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市属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的暂行意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6a&A=1&rec=195&run=13

关于保障市属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的暂行意见
(蓬政发[1997]28号文)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属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促进改革开
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部
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鲁发 [1996] 23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烟台市级帮困基金筹集与使用意见的通知》(烟政发[1996]123号
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保障市属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帮困基金制度

(一)帮困基金的筹集

1、帮困基金,按以下项目和比例筹集:(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性收费和
事业性收费的5%;(2)市属及以上单位购买非生产性小汽车,在原社控附加
费征收比例的基础上,按购车价格,进口小汽车加收10%,国产小汽车加收3
%;(3)每年收取的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增容费的10%;(4)失业救济金当年收
支结余的30%;(5)劳动保险金结余部分的5%;(6)市财政预算内支出的0.5%;
(7)每年从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适当征收部分帮困基金;(8)市属以上企业,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不同比例向工资高出我市平均水平的企业提取部
分帮困基金。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出我市平均水平50%的,按职工工资总额
的0.4%提取;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出我市平均工资水平51─100%的部分,
再按0.6%提取;职工平均工资高出我市平均工资水平一倍以上的部分,再按
高出部分的等额提取。所需资金从工资基金结余中列支;(9)市、乡镇机关和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双管”单位按处级干部和高级职
称每人每月5元、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每人每月3元、一般干部每人每月2元的
标准征收帮困资金;(10)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

2、帮困基金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收据,按月上缴财政专户储存。

3、单位缴纳帮困基金,可直接在资金支出或上缴渠道中列支。

(二)帮困基金的使用

1、救济范围:帮困基金主要用于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困难企业是指停产、
半停产、关闭重建等市属以上企业。困难职工一类是在岗职工,因企业困难,
虽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任务,但工资收入低于190元者;一类是因企
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放假而下岗职工,其实际月生活收入低于130元者。
待岗职工中连续工龄不足半年的以及停薪留职的职工均不属于保障救助范围。

2、救济对象和标准:对在岗、下岗职工实施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以
企业自筹解决为主,自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使用帮困基金。具体对象
和标准为:(1)凡在职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低
于190元的;(2)停产或半停产企业中的在职待工职工,其基本生活费低于每月
130元的;非困难企业职工在职待工职工的月基本生活收入低于130元的;(3)
对于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按上级规定的失业救济金标准救济。

上述标准随职工工资水平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动及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

(三)实施保障的原则和办法

1、企业自筹资金为主的原则。困难企业经市劳动部门、主管部门和基本存
款帐户开户银行批准,可开立工资预留帐户,而后根据保证职工最低工资和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原则,按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将用户
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出三个月工资
和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不办理对外结算。银行要根据企业的委托提供好服务,
并予以监督。对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解困工作
领导小组核实,实行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
部分工资性贷款的办法,共同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所需贷款规模原则上
先在现有贷款规模中调剂安排,调剂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追加贷款规模。

2、优先保障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则。

(1)企业职工(含在岗、待岗)月均工资达到320元及以上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但其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负责按不低于130元的标准发放;(2)企业
职工月均工资收入在320元以下的, 可以申请救助。 其中:月均工资收入在
270元及以上不足320元的,企业要保证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到100元,差
额部分可以申请救助;月均工资收入在210元及以上不足270元的,企业要保
证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到80元,差额部分可以申请救助;月均工资收入
在210元以内的,企业要保证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到60元,差额部分可以
申请救助。

(四)帮困基金的发放程序

1、困难企业需借用帮困基金时,要写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
每季度末月10日前集中报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解困工作领导小组
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审批到企业。

2、获准使用帮困基金的企业,持《蓬莱市困难企业职工帮困基金申报表》,
到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有关借款手续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3、企业要按时将救济金足额发放到职工手中。同时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报送《职工签领救济金登记花名册》。

4、帮困基金实行逐季审批,有偿借用,月费率0.3%。帮困基金到期要按时
偿还,偿还期根据企业困难程度不同,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特殊
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帮困基金的监督管理

