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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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5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发[1994]59号和
国发[1995]2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依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政府
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随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调整一次,由市人民政府予
以公布。
第三条凡在市区范围内户人均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常住非农业户口
居民,均可按本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
统计、劳动、物价、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列人员为保障对象:
(一)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城市“三无对象”;
(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或其法定扶养
、抚养、赡养义务人确无扶养、抚养、赡养能力,使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者;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无法重新就业或不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失业人员家庭中
,无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或其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确无扶养、抚
养、赡养能力,使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者。
第六条居民实际收入达不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从社会保障金
中予以补助。
第七条保障对象收入按下列范围确定:
(一)保障对象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和领取的救济补助金;
(二)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和在大(中)专院校、技校读书获得的奖
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接收或应该接收的扶养费、抚养费
和赡养费。

第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保障对象,由户主向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
请。居民委员会对其填写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
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由批准机关发给《烟台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
》,由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保障金。
所在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已高于最低生
活保障线标准的,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保障金,审批机关收回《烟台市社会保障
金领取证》。
第十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年初由市、
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分别报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及时将社会保障
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保证支付。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
用。社会保障机构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不得隐瞒或虚
报,不得冒领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保障,并追回多发的保障金,情节严
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对象,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不再给予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发放保障金要坚持公开保障标准、公开保障资金、公开保障对象的原则
,并严格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挪用保障金。
第十四条享受社会保障金的居民,在其子女入托、入学、房租、就医等费用上,
可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有关部门予以照顾。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烟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暂在芝罘区、莱山区施行,福山区、牟平区、
开发区施行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1996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1996年市区居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根据统计部门的有关统计资料和我市居民在吃、穿、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
参照国内外的有关测算方法,确定1996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居民按户
计算月人均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