教委)因扩建龙岗中学
租用龙岗东村土地,原告承包的土地在被租赁范围内。临朐县龙岗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
称龙岗政府) 先后作出龙政发〔1994〕14号《关于扩建龙岗初中占地地面附属物的处理
规定》 和龙政便字第1号《关于龙岗初中占地地面附属物清理的通知》,要求龙岗中学
占地地面附属物必须于1995年3月7日前清理完毕。3月7日,董桂臻将地面附属物清理完
毕,并领取青苗补偿费及奖励3094元。后董桂臻又以龙岗政府、龙岗教委、龙岗村委经
济补偿数额过少为由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龙岗政府在龙岗教
委没有办理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下发上述处理规定和通知,属违法行政命令,对原
告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龙岗教委使用了原告承包的土地,应给予补偿;龙岗东村在没
有与原告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又与龙岗教委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将原告承包的土地租
赁给龙岗教委,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赔偿原告承包期内损失。遂判决:撤销龙岗政府对
董桂臻下发的龙政发〔1994〕 第14号、龙政便字第1号通知;龙岗政府赔偿原告1995年
果园直接损失1713.96元; 龙岗教委补偿原告4600元;龙岗东村赔偿原告9764.88元。
董桂臻不服,提出上诉。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对原告承包果园的
直接经济损失确认有误,花椒园子的损失未予赔偿,龙岗教委补偿标准偏低,故依法改
判: 龙岗政府赔偿董桂臻1995年果园直接损失1 713.96元,其他直接经济损失7137.56
元,龙岗教委补偿给原告6210元。

【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寿光办事处、寿光市
化龙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潍坊市塑料十一厂借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潍坊市塑
料十一厂 (另用名潍坊市医疗器械厂、潍坊龙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潍坊振鲁医疗器械
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塑料十一厂)分别于1993年4月20日、1994年9月6日经人担保向中国
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寿光办事处借款两笔,本息合计分别为866 188.17元、
1816549.62元,于1994年9月29日、1995年7月3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借款两笔,
本息合计分别为1912082.14元、 521470.44元, 于1996年至1998年向寿光市化龙
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本息合计5058061.18元。借款到期后,塑料十一厂未按约定返还
本息。此案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后,依据〔1996〕潍中法经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
解书、 〔1997〕潍中法经初字第268、 269、270号民事判决书、〔19 98〕潍中法经初
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 于1998年12月12日作出〔1997〕潍中法执字第379号、〔1998〕
潍中法执字第208、209、211、652号民事裁定书,并向被执行人塑料十一厂发出执行通
知书。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五案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法院执行人员的努力,
当事人于1998年12月10日达成以资抵债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以23085平方米的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房产及无形资产抵偿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寿光办事
处、 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债务5653183.36元, 以17943.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房产抵偿寿光市化龙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5 116124.23元, 债权人的权利
得到实现。被执行人对作价的机器设备、房产进行返租,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本案的执
行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