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技投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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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14日)

第一条为了加大全社会对科技的投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
产力的作用,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投资
结构,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金融贷款、单位自筹和社会集资等多渠道的科技投入
体系。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
水平,保障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增长,到本世纪末应达到1
.5%以上。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其每年增长幅度应与同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相适应。其中,用于科学研究中
间试验和新产品试制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应按高于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总支出的1%安
排。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国民经济计划投资时,应对科学技
术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消化、吸收与创新投资占技术引进投资的比重作出适
当的安排。
第六条市、县(市、区)应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可通过财政拨款、科技三项费
用回收经费、社会资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推广
应用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资金的使用由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安排。
第七条各级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各国有商业
银行要设立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纳入年度信贷计划,每年要按新增贷款规模8%以上落
实科技开发贷款规模。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初期,每年集中投
入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扶持开发区建设。各级金融部门要优先安排高新技术开发
区的信贷资金。各国有商业银行要设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贷款,每年按新增贷款
规模1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建设。
第九条调整企业投资结构,加大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的投入。工业企业对
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应达到年销售总收入的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5%以上。
技术开发费用可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在销售总收入中列支,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
第十条政府对企业技术开发贷款资金的投入,要占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2%以上,
并随国民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市重点技术开发项目按照投资概算的50%,由市经委
会同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财政局筹措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稳定和增加农业科技的资金投入,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的
比例要逐年增加,各级政府要从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20-30%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的
转化和推广。
第十二条市和沿海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海洋工程研究的资金投入
。发挥海洋科学技术整体优势,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海洋经济。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