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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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目前,全市个体工
商户、私营企业已达到10.7万户,从业人员16.8万人,注册资金4.02亿元。个体、私营经济的
发展,对于繁荣市场、方便生活和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仍然存在一些制
约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
三产业的决定》,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1、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
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2、鼓励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可以在不增加国家投入的前提下,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缓解国家的就业压力;鼓励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可以迅速推动第三产业中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的商业、服务业和修理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鼓励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
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积极引导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3、在党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优惠政策,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
重要条件。要坚持党和国家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继续发展的方针长期不变,
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勤劳致富的政策长期不变,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正
当经营和合法权益的政策长期不变,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要是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
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都要大胆地进行探索。
4、简化办照手续。凡有经营能力的人员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具
手续和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要认真清理“许可证”和专项审
批规定,对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许可证,在登记发照时可不作为依据。
5、拓宽从业人员范围。除农民、城镇待业青年、辞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活动外,下列人员的经营活动也应予以支持;
取得本单位同意的企事业富余人员;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
在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依法从事第二职
业;
国营、集体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对外出售自产品;
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实行以物顶薪的企业职工出售顶薪商品。
6、放宽经营范围。重点发展饮食服务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大力发展为农业提供产
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积极为国营、集体大、中型企业生产加工配套产品和推销产品。通过政
策倾斜、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向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的产业发展。
凡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
限制。
国家专营、专供和限制经营的商品出现滞销或积压,在当地生产、生活急需时,经当地政府或政
府指定部门批准,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经营或一次性经营。
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经纪人活动,开办当铺、兴办小电站和加油站等。对
于交通、通讯、金融、保险、外贸、房地产等主要由国家办的行业,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
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兴办。
允许生产型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营、集体商店联销自产产品。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
易。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到国外经商办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需要出国考察或
洽谈业务的,外经、外事和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种手续。
7、对从事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和长途贩运的,不受注册资金的限制。
8、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
励个体、私营经济向国营集体企业投资入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与
国营、集体企业组成松散型的联合体或企业集团,并通过积累及各种形式的联合,向大商社或大型联
合体发展。
9、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租赁、购买长期亏损或经营不景气的国营、集体小型工、商、饮食服务
企业。
10、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劳动部门应视同就业,凡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到国营、
集体企业就业后,均连续计算其工龄。
1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解决。小区改造和住宅开
发建设,要充分考虑集市贸易和个体网点的经营场地,因城市建设动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
场所,要本着拆一补一、先补后拆的原则,及时给予安排;对进城经商的农民,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
条件安排经营场所;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库房等开办的各类市场,应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开放;城市街道两侧,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摆摊设点。
今后,市区和县市区驻地,要选择几条主要街道,对沿街的一楼住房,通过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
由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网点,逐步形成相对集中的小商品、农副产品、蔬菜副食品、饮食服务业中心
区。
12、要坚持放水养鱼、涵养市场、培植财源和重管理、轻收费、广税面、低税赋的原则,在税费
征收上适当进行减、缓、免,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增强后劲。
鉴于目前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数量少、能量小的实际情况,对新开业的从事农副产品贩运、
加工的;两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
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证件,一年内免征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
对进入夜市、早市从事商品经营以及早、晚点买卖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除收缴少量卫生
管理费外,暂免其它一切税费。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银行设有帐户的个体专营批发商,按照进销差价的
10%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额,由当地个协、工商所、税务所组成评定小组合理进行核定。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私营企业,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工商行政管理费。
个体、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置仪器的费用,在五万元以下的,可准予摊入成本。对私
营企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入,可享受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经税务部门审定后,可随同集体企业同行业同工
种职工人均工资的两倍以内据实列支。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新开办的科技开发、服务机构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由当地科委确认后,
在税收上按同类集体企业对待。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
批准,可定期或一次性减免所得税。
13、金融部门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贷款扶持。对有一定
生产规模,且有担保单位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部门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执行国家的基准
利率。私营企业也可用固定资产作抵押,按注册资金30一40%的比例予以贷款;各级农业银行和信
用社应从当年新增贷款规模中拿出一部分,重点用于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对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
汇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及从事科技开发等行业的个体、私营企业,要优先予以扶持。
14、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鉴定,合格者应发给社会承认
的证书;对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专业职称。
三、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5、严禁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私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任何侵
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帮助他们坚决抵制,直至诉诸法律解决。今后,
任何部门和单位出台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政策和规定,都必须事先征求工商部门的意见,否则,视
为无效,个体、私营企业有权不予执行。
16、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坚决制止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无偿
交公”或向集体过渡等一切不符合现行方针政策的做法。
17、坚决制止“三乱”。除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个体、私营企业合法的收费项目,在农村的按村民和村办企业
的标准缴纳;在城镇的按职工和集体企业的标准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严禁用行政手段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摊派。
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乱收费,个
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有权拒绝并举报,由工商、物价、监察等部门联合查处,没收所收款项。情节严
重的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18、个体工商户请帮手、带学徒和私营企业雇用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创造
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和教育
19、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一件大事,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里
成立由分管市长挂帅,计委、财办、经委、建委、工商、税务、财政、工商联、人行、物价、劳动、
公安等部门参加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及时分析研究个体、私
营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制定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0、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全社会了解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让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吃“定心丸”,放心大胆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走劳动致富的道路。个体工商户和
私营企业要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管理。
21、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查处
走私贩私、贩毒、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对旅店、文化娱乐、酒吧、咖啡厅、发廊、书摊以及废
旧物资收购等行业,要重点加强管理。严禁各种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影响社会。
2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帐簿,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对弄虚作假的,
税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23、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工商联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组织的作用,定期向政府反映个体、私营
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组织个体劳动者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等活动,不断增强他们自立、自强
的光荣感和自豪感。要积极开展联购分销、信息咨询、技术培训、资金互助等工作,为个体工商户和
私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199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