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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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供水公开办事制度

为增强市区供水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市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和办法

(一)职责范围公开
1、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节约用水、 计划用水的管理、 用水指标的分配等。 电话:245168。
2、市自来水公司设供水营业所、设计室、给水工程安装处、供水调度室等部门,具体职责范围是:
(1)供水营业所负责水表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用户用水工程设计、小型(直径50ram以下)安装、查表收费等工作。
第一供水营业所负责西南河路以东的区域。所部电话:246141,维修电话:245165。
第二供水营业所负责西南河以西,建设路以东的区域。所部电话:243727,维修电话:242802。
第三营业所负责建设路蛛西区域。所部及维修电话:231179。
(2)设计室:负责用户申请用水的接待和供水工程设计,以及技术咨询等工作。电话:244102。
(3)给水工程安装处:负责给水工程和用户用水工程的安装施工,大型管道的抢修等工作。电话:242801。
(4)供水调度室:负责各水源地的水源调度,市区各区域水量的分配、平衡和各压力区的调整、监测等工
作。电话:245169。
福山建成区上述各项业务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福山分公司负责。业务科电话:362689,维修电话:362767。
(二)服务标准公开
1、水量: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每人每月不低于1.5吨,村镇居民生活用水每人每月1吨;单位用水,由市节水办依据水源状况、市政府指令的供水量和用水单位需求,于月底前将下月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到各系统或用水单位。各主管部门再行分解下达,以通报形式向用水单位公布。
2、水质,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7.2%。
3、水压z管网压力合格率97%。合格标准为管网干线末梢不低于14~16米。
4、修漏:管网修漏及时率不低于97%。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维修完毕。
5、计量:水表误差不超过±2%,并按规定进行水表周期更换。
6、停水通知:计划停水在24小时前通过电台、电枕台、姻台日报或电话通知居委会和用户。
(三)服务程序公开
1、申请接水程序:凡需要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接水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近期、远期用水量计划和图纸等有关资料到设计室(福山区到福山分公司技术科)办理申请手续。设计室接到用户申请后,须在7日内由用户协助到现场勘察,确定设计方案,编制工程预算,并按规定收取设计费。生产计划科按设计室提供的设计资料给施工单位下达施工计划。用户向施工单位索取设计图纸,并到有关部门办齐开工手续,交纳工程预付款、增容费等款项,清理完现场障碍物后,3日内安排施工。
2、查表收费程序:供水营业所查表员每月定期准确抄写水表读数,核定水费,开出备款通知单当即交给用户。收费员核对准确后,居民住宅楼(院)由收费员直接到户收费;单位及其宿舍楼由单位人员到供水营业所交纳水费。福山区的用户到福山分公司业务科交纳水费。
3、申请用水程序:用水单位提交用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用水性质、职工人数及日需水量等),并持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和自来水公司表号单据、增容费单据到市节水办公室(福山区到福山分公司)办理计划用水使用证。
(四)收费标准公开
1、工矿企业及其他用水,每吨0.50元。
2、大生活用水(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理发、浴池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吨0.40元。
3、居民生活及水炉用水,每吨O.10元。
4、船舶用水每吨O.80元。
5、园林、环卫用水及非建成区村民用水每吨0.20元。
6、自来水地方附加费按水费的8%计收。
7、水资源费每吨O.10元。
8、供水增容费每日吨230元。
9、增压费。特高压每日吨1000元,高压每日吨200元。
10、单位用水超计划10%以内(含10%)部分每吨按2元收费;超过10%部分,每吨按4元收费。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部分每吨按1元收费。
(五)处理规定公开
1、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供水设施者,要立即修复,并赔偿损失。
2、在输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地面两侧1米以内植树、堆放物料、修建棚厦者,要限期清除。
3、因施工需要须触及输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单位应事前会同自来水公司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管道或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担修复及漏失费用。
4、严禁用水泵直接从自来水管道中抽水加压或擅自接水;任何单位的自备水、工业回水等管道不得与自来水管道连接,违者要立即改正,并按规定缴纳水费赔偿损失。
5、非因火警和演习,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启用消火栓。违反规定启用者,按管径和用水时间计算水量,收取水费。
6、不得在公用水栓附近洗刷衣物、倾倒污水等影响水质及浪费水的行为,违者除批评教育外,收取10元以下的水费及管理费。
7、用户不按规定日期缴纳水费者,要收取滞纳金或停止供水。用户对水表计量发生异议,可申请验表,水表计量超过规定标准者,水费多退少补,并退回验表费和拆装费。
上述公开内容除在各服务单位的办公地点张贴外,还要编印成册发至各用水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并通过新闻单位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并监督实施。对于违章用水或对安全供水造成威胁的,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处理对象公开。
二、监督制约措施
l、供水主管机关、管理服务单位都要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做好供水公开办事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和落实。
2、凡用户和群众反映供水服务等方面的来信、来访、来电,有关部门均需认真登记备案,并按规定检查办理。一般问题3日内、较大问题半月内答复并处理。
3、设立举报监督箱、意见箱,聘请义务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用户座谈会、恳谈会,征询意见;发放"意见征询卡", 汇集社会对供水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设立监督电话, 确定专人负责, 号码为2434793078、3079。
4、凡供水服务人员在对外业务和供水服务中,一律实行挂牌服务,并向对方通报自己的姓名、职务,出示工作证、检查证等有关证件,如不出示有关证件,用户有拒绝检查、接待的权利。
5、有关单位要将执行公开办事制度的情况,纳入岗位职责考核,并作为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晋级、奖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违纪处罚规定
供水服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勤政,正确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严格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接受用户宴请者,退交应摊费用,并处以应退交款额l倍的罚款。
