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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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蓬莱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的综合管理,提高海域使用的整体效益,维护海域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政部与国家海洋局发布
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包括本市所辖海区的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和高
潮线以下的滩涂。

海域使用系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连续三个月以上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市海洋与水产局是监督管理全市海域使用的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
监督海洋法律、法规的执行,维护海域生产秩序,调解海域使用纠纷,保障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海域环境,负责对全市浅海水面、滩涂及岩礁区开
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沿海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群管组织机构,在市海洋监察大队的指导下依法进
行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使用海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海域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海洋与水产局应当根据海洋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照因地
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海域使用
详细规划。

第六条海域使用详细规划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总体规划编制,经
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海域使用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海域功能和海域用途,结合我市海域使用
的实际情况,明确划分滩涂池塘养殖、岩礁区增养殖、浅海养殖、港口区、
航道、锚地、排污倾废区、石油开采区、旅游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等海域
的具体使用开发范围。

对改变海域属性或严重影响海域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要严格控制。

第八条海域使用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执行,未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确需对海域使用详细规划作出调整的,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凡不服从统一规划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海洋与水产局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海域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海域使用详细规划由市海洋与水产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海域使用许可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海域,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海域使用许可证,确认海域使用权。

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的海域使用权只能确权给全民、集体和联合体单位,个
体只有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海域使用权 (不含改变海域属性) 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浅海、滩涂养殖及海洋旅游等使用海域期限10年;(二)岩礁区增养
殖使用海域期限10年;(三)海洋化工、海洋矿产、海洋能源等海洋工程项
目使用海域期限40年。

第十四条使用本市所辖海域者应向市海洋与水产局提出需占用海域位置、面
积的申请,附具其申请立项的相关文件、材料。经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上一级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出市审批权限的,须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上一级海洋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批准。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与水产局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
确认海域使用权。

第十五条确认海域使用权范围时应当依据下列标准计算,滩涂池塘养殖及岩
礁区以实际丈量的最高水位面积为准,浅海养殖以实际测定的面积为准;造
船厂、拆船厂的坞道,至高潮线以下自然段40米处;港区水域面积(包括港
口码头的防波堤以外,大潮高潮线水深的10倍水面宽度)、废水排污口及排
污管道、海水浴场等水域面积,按有关规定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十六条对原已开发利用的海域,必须由市海洋与水产局重新核发海域使用
证,进行统一管理,否则视为非法占用。对尚未开发利用的海域,可打破乡
镇、村行政区划界限,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
有制单位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海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海洋与水
产局提出申请,由海洋与水产局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单位取得《海岸
工程建设项目意见书》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必须选址在海岸区域的理由,特别是占用海岸线的理由;(二)占用
海岸线的位置和长度;(三)对海洋资源影响和采取的补救措施;(四)防
御海洋灾害的对策。

第十八条有关海域使用权的纠纷,可由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证每年审核一次,不参加审核的无效,由发证机关收回。
该证不准涂改、买卖、转让,一经发现立即吊销。

第四章海域使用金征用管理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一经确权,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按期交纳海域使用金,海
域使用金按年度缴纳。凡不按期缴纳使用金的,除限期追缴外,每日按应缴
纳费额的2%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域使用许可证。

海域使用金是海域使用者在取得海域使用权期限内向政府交纳的使用价款。

第二十一条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浅海水面、滩涂池塘养殖每亩水面每年征
收16元; 岩礁区域从事海珍品及其它水产品增养殖的, 每年每亩水面征收
1080元;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按烟台市海洋与水产局、财政局、物价局[1995]
19号文件规定征收。

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金,由市海洋与水产局代表市政府统一征收。此款项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的确权及规划管理,征收部分要定期向财政
部门编报收支计划表,由财政部门批准后监督实施。

第五章海域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称的海域使用,是指在本市海域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渔
业捕捞、渔业资源的增养殖以及海洋旅游、海岸工程和海洋倾废区建设等生
产经营、公益服务和建设、设置公共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许可证规
定的用途使用海域,禁止一切破坏渔业资源、海域生产秩序及海域生态环境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者从事浅海水面、滩涂及岩礁区养殖的,应当严格按确
权范围进行,不得相互侵占、抵押或非法转让,不得闲置。

第二十六条无正当理由使养殖水面、滩涂及岩礁区荒芜满一年的(放养量低
于本地区同类条件水面60%视为荒芜),市海洋与水产局有权责令其限期开
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吊销其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浅海滩涂、岩礁区实行全方位封护,沿海乡镇、村要在已确定所
辖范围内实行严格管理,根据市政府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海珍品
增养殖生产。

第二十八条承包岩礁区增养殖的经营者,要定期投放苗种,做到有养、有捕,
养捕结合,逐渐形成繁殖与采捕的良性循环。海珍品采捕规格标准要严格按
照国家商品标准,海参干品每市斤不得多于65个头,鲍鱼每个不得少于5公分。
严禁酷采滥捕,搞掠夺性生产。

第二十九条无海域使用证不得在浅海水面进行养殖生产,严禁一切船舶在浅
海养殖区航行和从事捕捞生产。

第三十条筑港挖泥及疏浚航道工程,需倾倒污泥和废弃物的,必须在施工前
向市海洋与水产局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由海洋与水产部门监督,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区域倾倒。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市海洋与水产局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
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规定的各项罚没收入交市财政。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海洋法规,不服从海洋管理,抗拒和逃避海洋监察人
员检查的,应从严处罚。妨碍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殴打海
洋监察人员者,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海洋监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海洋与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蓬莱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3号政府令
《蓬莱市海珍品增养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蓬莱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