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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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理

【概述】 1997年,蓬莱市物价工作主题是保稳定、促发展,继续
为经济建设服务,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物价工作的首要任务,强化价格调控,
加强价格监管,整顿价格秩序,在保持较低价格上涨率的同时发挥价格杠杆
的调节作用,推动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两个根本性转变”,保持社会稳定
和民心安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工作中,一是加强市场监控力度,确保
市场物价稳定;二是加强对“三乱”的治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三是以
清费、治乱、减负为重点,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四是搞好农本调查,做好价
格信息和价格事务工作。 年内,全市共取消罚款项目20项,为企业减轻负担
408万元;制定对改制企业收费优惠政策18条;审查收费部门49个、收费单位
448个,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3项,降低收费标准32项,共为企业减轻负
担290万元。当年蓬莱市零售物价指数上涨幅度为2.6%,居民消费指数上涨
幅度为3.8%,分别比上年回落4.0个和1.7个百分点。全年市物价局共接受各
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208起,处分价值总额978.68万元。

【保持物价稳定】 1997年,市物价局继续实行物价调控目标责任
制,对粮、油和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共26种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
价格实行重点监控,在城区和各乡镇驻地设立固定监测点,由专人负责,始
终掌握价格行情,不断分析市场形势,适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提出平
抑物价合理化建议。同时,进一步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
使用制度,全年共征收该项基金50多万元,增强了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
场物价的能力。年内,全市零售物价指数上涨幅度为2.6%,居民消费指数上
涨幅度为3.8%,分别比上年回落4.0个和1.7个百分点。

【治理“三乱”】 1997年,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企业和群
众反映大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会同财政部门对全市所有行政事
业性收费单位进行年审,共审查收费单位448个(占收费单位总数的88.5%),
废止了地方电力基金、电网改造基金、外商投资企业服务费等13项收费项目,
降低了32项收费标准;公布取消了涉及企业的收费、基金和罚款项目20个;
制定了对改制企业收费优惠政策18条。此外,市物价局还向个体私营业)出了
下放定价定费权、建立收费监督卡期召开座谈会、搞好价值认定、增强收费
透明度、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建立健全价监督网络、强化服务手段等8项承
诺;中、小学校重新换发收费许可证,实行新的收费公开卡制度,公布了收费
项目,确了收费标准,使中小学收费基本达到规化、规范化。年内全市共涌现
出“双信”(物价、收费信得过)单位烟台市8个、蓬莱市级35个。

【价格管理监督】 1997年,市物价局充分发挥价格执法职能作用,
建立了市、乡村三级物价监督网络,完善了城区职工价监督站工作制度,并
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全年共查处群众投诉案件18起,结案率达100%;
查处各种价格违法976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6起),查处违价金额523.69万元,
清退违价金191.55万元,罚没款16万元,保护了企业和群众的利益。

在市场价格规范化管理方面,市物价局年内会同市经贸委制定并开始实施企业
原材料进价公开、产品销售价格公开、水电等能耗价格公开和接受群众监督
的“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布了农村用电最高限价(居民照明用电0.54元/千
瓦时,非居民照明用电0.92元/千瓦时,非普通工业用电0.8元/千瓦时,农业
生产用电0.66元/千瓦时〉;在对3家药厂产品价格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下达
了管价目录,并对部分生物制品价格进行了调整;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
项目纳入物价管;进一步规范对汽车维修、婚纱摄影等行业的物价管理;对
城区第一批共47家餐饮业单位的价格实行等级管理。

在物价监督检查方面,市物价局年内对旅游区内42家饭店、24家宾馆、78个商
店、354个摊点、4个停车场、78个电话亭进行价格检查整顿,使旅游区的价
格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对市区各经营业户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旅
游旺季又配旅游区管委、工商、公安等部门对“窗口”单位的经营秩序、明
码标价进行整顿;“三3:夏”、“三秋”期间,对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
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对6个石油制品经营单位经营的成品
油价格进行检查,查出违价金额83.27万元。

【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 年初,市物价局召开了农产品成本调查点
负责人会议,布置了全年调查任务,在时间、数字、计算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具
体要求。至年末,市物价局共组织完成农民储粮情况、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情
况、生猪产销情况等12项查,保证了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整体推进。

【价格事务工作】 年内,市物价局对价格案件的处理做到力求规
范化、程序化和法律化,全年共协助公、检、法等机关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和
非诉讼案件208起,认定经济总金额978.68万元,未出现重新认定或上级复议
事件,为市政法部门严格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 (撰稿:刘军
审稿:曲连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