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6a&A=1&rec=204&run=13

蓬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蓬政发
[1997]108号文印发)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根据鲁政发[1996]
10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依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品的实际需求及
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随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调整一次,由
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统计、劳
动、居民办、物价、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凡本市范围内户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下
列城镇户口(全国城镇居民户口或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为保障
对象:

(一)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城市“三无对象”;

(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或其
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确无扶养(抚养、赡养)能力,不能维持基
本生活者;有固定收入,但因扶养(抚养、赡养)系数高而不能维持基本生
活者;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仍无法重新就业或不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失业人
员家庭中,无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或其法定扶养(抚养、赡养)
义务人确无扶养(抚养、赡养)能力,使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者。

第五条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居民家庭中有农业户口成员,其家庭成员
由农业户口人员所在地,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予以保障。

第六条保障对象月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社会保
障金中予以补助。

第七条保障对象收入按下列范围确定:

(一)保障对象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及其它收入和领取的救济补助金;

(二)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和在大(中)专院校、技校读书
获得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接收或应该接收的扶养费、
抚养费、赡养费。

第八条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实行按户统算,计算到“元”,保障标准按人计
算。

第九条保障对象收入的计算:

(一)凡年满18周岁至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居
民,实际月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月收入计算。实际月收入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二)凡在劳动能力年龄段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月实际收入
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月实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鉴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再按最低工资标准
乘以实际劳动能力程度计算月收入;

(三)抚恤优待对象由国家发放的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以户
为计算单位,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计算扶养费、抚养费、赡养
费;人均收入超出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用被扶养人、被抚养人、被赡养人总
数相除,得数为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第十条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居民,同户主携带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单位
提出申请,同时要出具工资和退休金发放单位的书面证明。单位对其填写的
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
审核无误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保障对象,由市民政局发给《烟台市城市社会保障金领取
证》(以下简称《领取证》),由市民政局按月发放保障金。

市民政局每季度要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已达到或超过
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保障金, 市民政局收回
《领取证》。

第十二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年初由民政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社会保障资金拨付民
政部门,保证支付。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市
民政局加强保障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会制度,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报
表,审计、财政部门年终要对保障金的发放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
查。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不得隐瞒
或虚报,不得冒领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取消其保障资格,追回多发的保
障金,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对象,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的,不给予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发放保障金要坚持公开保障标准、公开保障资金、公开保障对象的
原则,并严格按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挪用保障金。

第十六条享受社会保障金的居民,可凭《领取证》由所在学校减免其子女中
小学读书期间的学杂费;在医疗费上,根据有关规定由医疗部门予以照顾。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自1997年7月1日起试行。附:蓬莱市
1997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蓬莱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蓬莱市1997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根据统计部门的有关统计资料和我市居民在吃、穿、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
活需要,参照国内外有关测算方法和其他城市的标准,确定1997年蓬莱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居民按户计算月人均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