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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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蓬政发[1997]
125号文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建设要以旧村改造为主。农村居民的宅基用地要按照批准的乡(镇)
村建设规划安排,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第三条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
或少占耕地,鼓励利用荒地、坡地、劣地,提倡建公寓式楼房。

第四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实行指标控制、计划管理,市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下
达的农房计划指标,实行逐级分解、落实到村。

第五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全市农村居民住
宅用地面积为二分五厘,城市规划区内可控制在二分以内。

第六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批准:(一)年满18
周岁的农村居民因需做结婚准备(包括女娶男)确需建新房的;(二)原住宅影响
村镇规划和交通,需要拆迁的;(三)因国家或乡(镇)企事业建设,原住宅需拆
迁的;(四)回原籍落户,定居者原村中确无住宅的。

第七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属下列情况者不予批准:(一)凡不符合第六条所
列条件者;(二)凡出卖、出租房屋,又申请建房者;(三)不服从乡村统一规划
者。

第八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用地的审批程序:(一)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
基用地申请;(二)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政府下发的切块用地指标,经群众评
议、研究后,张榜公布,并把名单报乡镇土地管理所;(三)乡镇土地管理所
根据当年的用地计划,对符合建房条件的进行审核,使用耕地的由乡镇政府
签署意见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使用非耕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审批, 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报批宅基地应绘制位置图并标明四至;
(四)宅基地审批后,由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乡(镇)、村庄规划及批
准的宅基地面积和地类,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五)房屋竣工后,建房
户应向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确权发证,发放土地
使用证,并持土地使用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第九条农村居民因规划需要办理迁建住宅用地手续的,新房建成后,旧房应
无条件拆除,将原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

第十条农村居民需要翻建房屋的,应向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审
核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手续,非法占地建住宅,批准手
续无效,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房屋。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者,
要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蓬政发[1990]第113号《蓬莱县人民政
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蓬莱市人
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