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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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概述】 1997年,市法院以努力提高司法效益,以反司法腐败为
切入点,以“创建文明法院,争做文明法官”为目标,全面推动法院工作的
深入开展。 全年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4856件, 审结4871件,分别比上年下降
5.3%和3.9%。其中受理刑事案件245件,审结252件,分别比上年下降15.8%
和16.5%;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241件,审结2250件,分别比上年下降6.5%
和3.2%;结案标的额2.04亿元,比上年增长70%。同时组织286人次,成立32
个巡回法庭, 奔赴全国19个省(市),为48个企业清理债权、债务,金额达
4500万元; 受理民事纠纷案件2297起, 审结2294件,分别比上年下降3.9%和
4.1%;受理行政案件16起,审结18起,分别比上年下降20%和5.2%;审结申
诉案件57件;处理人民来信175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92人次,分别比上年增
长53.5%和27.1%。此外还指导调处纠纷988件。

年内,市法院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创建文明旅游城市先进单位”称号,被
市妇联授予“妇委会维权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殷树檀)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新的刑事审判方式,为确保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实
施,年内市法院初步形成了以公开审判为核心,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
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基本内容的审判方式,使刑事
审判更加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年内审结的252件刑事案件,均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程序审理。烟台电视台对市法院刑事审判
方式改革进行了专题报导。(杨满堂)

【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服务】 一是围绕社会治安出现的新问题、
新情况,印发法律宣传材料1.2万份,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二是根据企业改制
亟需法律保障的需要,制定了为特困企业服务八条措施和为私营企业服务意
见。对涉及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出让等与企业改制相关连的案件,优先受
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做到改制前提供法律咨询、改制中提供法律服务
和改制后提供法律保障。三是着眼于农村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开展基
础服务。在农村厂企建立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培训企业管理人员130人次,
增强了企业自治自控能力;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举办培训班68
期,培训农村基层调解员560人;在预防纠纷上实行基层信息员反馈信息制度,
年内根据基层信息员提供的信息,共指导调处纠纷988件。四是为市委、市政
府解决焦点问题提供服务,做好稳定工作,注意做好老上访户、信访大户工
作,年内未出现矛盾激化和越级上访事件。(邹来晓)

【提高执法水平】 年内,市法院把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政治、
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根本执法思想,贯穿执法全过程,审判工作实现
了“四个提高”。一是办案效率明显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刑事
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比法定时间缩短2天和19天,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期限分别缩短6天和8天,全年审结的4871件案件无一超期审理。二是案件质
量明显提高:在全年164件上诉案件中,二审已结148件,其中维持原判121件,
维持率为81.8%,比上年上升1.5%;改判重审27件,改判重审率为18.2%,发
改率比上年下降1.2%。三是案件执结率明显提高:全年执行民事经济案件615
件,执结标的额974.41万元;执行非诉行政案件130件,执行标的额19.40万元,
执结率为100%。四是审判案件社会效益明显提高: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就案
释法、司法建议、指导调解、帮教罪犯等形式,扩大办案社会效果;审理经
济纠纷案件时注意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案件执行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
结合,力求以最小的投入、最短的时间和最佳的服务方式,实现最大的社会
效益。(王丽丽)

【法官队伍建设】 年内,市法院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
支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勤政廉洁、秉公执法的法官队伍。一是抓好教育整
顿:年内组织了两次思想纪律作风整顿,促进了干警廉洁自律和秉公执法,全
年共收到锦旗25面、颂扬匾7块、表扬信56封,拒吃请、拒礼品1617次。二是
实行文明接访和办案:年内投资近10万元修整了接访室,改善了执法环境,同
时认真解决对来访群众的态度问题;实行亮牌办公,佩证上岗制度;召开了
以规范法庭管理、规范审判纪律为内容的法庭规范化管理现场会。三是强化
内部监督:从4月开始,组织执法执纪大检查,认真查处工作人员违纪案件。
四是加强对适用法律理论的研讨:倡导广大干警撰写调研文章,全年共发表调
研文章29篇,其中烟台市级以上刊物采用25篇;先后组织召开了从严治院、
从严治队伍、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解决案件执行难问题等专题研讨会。五是
加强干部培训:先后组织岗前培训、任职培训三次,参训人员40人次;组织庭
审观摩评案48次。通过队伍建设,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促进
了业务工作的开展。(金莉)

【5户果农诉请赔偿案件】 1996年4月,蓬莱市淳于乡富阳蔡家村
果农蔡玉业和崮寺店镇大宫家村果农宫玉胜、宫天江、宫转通、宫文柱分别
使用从蓬莱市崮寺店镇农技综合服务站购买的“果农乐”牌除草剂,致果树
大面积死亡。1997年4月,淳于乡富阳蔡家村果农蔡玉业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告崮寺店镇农技综合服务站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
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市法院崮寺店法庭立案查明:该批“果农乐”牌除草剂系西安近代化学研究
所化工厂生产的“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标准代号)产品,崮寺店镇
农技服务站从烟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所属烟台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购进,
转售给5名原告。经技术鉴定,5名原告因使用该除草剂造成果树不同程度死
亡,经济损失总计14万余元。为使果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法院依法追
加烟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本案共同被告,判令被告崮寺店镇农技综合服
务站和烟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赔偿原告蔡玉业、宫玉胜、宫天江、宫转通、
宫文柱经济损失总计149243.15元。(闫庆斌)(审稿人:王兰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