1、帮困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市劳动局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基金的使用审批,市审计局负责对帮困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

2、困难企业申领的帮困基金要确保用于促进就业和生活救济,不得挪作它
用。擅自挪用困难救济金的,除如数追回挪用的资金外,对主要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困难企业应做好临时用工的清退工作,凡领取帮困基金的企业,未经批
准一律不得支付临时工工资,否则将从帮困基金中扣除。

为切实加强对帮困基金的监督管理,市政府成立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协调帮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建立解困工作制度

(一)建立解困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成立企业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企业解困规划并组织实施,共同开展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
流安置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建立再就业机制。帮助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重新就业,是最有效的解
困办法。各经济主管部门和无主管部门企业都要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建
立适应本行业、本企业特点的再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下岗富余职工的统一
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家庭经济状况、本人身体状况、专业特长、
培训要求和就业愿望,积极开发新的就业岗位,通过有针对性的转业、转岗
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三)建立困难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劳动、财政、经贸委、民政等部门要会
同有关部门按照职工的收入情况,认真做好困难职工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
理制度包括申报、核实、确认、建册、备案、变更或注销、发证等基本环节。

(四)建立统计、调查、报告制度。对困难企业和职工情况要进行定期统计
和不定期调查,内容主要是困难职工人数和分布状况、停发、减发工资、生
活费情况以及组织生产自救和开展分流安置工作情况等,为切实做好保障工
作提供定性特别是定量分析的依据。劳动部门负责设计制定统计报表并布置
统计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计,汇总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数据,报
送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并定期上报解困工作领导小组。

(五)建立生产自救制度。要积极指导困难企业从思想观念上找差距,坚定
克服困难的信心,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要鼓励困难企业抓住深化改革
大量下岗职工要安置、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要分离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劳服
企业,搞好多种经营、组织劳务协作、开展以工代赈等形式的生产自救。鼓
励引导困难企业职工个人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自救项目。鼓励职工个人
出主意、想办法、找门路,搞二次创业。对困难企业创办的以生产自救和分
流安置职工为目的的劳服企业,劳动部门可从失业保险金的生产自救费中给
予贴息贷款,同时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我市《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试行意见》
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要积极指导效益好的企业与困难企业、困难职工
结成“对子”,帮助其进行生产自救。

(六)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分流安置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施再就业
工程,切实抓好困难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通过为其寻找新的工作岗位来解决
其生活困难问题。要加大转变就业观念的宣传教育力度,促使困难企业职工
克服“等、靠、要”观念,积极自谋职业或到乡镇村办企业就业。企业主管
部门要继续做好困难职工在行业、企业间的调剂安置,劳动部门要加大宏观
调控力度,严格控制外来和农村劳动力进城数量,严格控制外地职工的调入,
今后凡新建、扩建企业招工必须先向劳动部门申报用人计划,优先安置失业、
富余职工和困难职工,困难企业严禁私自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劳动部门
要强化职业介绍功能,加强就业指导,定期举办失业、富余职工专场交流洽
谈会,发布全市劳动力的供求信息,指导下岗、失业和富余职工重新就业。
要将就业训练向企业延伸,重点抓好失业、富余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失
业、富余职工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用工需求,自选专业,积极参加劳动部
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其培训费用由企业和劳动部门各分担50%。

(七)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劳动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困
难企业及其职工进行走访慰问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关心帮助特困职工。要按
照重点突出、救助特困的原则进行,将无稳定的生活来源、患病或丧失基本
劳动能力、家庭负担重的特困职工作为走访慰问的重点对象。

(八)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劳动部门要建立各项解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
促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全面调查、重点督查特困企业、跟踪调查特困职工、
召开情况通报会或政策协调会等形式,对有关部门及企业执行困难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特别是建立帮困基金、救济特困职工、组织
开展生产自救和困难职工分流等情况进行检查, 提供政策指导。 蓬莱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