2、利用工作之便接受礼品或廉价购买用户物品者,除按市价补偿外,处以补交款2倍的罚款,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3、 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没收钱物。收受贿赂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满500元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4、不按规定乱扣、乱罚者,退还有关款项,处以50元罚款,不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和不开或乱开票据者,除退还有关款项外,处以50元的罚款。将有关费用据为已有者按索贿受贿处理。
5、包庇纵容用户违章用水者,除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外,罚款100元。
6、对用户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无故停水或拖延停水时间、拖延用水申请批复、延长接水期限的,未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向用户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7、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者,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检查直至行政处分。
违反上述条款的,当事人当月如有奖金自然扣除,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是党员的要按党纪给予处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工商银行系统贷款公开办理制度
为了增强信贷资金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工商银行的廉政建设,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一)贷歉的政策和原则公开
办理各项贷款,必须以国家的有关经济和金融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有计划、有物资保证、按期偿还的原则,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公开
1、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经营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个体企业等,在国家政策的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均可向本行|申请贷款。
2、贷款企业必须提出借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按规定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并按时向银行提供有关计划、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3、贷款企业必须拥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按规定,工业生产企业不低于70%;物资供销企业不低于50%;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不低于20%,商业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不低于60%。
新建扩建企业投产前必须筹集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工业、物资企业不少于30%,商业批发企业不少于10%。
企业现有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作出补充计划,按照规定的来源定期补充。
4、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有10~30%的自筹资金。
(三)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公开
l、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应根据企业生产与商品流转的正常期限来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2、技术改造贷款l~5年,科技开发、网点设施贷款1~3年,基本建设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专用基金贷款不超过18个月。
3、外汇贷款1~2年,最长为3年。
4、各种贷款的利率一律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浮动利率,按照上级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公开
1、凡本行经办的各类贷款均实行。三查"(贷前调查、牮时审查、贷后检查)分离、集体决策。市分行和各、行处均成立由分管行长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审常委员会,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审批,重要的贷款项目要经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实行资金和规模的双重控制,由支行(区办)审贷委员会根据信贷部门调查的情况和初审意见,集体研究审批。疑难贷款需经行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经支行(区办)审贷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分行审常委员会审定。
市分行工商信贷部成立3人审贷小组,集体审批200万元以下的贷款;200万元以上的贷款市分行分管行长参与审批;500万元以上报市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批。
3、固定资产性质的贷款项目,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分行审常委员会根据基层行和信贷部门初审意见研究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行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4、外汇贷款比照上述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五)信贷制裁规定公开
l、对逾期贷款、积压物资或产品(商品)所占用贷款、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等,均应按规定加罚利息(现行规定分别为20%、30%和50%)。
2、银行视企业违反政策规定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强制收回违约常款本息、停止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等制裁措施。
3、银行在实行信贷制裁时,除逾期贷款加息由会计部门直接划转帐户外,余者必须由信贷员深入企业核实数字和情节,经信贷科长或行长(主任)批准,并向企业阐明理由。
(六)贷款的计划与结果公开
各行处都要按季将上级核批的贷款计划向当地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公开;将贷款结果向工商企业公开。
上述公开内容,前五条除在办公地点张贴外,还要编印成册发至各贷款单位,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第六条则采取书面通报和在营业场所张榜公布的方法公开。
二、工作纪律与违纪处罚
(一)信贷人员应认真进行贷前调查,如实反映企业情况,凡因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的,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二)不准超越权限发放贷款,违者责令其追回贷款,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严禁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凡应上浮不上浮,应加息不加息或乱上浮、乱加息的,责令其予以纠正并写出书面检查。
