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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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村务管理的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
的一种补充,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除必须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外,都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居住区域、行业或村民小组范围民主推选产生。代表名
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一般50户至100户的村,代表总数
不得少于20名;100户至300户的村,不得少于30名;300户至500户的村,不得少于4
0名;500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50名;50户以下的村可直接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问
题。
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应是当然的村民代表。
第四条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必要时可由原推选产生代表的村民或单位予以撤换、补选,也可由村委会提请村民代
表会议研究通过后撤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村民代表。
第五条村民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联系村民,热爱集体,
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六条村民代表应经常征求并积极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宣传并带
头落实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活动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二)讨论决定本村耕地及山岚的调整、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三)审议通过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讨论完善各类生产责任制及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利益的合同,审查、
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审议本村年度收支预算和上年度收支决算;
(六)讨论决定本村人口出生计划,监督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落实;
(七)审议通过新上、扩建工副业生产项目和兴办公益事业的建设计划;
(八)按国家规定监督本村各种提留款、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和使用;
(九)审议通过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办法;
(十)讨论决定本村村民户及个人的奖励或处罚事宜;
(十一)定期对村级组织成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评议;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
方针政策。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村民
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的决定、决议由出席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
可有效。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村民代
表会议。
第十一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主持人应报告应到和实到的代表人数,宣布会议
议程,说明本次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表决方式和注意的问题。
村委会负责汇报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代表对落实情况的咨询和意见;
提出本次会议所要讨论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和办法,供代表讨论研究。在代
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代表的意见并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决定。
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记录中属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决定等重要内容,须
经会议主持人进行复述,无疑义后,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村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烟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