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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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1997年初,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恢复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4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烟台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初步明确了机构体制和职能,为老龄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一、老龄宣传教育方面。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老有所为奉献奖、重视老龄工作功勋奖”评选活动,评选出由国家表彰的先进典型6名,省表彰的25名,市表彰的43名。开展了“十一”国际老人节和“九九”老人节的庆祝慰问活动,进行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规政策的集中宣传和敬老爱老先进典型、百岁老人系列报道。征集资料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周年图片、摄影展”和“老年题材优秀摄影作品展”,部分作品编入《山东老龄事业发展十年纪念特刊》。二、老龄事业方面。1997年4月,政府制定印发了《烟台市老年事业“九五”发展规划》,确定了1996~2000年老龄工作的基本任务、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1998年6月18日,市政府颁布了《烟台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继续开展了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推广了养老储蓄、养老基地、养老基金、养老补贴、农民退休制、福利供养等多种形式的养老办法,巩固和提高了家庭养老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三、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开展了贯彻落实老年法规政策的执法检查,进行了老年人上访投诉意见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四、老龄基础调查研究方面。组织了全市老年人口和老年人口结构状况的调查测算和普查登记。进行了老年公寓建设和敬老院代养老人情况、部分农村城镇6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状况、高龄老人健康监测和全市老龄工作综合情况等调查研究工作,参与全省老龄化发展及对策研讨活动,市有关老年人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发展集中养老设施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3篇论文获省优秀奖。五、老龄工作机构建设方面。认真贯彻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鲁办发[1997]8号文件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1998年10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老龄工作会议,明确老龄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职责。老龄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老龄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调查研究,提出综合解决老龄问题和发展老龄事业的意见建议,组织贯彻落实老年法规政策,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事业。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加强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强化职能,理顺关系,尽快在全市形成市、县、乡、村完整的组织网络,逐步建立起党政加强领导、老龄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

会共同努力的老龄工怍机制。此后,市委和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调整了烟台市老龄委员会成员。市政府发布了市老年法执法协调小组领导成员名单,确定具体工作由市老龄委办公室承担。
【贯彻执行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山东省政府于1997年12月8日颁布《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有7项优待条款,包括“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集资,农村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乡统筹费,70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老年人凭优待证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等内容。在执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同时,烟台市政府于1998年6月18日,颁布了《烟台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条款见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烟台市老年人持由山东省老龄委员会统一制作、烟台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省和市两级政府规定的各项待遇。
(曲继乔王传平)
责任编辑:李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