(四)信贷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企业宴请,违者令其补交应摊费用并处1倍的罚款。
(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贷款企业的礼品或低于出厂价购买企业产品,违者除按市价补偿外,处以补偿额两倍的罚款。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六)严禁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违者除没收钱物外,收受贿赂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满500元不满1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七)对贷款企业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无故扣收贷款,拖延贷款申请批复,给予通报批评,并向企业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对揭发、检举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违反上述条款的,当事人当月奖金自然扣除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是党员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措施
(一)市、县两级行都要分工一名副行长(副主任)分管这项工作,具体案件查处由各级行处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二)建立举报制度。凡是举报和来信来访涉及的案件,均应按规定登记或立案。并认真查处,属署名举报的要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举报有功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一般案件月内处结,大要案件3个月处结,并要写出查处报告,销案立卷。
(三)市、县两级行要聘请内外监督员若干名,并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市分行举报电话号码为:241843)。
(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外勤人员岗位责任制,对贷款的考察、发放i收回和使用效益等各个环节落实责任。同时,市、县两级行每年对执行贷款政策、投向、投量和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以保证本制度顺利实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建设银行系统垡公开办理制度
为增强贷款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一)贷款原则、政策公开
各种贷款必须坚持"按信牮、投资计划,按国家产业政策择优限劣发放贷款,保证按期偿还"的原则。
(二)贷款种类、条件和对象公开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牮款能力的烟台全民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的生产建设资金,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如下贷款。
1、建行基本建设贷款:是利用建行信牮资金发放的贷款,主要用手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建设项目,凡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生产建设条件已经落实,由经办行评估能按期还本付息。
2、技术改造贷款:为现有企业优先用于国内外市场急需,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耗能低、效益高的项目上?凡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以内涵为主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并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设计文件等资料。
3、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国营和城镇以上施工企业,房屋开发企业以及为之服务的生产供销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的需要。
4、工业流动资金牮款j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的企业。
5、特种贷款:是利用金融债券资金发放的牮款。主要用于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收尾工程和企业铺底流动资金及临时用款需要。凡申请牮款的企业必须在建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6、信托贷款:是利用信常资金发放的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建设用款和临时用款。
7、临时贷款:主要用于在本行开户企业的生产建设资金急需。在信贷计划内,发放3个月以内的临时贷款。
申请以上7种贷款的企业,要有30%的自筹资金,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部分,要限期补齐。财务制度健全,贷款用途合理,产供销条件落实,经济效益显著,确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和信誉,并有经济法人担保或用企业的财产作抵押,才能按计划择优贷款。
8、设备储备贷款:凡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为下年度设备储备而发放的常款。必须是已列入批准设计文件,并已签订下年安装合同的。
9、委托贷款:是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委托建行按指定用途、对象、期限、金额等发放的贷款。
(三)贷歉利率、期限公开
1、信贷计划内的各类常款利率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差别利率和浮动利率,委托牮款利率由委托方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调整利率执行。
2、贷款期限,严格按照总行颁发的各类牮款办法执行。固定资产贷款一般1~5年,流动资金牮款一般一年。
(四)贷款考察、评估程序公开
1、固定资产(含技改)贷款,新承诺的流动资金牮款和临时贷款,根据企业申请报告,牮款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行(科)提出调查提纲.组织2人以上的评估小组,深入企业全面调查,10天内写出调查、评估报告,经评审小组集体审查提出意见。贷款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调研室负责提出调查提纲,组织各行处3人以上的评估小组深入企业全面调查,1个月内写出调查、评估报告,经评审小组集体审查提出意见。
2、已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的企业,申请调增流动资金贷款指标的,由各行(科)组织2人以上的评估小组,深入企业调查,写出调查报告,经评审小组集体审查提出意见。
3、参加评估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的领导班子、技术设备、经营管理、产供销、经济效益等情况。
(五)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公开
各行经办的各类贷款均实行审贷分离、集体审批制度。市分行成立由分管行长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贷款项目评审委员会。各支行、办事处、市行各科室成立3人以上评审小组,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审批。重要项目要经市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提高贷款决策水平。
