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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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民特大投毒案】被告人张新民,男,1950年生,汉族,莱州市朱由镇肖家村农民,捕前任莱州市第一制帽厂副厂长。1996年2月18日被捕。张因职称评定、工作安排等原因,对本镇领导产生不满,遂生报复恶念。1996年1月27日,张得知本镇于次日召开人代会,认为时机已到,即于当晚11时,潜入该镇政府食堂,将事先准备的甲胺磷农药倒入为人代会准备的包子馅内。次日中午,该镇人民代表、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128人食后中毒,虽经莱州市医疗卫生部门及时抢救治疗,全部脱险,但抢救费高达15.8万元。1996年5月2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投毒罪判处张新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以“无致人死亡的故意,要求给条生路”为主要理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张新民死刑。
【张克阔五胞兄弟流氓案】被告人张克阔,男,33岁,莱阳市榆科顶乡张家沟村民。被告人张克乐,男。27岁,农民,系张克阔之胞弟。被告人张克进,男,39岁,农民,系张克阔之胞兄。被告人张克波,男,34岁,农民,系张克阔之胞兄。被告人张克左,男,36岁,农民,系张克阔之胞兄。5被告于1995年3月25日被收容审查,同年4月3日因流氓罪被逮捕。被告张克阔5兄弟自1987年l0月至1994年12月,先后在本村及本乡河上庄村使用铁锨、匕首、刀锯等作案工具单独或合伙无故殴打、威胁村干部群众30余人次,强制妇女非法同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集体果园及耕地,致使村“两委”长期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其中,张克阔无故殴打干部群众8人次,致1人重伤,2人轻伤。张克乐无故殴打、威胁乇部群众13人次,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张克进无故殴打干部群众14人次,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并强迫一少女与其非法同居。张克波无故殴打干部群众12人次,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张克左无故殴打干部群众6人次,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且系劳改释放后重新犯罪。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张克阔五兄弟,公然藐视法律和社会公德、横行乡里、寻衅滋事、多次侮辱殴打干部群众,张克进还强迫少女与其非法同居,5犯其行为构成流氓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实属地痞恶霸,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即以流氓罪判处张克阔、张克乐、张克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流氓罪判处张克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流氓罪判处张克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8月1日,市中院在案发地召开了公判大会,参加旁听的8万余名人民群众对严正判决无不拍手称快。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赔偿案】原告山东省烟台威利达实业总公司;被告烟台国际航空运输客货代理总公司。1995年12月,原、被告签订代理空运皮衣协议,约定由被告代理原告空运猪皮衣63箱计677件至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前南斯拉夫)卢布尔雅那市,运费132805.80元。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擅自改变运输方式,致使货物被水浸湿受损。对此,收货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收货人)拒付货款,并以"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受损、90%以上货物因被水浸湿报废"为由,向原告提出索赔50775美元。后经协商,原告同意收货人扣下双方购销皮衣合同项下的货款45825美元。就此,原告与被告商讨被收货人索赔那笔损失的解决事宜未果。原告遂于1996年5月27日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45825美元及索赔期间的利息。被告辩称,本公司是依照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的,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货物异议,已丧失了对被告起诉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按协议约定于12月l0日将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当日从起运港烟台航空港将上述货物运至北京空港,后经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航班于同月14日运抵经停地法兰克福。但承运人的代理人汉沙公司在法兰克福至卢布尔雅那开有空中航线的情况下,却擅自改用卡车将上述货物分两批运抵目的地卢布尔雅那。卢布尔雅那机场于同月21日和22日先后发现两批货物全部受损后,均当即出具了"关于非正常的接受货物的报告",同时由检查人员、斯洛文尼亚的海关人员及旁证人员签字,并由汉沙航空公司及卢布尔雅那机场、斯洛文尼亚海关盖章后送交收货人和发货人及有关方面。据此,本院认为。中国于1958年参加了华沙公约,同年10月该公约对中国生效。1975年8月中国又加入了修订该公约的议定书(下称海牙议定书)。因中国系《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成员国,故在处理该纠纷时,应以上述公约为实体法。依据该公约,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代理委托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所签发的航空运单,除了其背面的合同条件中的责任限额与《华沙公约》第22条、23条相抵触外,其他条款均有效。依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汉莎航空公司和卢布尔雅那机场及其他承运人为原告运输上述货物,实际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亦与被告为原告运输上述货物的行为同属一个完整盼、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运输。