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旅游船舶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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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旅游船舶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蓬政办发
[1997]19号转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船舶管理,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水上旅
游客运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蓬莱阁旅游区从事营业性旅游的各类船舶经营者,均需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蓬莱风景旅游区管委为旅游船舶经营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
门),下设旅游船联合管理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旅游船舶日常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对旅游船经营者的服务质
量进行整顿和监督,对因旅游船服务质量而发生的案件和投诉进行处理。

(二)根据海岸的实际条件、游船分布和旅客安全等情况,搞好旅游船泊位
的设定,固定卖票地点和范围,实行统一票据,定点售票。

(三)加强辖区内旅游船经营者治安秩序的管理,取缔非法经营,严禁坑宰、
诈骗、殴打旅客行为的发生。

(四)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海上旅游船的月查、年检、培训、审验和发放各种
证件以及海上事故的处理,随时纠正违章,达到依法管理、正规化管理的目
的。

第四条旅游船舶的从业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条申请旅游船舶经营业的业户,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审查同意后,到交通委航务管理部门提交
《旅游船舶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购船。

(二)到船检部门申请检验,办理《船舶适航证》;到港监部门办理申请,
经培训考试后领取《船员适任证书》;然后向航管部门提交《船舶开业申请
书》,一次性向旅游船联合管理办公室交1000元优质服务保证金(保证金到
期退还,利息用于表彰遵纪守法的模范旅游船业户),对具备开业条件的发
给《旅游船舶经营许可证》;到边防派出所办理《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
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再到航管部门领取《船舶
营业运输证》,方可开业。原有旅游船舶要重新核发营业手续。

第六条旅游船舶的票价由市物价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船只的基本条件核
定。票证必须统一印制,旅游票必须到当地船管部门领取。

第七条旅游船舶的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规费和治安管理费。

第八条经营者的船舶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旅游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和航区航行,遵守船检部门核定的乘客
定员,严禁违章超载。

第十条旅游船发生交通事故时,船上工作人员不得先行离船,应采取紧急措
施组织抢救,及时报告蓬莱市旅游船舶联合管理办公室及海监部门。

第十一条旅游船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海上游船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基本标
准》,礼貌待客,文明经营。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舶旅游业的,责令其停业,由有关部门没收非
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不按规定卖票,游动拉客,争抢游客,垄断客源,坑宰、骗取游
客财物的,责令停业整顿,扣留500元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吊销《旅游船舶
经营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
处罚。

第十四条对超载、无安全保证措施,任意改变航线和停靠站点者,扣留100元
至500元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扣留全部保证金,直至吊销
《旅游船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因违章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经查实,根据情节扣除100-1000
元的保证金,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凡因违章保证金被扣除的,不足1000元部分,要在三日内补齐。

第十七条旅游船舶联合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思想,提高工作效率,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或以
权谋私。敲诈勒索或故意刁难经营者,一经发现,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旅游船联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蓬莱风景旅游区管委
蓬莱市公安局 蓬莱市交通委蓬莱市工商局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