l、建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根据中央、省确定的贷款项目,由评委会和行长办公会根据评估报告,审查同意后报总行或省分行审批。
2、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委会根据申请书、评估报告,在信贷计划内,集体研究审批;贷款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委会和行长办公会根据申请书和评估报告集体研究同意后,报省分行审批。
3、流动资金贷款项目:(1)对新承诺单位基本结算帐户的贷款300万元以内的项目,评委会根据申请书、评估报告,在信贷计划内,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行长办公会批准,贷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委会和行长办公会根据申请书、评估报告,集体审查同意后报省分行审批。(2)企业申请调增流动资金贷款,各行(科)评审小组,在信贷计划内,根据申请书和调查报告,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行长审批。
4、临时贷款项目:贷款30万元以内的,由各行(科)评审小组在信贷计划内,根据申请书和调查报告集体研究审批,贷款100万元以内的,各行(科)评审小组在信贷计划内,根据申请书、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行长审批;贷款100~200万元的,评委会在倌常计划内,根据申请书和调查报告集体研究审批;贷款200万元以上的,评委会在信贷计划内,根据申请书、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行长办公会审批。
5、市县委托贷款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6、评委会对贷款项目的审批时间为每月5日、15日、25日(例假日顺延),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研究。贷款项目根据评审小组、评委会、行长办公会的决定,在5日内由经办科给贷款企业回复意见。需要转报总行或省分行审批的,亦在5日内由经办科给予转报或联合转报。
7、建立贷款项目集体审批备忘录制度,存档备查。
(六)贷款计划结果公开
各行要按季向政府、有关部门、贷款单位以书面、座谈会、张榜等形式公开通报信贷计划及贷款结果。
(七)信贷制裁公开
1、对逾期贷款,超储积压物资和产品(商品)所占用贷款、挤占挪用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等,均应按规定加罚利息(现行规定分别为:20%、30%和50%)。
2、银行视企业违反信贷政策规定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强制收回违约贷款本息,停止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等制裁措施。
以上公开的内容,除印发各有关单位外,并通过宣传栏、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
二、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理
经办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廉洁勤政,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贷谋私。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超越权限(包括化整为零)发放贷款者,除立即追回贷款写出书面检查外,并扣发2个月奖金。
2、对信贷员发放冒名和挪用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扣发3个月奖金,并按数额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政纪处分;拒不退回的,以贪污论处。
3、经办人员对贷款项目不按程序考察报批或无故扣压单位的申请报告,除写出书面检查外,扣发经办人2个月奖金。
4、凡到企业考察、评估、检查贷款者,一律不准参加宴请,违者责令补交应摊费用,并处以1倍罚款。
5、接受贷款单位礼品或低价购买产品的,除按市价补偿外,处两倍罚款。
6、利用职权索贿受贿,除没收全部钱物外,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数额在500~1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7、不执行利率政策,除写出书面检查令其纠正外,并扣发1~2个月奖金。
8、评估人员在调查评估报告中有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除写出书面检查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9、评审委员会和行长办公会对贷款项目审查不严,造成风险贷款的,主要责任者扣发1~6个月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凡违反上述条款者,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工作者资格是党员的要按党纪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措施
l、市、县两级行要成立有监察、纪检、政工等科室组成的监察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违纪问题由监察小组处理,严重违纪问题由监察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党组研究处理。
2、市、县两级行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市行是22432l转309)并建立接待来访制度,对举报的案件要及时研究处理,查处结果要回复署名举报者,并对举报人实行保护和奖励政策。
3、监察小组每年向借款单位发书面征询意见一次,对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写出处理意见,及时研究处理。
4、监察小组每年要深入借款单位了解贷款政策、效益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交通银行烟台支行贷款公开办理制度
为了增强信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一)贷歉的原则和政策公开
1、实行贷款规模和经营活力指标双控制。即:新增贷款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规模之内}总量控制在各项存款加资本金及积累的85%之内。
2、本着以存定贷、自求平衡,讲求实效的原则,对用户实行以销定贷,不统包资金。
3、贷款必须有适销适用的物资作保证,借款到期归还,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4、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各个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以国营企业为主导,重点扶持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发展的行业及人民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的生产和购销业务。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公开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固定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实行独立核算,帐目清楚。
3、在交通银行开立结算帐户,遵守国家的政策法
令和交通银行信贷管理规定。
4、贷款单位要有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
(1)国营工业企业在定额流动资金占用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70%;集体工业企业不得少于50%。
