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6a&A=1&rec=202&run=13

蓬莱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蓬政办发[1997]28号文)


第一条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
服务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
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市辖区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
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
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
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委托人事
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
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须出具身份证,毕业
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中
心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
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

第八条人事代理的内容是:(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
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二)协助委托单
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
续及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四)按照有关规
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
格考评、 晋升的申报, 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六)
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七)代办社会保险;八)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
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方可办理
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
不予办理。

第十条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
过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面
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交
流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
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
考核,每年年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归档备查。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
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三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
维护委托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