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吧、咖啡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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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吧、咖啡厅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办酒吧、咖啡厅(含酒菜夜宵店),不论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资、个体经营,
除向有关部门办理食品卫生或酒类专卖登记手续外,均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经检查合格发给《治
安安全合格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兼办营业性舞会、音乐茶座、卡拉OK项目,还须到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因故停业、转业或变更登记项目,均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并向所在地公
安机关备案、缴销《治安安全合格证》或办理变更登记审批手续。
第四条 酒吧、咖啡厅的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必须坚固、安全,保证进出通道畅通;
(二)场内保持空气流通、灯光明亮、音量适度,消防设备齐全,室外不得安装高音喇叭;
(三)电器装置完好,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
(四)不准设置封闭式包厢。
第五条 酒吧、咖啡厅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二)服务人员胸前必须佩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服务证;非本地户口的服务人员,须凭有效证件
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
(三)酒吧、咖啡厅的经营人员负有维护好本店治安秩序的责任。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及可疑人员,
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并及时制止一切不法行为。严禁设局赌博,介绍、容留、引诱妇女卖淫,
禁止以色相招徕顾客,严禁服务人员陪酒、陪座。营业期间,服务人员不得穿着迷你裙、超短裙或泳
装;
(四)营业时间不可超过当夜24时,营业结束后应随即清理座位,不得留宿非本店从业人员;如
营业时间超过当夜24时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加强治安力量;
(五)必须逐日如实填写《治安情况记录》,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六条 顾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保持公共卫生,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二)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入内;
(三)赤膊或穿汗背心、裤衩、拖鞋及精神病患者和醉酒者不得入场;
(四)严禁赌博、打架斗殴、调戏侮辱妇女、卖淫嫖宿以及其他流氓活动。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令其退场。对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者,
可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国营、集体、个体经营的酒吧、咖啡厅应根据单位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治保组织或治
保员;夜间经营的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维护好本店的治安秩序。
第九条 保护合法经营,对流氓滋事、殴打报复管理人员和侵害经营者利益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业户,视情分别由公安、工商等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或警告、
罚款、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而又屡犯不改的,可吊销《治安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