(2)商业企业在流动资金占用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物资企业不得少于50%;供销企业不得少于30%;外贸企业不得少于20%。
目前达不到要求的,要建立补充流动资金制度,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
5、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国营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企业、外贸企业及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均可向本行申请贷款。
6、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有批准机关的文件和30%的自筹资金。
(三)贷救种类、期限、利率公开
1、贷款种类: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农业贷款;专项委托贷款;特种贷款;外汇贷款;专用基金贷款。
2、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提供短期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贷款主要提供短期技术改造贷款,一般期限在1年以内,基本建设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
3、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标准。
(四)考查评估程序公开
l、贷款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企业成立时的报批文件、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方式(包括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计划、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用于本次贷款的购销合同及信贷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2、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要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机关纳入国家计划的正式批准文件。
3、对企业的近期财务状况进行考查。
4、对企业产品是否有竞争力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5、对贷款的用途进行审查:购销合同是否齐全,资金收回是否有保证,购销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等。
6、企业贷款要提前3天提出申请,信贷人员在接到申请3天内给予确切答复。
(五)贷款审批程序和权限公开
1、支行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100万元以上贷款及重点项目的贷款由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审批,100万元以下3盯万元以上的贷款由行长审批,3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分管信贷的行长审批。外汇贷款暂由行长审批。
2、各信贷部门成立贷款评审小组,坚持贷款会审制。对新户发放第一笔贷款和重大项目的贷款要经信贷人员集体会审。对于正常贷款由各贷款部门贷审小组集体审查,并登记存档,将会审决议报上一级审批。
(六)贷款的加罚息制度公开
1、逾期贷款加息20%。
2、对超储积压和有问题的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息30%。
3、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垫交未实现利润、税金或财政性开支的加息50%。
4、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限期收回贷款本息,并加息50%。
(七)信贷计划和信贷结果公开
1、支行根据自求平衡、以存定贷和"双控"的原则,确定每季度的贷款数量;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和产业政策对资金的投向做出计划,并将贷款计划送政府有关部门。
2、每季度将常款的发放、收回、余额及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送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
二、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理
1、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原则上不得向国家限制的行业、企业发放贷款。若擅自批办上述企业的贷款要限期追回,并扣发一个月奖金。
2、信贷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凡故意刁难借款单位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1~3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3、信贷人员不许到借款单位低价购买物品和接受礼品,违者除按市价补偿外,并处以补偿额两倍的罚款。
4、凡到贷款单位考查项目,一律不准参加宴请,违者补交应摊费用,并处1倍罚款。
5、信贷人员索贿受贿,除没收钱物外,收受贿赂不满500元者,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满500~1000元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6、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时,由于不深入企业详细审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情况而发放的"人情"贷款、风险贷款,除责成检查外,要扣发当事人一个月工资或给予行政处分。
7、行政领导干部如不执行本制度,除向全体职工公开检查外,要扣发一个月工资和两个月奖金。
凡违反上述条款的,除按以上条款处理外,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是党员的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措施
l、支行成立由监察、稽核、纪检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制度实施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2、支行设立稽核室,定期对各信贷部门、办事处的各种贷款进行稽核。各部门要定期向稽核室提供报表资料,稽核室设立举报电语(225583),同时在行本部和各办事处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建立举报制度,凡是举报和来信来访涉及的案件均实行登记立案,严肃查处,查处结果要回复署名举报人。对举报人实行保护和奖励。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开办理制度
为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一)贷歉原则和政策公开
我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投向是房地产业,是为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在办理贷款时,要坚持计划指导、择优发放、按期归还、区别计息、保证偿还的基本原则,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具体贷款原则和政策及有关规定,将通过报纸、宣传单、公开栏(板)、印发小册子形式公开。
(二)贷歉种类和对象条件公开
1、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常款;职工和居民个人购买住宅贷款I房地产开发合作投资。
2、贷款对象: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在房改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并具有还款能力购买住宅的职工和居民个人。
