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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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所辖城市建成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内绿化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其他公用事业配套的绿化也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指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内栽植的树木花草及配置的园林小品等。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单位和公民应履行国家规定的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同
时搞好本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
鼓励推广和运用科学技术,提高植树绿化的质量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城市园林管理处(所)是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绿化规划批准后,由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组织
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绿地性质。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国家及省政府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生产绿
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安排绿化用地和育苗用地面积。
第八条城市大环境绿化规划,需做到点、面、线、带、网、片相结合,根据城市
的性质和特点,形成自已的绿化风格和特色,实现城市园林化。
第九条城市内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留足绿化用地。各类绿地单项指
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业企业和新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
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小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
低于20%;宾馆、休疗养院所、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
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
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按上述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前款指标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所缺绿化面积,按城市绿化规划自费建设,也可将所缺绿化面积的建设资金按
每平方米200元交给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对不能如期完成单位附属绿地绿化指标的,由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
收取场地绿化闲置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标准严格审核及审批各类
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时,
经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审核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附件1、2缴纳赔偿费。
长期占用城市绿地,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
补偿费价格应高于旧城改造土地价值和搬迁补偿的总值。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中进行招标
、投标。
城市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涉及城市绿化的,其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有城
市绿化管理的机构参加审定。
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
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位附属绿地及其沿街基础的绿化工程设计,由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
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设计,以植物造景和乡土植物为主,适地适树,科学种植,并
适当配置园林小品。
第十三条与工程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投
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不能如期完成绿化工程的,须在工程交付使用的下一年
完成。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
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
程所属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不含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基础建
设和市区道路等绿化工程,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款,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施工
,或利用全民义务植树的形式进行建设。
机关、学校、厂矿、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由本单位负责施工
,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化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严
格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制度,加强绿化工程的质量和验收管理。

第三章养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和绿化带,由城市绿化
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苗圃和花圃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门前五包”区的绿
化,由责任单位养护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
准养护管理。
各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对所辖范围的绿化植物适时进行施肥、浇水、修
剪、除草、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
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八条凡城市树木,不分权属,未经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批准,禁止砍伐、移植
和修剪。
第十九条对百年以上古树和稀有珍贵的名木要加强养护和管理,禁止砍伐、移植
及其他损害行为,具体规定按照烟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11号令《烟台市城市古树名
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城市园林树木花草禁止下列行为:
(一)爬树、剥扒树皮,折枝掳叶、掐花摘果;
(二)在树上刻画砸钉、拴系牲畜、凉晒衣物,倚树作业搭棚;
(三)在城市绿地、行道树旁堆放物料,倾倒垃极,排放污物等;
(四)践踏草坪或损坏其它绿化和园林设施。
第二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挖沙、采石、开荒种地、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二)修墓、烧纸、烧荒;
(三)放牧、狩猎、捕鸟、破坏生态。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淡水水面未经绿化管理机构批准禁止
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物、倒垃圾、洗衣洗澡;
(二)挖沟引渠、抽水;
(三)垂钓、捕鱼、炸鱼。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鲁发[1991]12号文和
《烟台市全民义务植树的若干规定》征收绿化费。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
的设计方案施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违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按《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予退还的
,每日每平方米加处10元的罚款,直至退还为止;造成损失的,按附件1、2负赔偿责
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附件1、2赔
偿损失,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损失数额的1-3倍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引起森林火
灾或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按《森林防火
条例》或《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肇事损坏的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由交警部门通知城市绿化
管理机构评估损失,并代收赔偿费。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的,按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
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罚款时要阐明依据,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
收据,所有罚款和征用城市绿地费一律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
,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理结果应公布于众;对构成犯
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烟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发
布的《烟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施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绿化赔偿费价目表
附件2:绿化设施赔偿价目表
附件3:绿化闲置费年收费标准表

附件1
绿化赔偿费价目表

┌───────┬───────┬───┬────────────┐
│类 别 │规格 │单 位│赔 偿 金 额 (元) │
│ │ │ ├────┬───┬───┤
│ │ │ │损伤 │死 亡│迁 移│
├───────┼───────┼───┼────┼───┼───┤
│落叶乔木(胸径)│5cm(含)以内 │株 │10-50 │100 │30 │
│ ├───────┼───┼────┼───┼───┤
│ │5-10cm(含) │株 │50-90 │200 │40 │
│ ├───────┼───┼────┼───┼───┤
│ │10-15cm(含) │株 │90-150 │300 │50 │
│ ├───────┴───┴────┴───┴───┤
│ │15cm以上,每增加2cm,赔偿费增加一倍。 │
├───────┼───────┬───┬────┬───┬───┤
│落叶灌木(冠径)│50cm(含)以内 │丛(墩)│10-30 │50 │30 │
│ ├───────┼───┼────┼───┼───┤
│ │50-80cm(含) │丛(墩)│30-60 │100 │40 │
│ ├───────┼───┼────┼───┼───┤
│ │80-100cm(含) │丛(墩)│60-100 │150 │50 │
│ ├───────┴───┴────┴───┴───┤
│ │100cm以上,每增加5cm,赔偿费增加20元。 │
├───────┼───────┬───┬────┬───┬───┤
│常绿树(高度) │100cm(含)以内 │株 │10-30 │50 │10 │
│ ├───────┼───┼────┼───┼───┤
│ │100-150cm(含) │株 │30-60 │100 │25 │
│ ├───────┼───┼────┼───┼───┤
│ │150-200cm(含) │株 │60-100 │150 │50 │
│ ├───────┼───┼────┼───┼───┤
│ │200-250cm(含) │株 │100-150 │200 │80 │
│ ├───────┼───┼────┼───┼───┤
│ │250-300cm(含) │株 │150-200 │250 │120 │
│ ├───────┴───┴────┴───┴───┤
│ │300cm以上,每增加20cm,赔偿费增加一倍。 │
└───────┴────────────────────────┘