故汉莎航空公司和卢布尔雅那机场在完成该运输业务中,其地位相当于被告的代理人,行为代表被告。被告的有关代理人在运输该批货物时由于方式不当,致使货物受损,应当赔偿。故被告以原告或收货人未在合理的的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就其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向被告提出索赔,且索赔的数额没有超过《华沙公约》所规定的最高限额,而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出相反有效的证据,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华沙公约》第18条、第22条第(2)项、第23条、第26条第(1)项和《海牙议定书》第1条(1)项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5825美元。案件受理费8249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张仁发诉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案】 原告张仁发.男,1940年6月8日生,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下称东港分局)。1995年1月25日,张带领11名干警到日照市依法执行本院的生效判决。因被执行人日照市出口加工区化轻建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张与干警便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扣押了被执行人的一辆奥迪轿车.为避免发生妨碍执行的事件,遂将司机及车上其他人员暂时带离执行现场,途中遭到东港分局干警拦截,张等人出示了依法执行公务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后,东港分局的干警持枪强行扣押了原告及乘坐的车辆。自当日下午4时30分到晚上10时30分。东港分局对原告等11人逐个进行了人身搜查和审讯,还责令其交出枪支和证件,放跑了被扣押的奥迪车。同时,东港分局以张扣押人质为由,对张作出拘留10天的治安行政处罚。张不服提出申诉,日照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张遂向招远市法院提起诉讼。招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等人到日照市执行案件,属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职责,被告无视国家法律等有关规定,对原告实施人身和财物扣押,属越权和非法拘禁行为。故判决被告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违法行为,被告必须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对原告的治安传唤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l条(1)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玲受贿案】被告孙玲,女,1954年出生,汉族,山东省文登市人,系烟台开发区"长客科贸实业公司"、"华联科贸实业公司"总经理。1993年10月至1995年初,孙玲在负责由长春客车厂在烟台开发区投资兴建的。长春大厦"的建筑、安装、装修以及被服加工等经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流氓罪判处张克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8月1日,市中院在案发地召开了公判大会,参加旁听的8万余名人民群众对严正判决无不拍手称快。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赔偿案】原告山东省烟台威利达实业总公司;被告烟台国际航空运输客货代理总公司。1995年12月,原、被告签订代理空运皮灰协议,约定由被告代理原告空运猪皮衣63箱计677件至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前南斯拉夫)卢布尔雅那市,运费132805.80元。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擅自改变运输方式,致使货物被水浸湿受损。对此,收货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收货人)拒付货款,并以"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受损、90%以上货物因被水浸湿报废"为由,向原告提出索赔50775美元。后经协商,原告同意收货人扣下双方购销皮衣合同项下的货款45825美元。就此,原告与被告商讨被收货人索赔那笔损失的解决事宜未果。原告遂于1996年5月27日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45825美元及索赔期间的利息。被告辩称,本公司是依照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的,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货物异议,已丧失了对被告起诉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按协议约定于12月10日将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当日从起运港烟台航空港将上述货物运至北京空港,后经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航班于同月14日运抵经停地法兰克福。但承运人的代理人汉沙公司在法兰克福至卢布尔雅那开有空中航线的情况下,却擅自改用卡车将上述货物分两批运抵目的地卢布尔雅那。卢布尔雅那机场于同月21日和22日先后发现两批货物全部受损后,均当即出具了"关于非正常的接受货物的报告",同时由检查人员、斯洛文尼亚的海关人员及旁证人员签字,并由汉沙航空公司及卢布尔雅那机场、斯洛文尼亚海关盖章后送交收货人和发货人及有关方面。据此,本院认为,中国于1958年参加了华沙公约,同年10月该公约对中国生效。1975年8月中国又加入了修订该公约的议定书(下称海牙议定书)。因中国系《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成员国,故在处理该纠纷时,应以上述公约为实体法。依据该公约,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代理委托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所签发的航空运单,除了其背面的合同条件中的责任限额与《华沙公约》第22条、23条相抵触外,其他条款均有效。依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汉莎航空公司和卢布尔雅那机场及其他承运人为原告运输上述货物,实际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亦与被告为原告运输上述货物的行为同属一个完整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运输。