3、贷款条件: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和房地产开发合作投资条件是:企业用贷款(或投资)所开发的项目,必须是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计划内工程项目,并符合城市建设规化要求,而且能够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
职工和居民购买住宅贷款的条件是 在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保;持有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提前一年在住房储蓄银行存储购房价款的30%(约数,含住房券)。
以上内容通过报纸、印发小册子、"明白纸"的形式公开。
(三)贷歉的期限和利率公开
l、贷款的期限: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和房地产开发合作项目的投资为1~2年。职工和居民购买住宅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的金额和家庭收入状况来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
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或批准)的利率执行。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在办公地点通过公开栏对外公开。
(四)贷款审批程序和权限公开
借款人申请贷款,首先要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职工和居民购买住宅贷款,先由信贷科派专人到借款人单位进行考察论证,并写出考察意见,再经信贷科研究后提出牮或不贷意见,报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对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和房地产开发合作投资,实行考察和审批两权分离的管理办法,先由投资开发科提出初审意见,经信贷科审查提出意见后,报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
以上审批程序和权限将通过印发小册子的形式公开。
(五)贷款计划和结果公开
贷款计划,根据"以存定贷、自求平衡、比例控制"的原则确定,并每季度向企业主管部门通报一次贷款结果采取利用汇报会、座谈会、书面材料等方式不定期地、分别向当地政府和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有贷款关系的企业通报,同时将辖内的贷款单位、贷款数量列出单子,每季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公布一次。
二、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权渎职,以权谋私。如有违反,除给予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不按程序报批贷款或超权发放贷款的,不分金额大小,除责成当事人限期lO日内追回贷款、写出书面检查外,同时扣发2个月奖金。若限期内追不回贷款,扣发6个月奖金,并调离信贷工作岗位。
(二)信贷人员弄虚作假,导致贷款审批失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三)不执行贷款利率政策,应上浮不上浮,应加息不加息或乱上浮乱加息的,扣发有关人员1个月奖金。
(四)凡向借款人索要或无偿接受物品的,除没收其物品外,还要处以市场价l倍的罚款。低于出厂价格到借款企业购买产品者;处以市场差价1倍的罚款。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五)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数额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或降级处分。
2、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3、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到企业考查贷款,一律不准参加宴请。若接受宴请,除补交应摊费用外,并处以l倍罚款。
(七)党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者,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内外监督措施
(一)聘请一定数量的内外监督员。为他们提供专门的监督渠道,对贷款发放进行监督。
(二)行内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市行电话号码225269)和举报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开箱,对群众检举揭发的人和事,要做到件件有落实,并为检举人保密。
(三)市行对各办理处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0月24日

烟台市律师公开办事制度
为了增强律师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全市律师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秉公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一)业务范围
1、接受国家机关j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二)收案条件
1、委托辩护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决定开庭。
(2)开庭前,律师有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3)被告入委托,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或其他的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
2、委托代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争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三)收案程序
1、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2、符合收案条件的,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收案并指派律师承办;
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有关办案合同;
4、律师事务所按《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律师办案费用,并开具收费凭据。
(四)收费标准
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按烟台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90)烟司字第70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公开的方式
1、在律师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将律师业务范围、收案条件、收案程序、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予以公布。
2、挂牌服务。在律师办公场所设立有律师姓名、职务、像片的"服务牌"。
3、印发材料,口头宣传。
三、工作纪律与违纪处罚
1、严禁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违者,第一次没收委托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视情节给毛行政处分。
2、不准私自收费。违者,以贪污论处。处理办法除比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数额不满500元的,年内律师工作执照不予注册;
(2)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吊销律师工作执照;