┌───────┬────────────┬───┬───────────┐
│类 别 │规格 │单 位│赔 偿 金 额 (元) │
│ │ │ ├───┬───┬───┤
│ │ │ │损伤 │死 亡│迁 移│
├───────┼────────────┼───┼───┼───┼───┤
│常绿灌木(冠径)│30cm(含)以内 │球(墩)│3-5 │10 │1 │
│ ├────────────┼───┼───┼───┼───┤
│ │30-50cm(含) │球(墩)│5-20 │25 │5 │
│ ├────────────┼───┼───┼───┼───┤
│ │50-100cm(含) │球(墩)│20-50 │60 │10 │
│ ├────────────┴───┴───┴───┴───┤
│ │100cm以上,每增加5cm,赔偿费增加30元。 │
├───────┼────────────┬───┬───┬───┬───┤
│掐花摘果 │牡丹、勺药、月季、耐冬等│朵 │5 │ │ │
│ ├────────────┼───┼───┼───┼───┤
│ │菊花、大丽花、一串红等 │朵 │2 │ │ │
│ ├────────────┼───┼───┼───┼───┤
│ │木本花 │枝 │5-10 │ │ │
│ ├────────────┼───┼───┼───┼───┤
│ │果实 │个 │3-15 │ │ │
├───────┼────────────┴───┴───┴───┴───┤
│绿篱 │每损伤1m长,赔偿费100-200元,死亡费增加一倍。 │
├───────┼────────────────────────────┤
│草坪 │每损伤1m2,赔偿费40元,死亡费增加一倍。 │
├───────┼────────────────────────────┤
│挖土 │每在绿地、绿带内挖土、破坏地被1m2,赔偿费80元 │
├───────┼────────────────────────────┤
│临时占 │每占用1m2/年,150-200元 │
│用绿地 │ │
└───────┴────────────────────────────┘

注:1.损伤:指对树木根、干、冠造成损伤(包括断根、破皮、折枝、歪斜等),尚不
至于死亡的,其赔偿标准:
(1)损伤树根:三分之一(含)以下,按损伤费半价赔偿;三分之一以上,全价赔
偿。
(2)损伤树皮:5平方厘米(含)以下,按损伤费三分之一赔偿;5平方厘米至30平
方厘米(含)半价赔偿;30平方厘米以上,全价赔偿。
(3)损伤树冠:侧枝半价赔偿;损伤树冠主枝,全价赔偿。
(4)歪斜:树干与地面垂直角大于80度角(含)以内,半价赔偿;小于80度全价赔
偿。
2.死亡:指对树木的根、干、冠造成损伤而致死的,非植树季节移栽按死亡赔偿

3.伐移:因建筑施工等,经申请批准,也按本表赔偿,主干道路内的树木,花草
和珍贵树木增加1-3倍。

附件2
绿化设施赔偿费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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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栏杆 │每撞歪100cm,赔偿费100元; │
│ │每撞断100cm,赔偿费200元。 │
├──────────────────────────┼──────────────────┤
│二、自来水井、水阀等浇水设施 │按修复费用的1.5倍和水的损失量赔偿。 │
├──────────────────────────┼──────────────────┤
│三、亭、廊、异形门、花架、雕塑、园路、花坛、园林设 │按修复费用的1.5倍赔偿。 │
│施等 │ │
├──────────────────────────┼──────────────────┤
│四、椅、石桌、石凳等 │1.弄倒一件赔偿50元。 │
│ │2.损坏一件赔偿400-1000元 │
├──────────────────────────┼──────────────────┤
│五、污染造成树木花草损伤或死亡(包括酸、碱、油脂等对 │按造成损失和清除费用的2-5倍赔偿 │
│土地或水面的污染) │ │
└──────────────────────────┴──────────────────┘

附件3
绿化闲置费年收费标准表

┌──────┬───┬────┬──────┐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备注 │
│ │ │(元) │ │
├──────┼───┼────┼──────┤
│裸露地面 │m2 │8 │按可绿化面积│
├──────┼───┼────┼──────┤
│少栽树 │株 │15 │按设计 │
├──────┼───┼────┼──────┤
│少栽灌木 │株 │10 │按设计 │
├──────┼───┼────┼──────┤
│少栽草坪 │m2 │8 │按设计 │
├──────┼───┼────┼──────┤
│少栽攀援植物│株 │2 │按设计 │
├──────┼───┼────┼──────┤
│少摆或少栽花│盆(株)│5 │按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