故汉莎航空公司和卢布尔雅那机场在完成该运输业务中,其地位相当于被告的代理人,行为代表被告。被告的有关代理人在运输该批货物时由于方式不当,致使货物受损,应当赔偿。故被告以原告或收货人未在合理的的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就其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向被告提出索赔,且索赔的数额没有超过《华沙公约》所规定的最高限额,而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出相反有效的证据,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华沙公约》第18条、第22条第(2)项、第23条、第26条第(1)项和《海牙议定书》第1条(1)项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5825美元。案件受理费8249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张仁发诉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案】 原告张仁发.男,1940年6月8日生,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下称东港分局)。1995年1月25日,张带领11名干警到日照市依法执行本院的生效判决。因被执行人日照市出口加工区化轻建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张与干警便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扣押了被执行人的一辆奥迪轿车.为避免发生妨碍执行的事件,遂将司机及车上其他人员暂时带离执行现场,途中遭到东港分局干警拦截,张等人出示了依法执行公务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后,东港分局的干警持枪强行扣押了原告及乘坐的车辆。自当日下午4时30分到晚上10时30分,东港分局对原告等11人逐个进行了人身搜查和审讯,还责令其交出枪支和证件,放跑了被扣押的奥迪车。同时,东港分局以张扣押人质为由,对张作出拘留l0天的治安行政处罚。张不服提出申诉,日照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张遂向招远市法院提起诉讼。招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等人到日照市执行案件,属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职责,被告无视国家法律等有关规定,对原告实施人身和财物扣押,属越权和非法拘禁行为,故判决被告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违法行为,被告必须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对原告的治安传唤符台法律规定为由,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l条(1)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玲受贿案】被告孙玲,女,1954年出生,汉族,山东省文登市人,系烟台开发区"长客科贸实业公司"、"华联科贸实业公司"总经理。1993年10月至1995年初,孙玲在负责由长春客车厂在烟台开发区投资兴建的"长春大厦"的建筑、安装、装修以及被服加工等经济活动中,先后11次接受承揽工程和加工业务的龙口市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开发区光宇铝合金门窗公司、烟台市木材工业总公司装修公司、烟台五环实业总公司服务公司送给的"回扣、提成费"等共计人民币18.2万元。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认为孙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且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拒不交出赃款存单,在押期间又进行串供翻供等活动,应依法从重惩处。即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孙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玲不服,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被中央电视台、《法制报》披露后,在全国引起重大影响。
【石红、刘恩保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石红,女,1960年出生,汉族,烟台芝罘区人。被告刘恩保,男,1944年出生,莱阳市人,系孙玲之夫。两被告同在上海亚美实业公司烟台公司,石为该公司副经理兼会计;刘为经理。石红与其弟石建荣(在逃)多次预谋后,伙同刘恩保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1994年6至7月间,石红两次将本公司尚未使用的87份"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已盖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等,交与其弟石建荣到广东省等地进行倒卖。石建荣返回烟台后,将记有购货单位、地址、电话、银行帐号和所倒卖的发票存根联交给石红。石红即按上述地址虚填上购货单位,并编造购货品种、数量、货款及税额,然后交到税舞局。石红得赃款12万元。案发后,查获38份,其中34份被虚开,共虚开货款总额219703621.60元,虚开税款总额为37349402.30元,而石红在发票存根联上所开具的税款额只有4055.55元。被虚开的34份发票均在抵扣中被查获,未抵扣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石红、刘恩保伙同他人虚开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石红系本案主犯,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虚开倒卖的部分发票税款尚未被抵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刘恩保系本案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规定,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石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恩保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没收石、刘财产人民币11225.52元、彩电、冰箱、空调各1台。
(王守君)
责任编辑;王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