(3)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取消律师资格。多次私自收费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处理。
3、不准向当事人和所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下称顾问单位)索要财物、收受贿赂。违者,按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不准接受顾问单位和当事人的宴请。违者,退交应摊费用,并处以应退交款1倍罚款。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低于出厂价到顾问单位购买产品。违者,处以市场差价两倍的罚款。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6、不准享受顾问单位职工的奖金及福利待遇。违者,第一次令其退回I第二次除退回外,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3个月奖金f3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7、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不准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违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上述条款者,除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I是党员的,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措施
l、市、县两级司法局均设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2、市、县司法局均对外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确定专人管理。市局举报电话:244730。属署名举报的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
3、建立律师办案跟踪调查制度,向当事人、顾问单位发放律师办案跟踪调查卡,将律师的服务、办案态度和质量、廉洁情况反馈市、县司法局。
4、建立举报案件的登记立案、销案制度。凡是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
5、市司法局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举报市律师事务所、平和律师事务所案件的查处。并定期对各县、市、区司法局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2月7日

烟台市公证公开办事制度
为了增强公证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加强公证机关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人民群众和全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一)公证机关的职责
公证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二)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烟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l、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三)公证的程序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不应受理的申请,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审查。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员审查后,应填写审批表,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主任、副主任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公证。
3、公证书的制作、发送与撤销。对经审查符合公证规定的,都应发给公证书。公证书上应注明公证机关名称、公证文书编号、办理时间,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公证书制成后,公证员应向当事人宣读或交本人过目。当事人在领取公证书时,要在收执上签名或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
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错误,应当撤销。
4、办理公证事项的期限与终止。一般公证事项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原因,并报告同级司法局。
公证处立卷后因当事人的原因,在1个月内不能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并经通知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后,在两个月内,当事人仍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据的,公证员在签署公证书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的,应终止办理公证。
终止公证事项应由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经主任、副主任或主任、副主任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决定。
5、公证事项的复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撤销的公证书以及拒绝办理或终止办理的公证事项有疑义,可向公证处或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人员及部门。
(四)收费标准
公证费收费标准按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88)司发公字第047号文件和山东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司发公(1988)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公开的方式
1、设立公开栏。各公证处在办公地点设立公开栏,将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公证员挂牌服务,牌上应注明公证员的姓名、职务。
2、印发小册子。将公开的内容编印成册,发给有关单位。
3、口头宣传。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公证,要主动宣传公证知识,及时解答当事人提出的询问。
三、工作纪律和违纪处分
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公证,要遵纪守法,清廉服务,坚持办证程序,严格依法办证。违者,给予以下处理:
1、接受当事人宴请,退交应摊费用,并处以应退交款额1倍的罚款。
2、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当事人礼品或低价购买物品,除揆市价补偿外,处以补交款两倍的罚款,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3、公证人员应回避而不回避,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1~3个片奖金,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故意刁难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出证,扣发2~3个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5、私自办证,扣发3个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6、不按规定收费,多收费用退还当事人,并赔礼道歉;少收或不收由个人补交欠款,视情节轻重扣发1~3个月奖金。
7、公证员在办证中不准泄露国家和当事人秘密,违者,扣发3个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8、贪污、受贿、索贿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满500元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公证人员私自收费,以贪污论处。
9、为谋取私利给违法行为办理错、假公证,扣发一年的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公证员职务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违反上述条款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是党员的要按党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制约措施
1、市县两级司法局均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县(市、区)局每季度检查一次。
2、 市县两级司法局均对外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确定专人管理。市司法局举报电话号码是:244730。
3、建立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小组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回复署名举报人。
4、建立公证质量及廉政情况跟踪卡反馈考评制度。当事人将公证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廉政情况填写于"跟踪卡"反馈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物价管理公开办事制度
进一步增强物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物价系统的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一)物价法规政策公开。对《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和《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价格法规和需要公开的价格政策都要公开。
(二)定价、办案程序公开。对国家管价商品的定价和调价程序,定费和办理收费许可证程序,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程序、依据、结果都要公开。
(三)商品价格及作价办法公开。对国家管价的部分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及作价办法,将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批公布。
(四)职责范围公开。物价部门的职责,各科、室、所的具体任务,每个工作人员的分工都要公开。
二、公开的办法
(一)对物价法规政策和部分商品作价办法由市物价局编印小册子,发给有关企事业单位。定价、调价、定费和办理《收费许可证》以及办案的程序,要通过报纸、《烟台价格信息》、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二)对国家管价的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收费标准和典型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公开。
(三)物价部门的职责及各科、室、所的具体任务,在办公地点公布。物价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责分工通过服务牌的形式公开。
三、工作纪律及违纪处理
物价干部必须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持以法定价,依法办案,忠实履行职责,做到为政清廉。如有违反,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审批价格和查处案件,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不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违者,除限期纠正,还要作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j不准利用职权,在被检查单位低价购买物品,违者,除按市价补偿外,并处以市场差价两倍的罚款。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违者,除补交应摊费用外,处以应摊费用l倍的罚款。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或索要被检查单位的礼品,违者,除限期退回外,还要处以市场价格l倍的罚款。索贿受贿的,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六)不准参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营活动,违者,没收非法收入,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七)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价格机密,不准在调价前抢购调价商品,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八)不准玩忽职守,隐匿违价情节或包庇违价单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不准违反规定乱罚款和隐匿乱收费行为,违者,除退还乱罚款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十)不准擅自改变定价、调价意见或价格违法案件处理决定、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违反上述条款的,当事人当月奖金自然扣除,是党员的还要按党纪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措施
(一)市、县两级物价局要建立由一名局长挂帅,有关人员参加的监督检查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市物价局的监督电话号码是246393。公开监督电话确定专人负责。对举报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复署名举报人。
(三)市、县两级物价局都要在有关单位建立征询意见联系点,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联系点的干部和群众对执行本制度的意见。
(四)定期检查落实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科、室、所每季度检查一次,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岗位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并作为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立功授奖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土地管理系统建设用地管理公开办事制度
为了增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1、计划指标公开。市局每年年初将计划部门分配下达执行的各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公开印发到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县、乡两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公开。
2、用地条件和审批权限公开。市、县两级对国家和村以上集体单位申请建设用地的条件及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以文件或地方性规章的形式公开印发;县、乡两级要把农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和建房用地的审批权限,以规章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在办公地点或政务公开栏张贴公开。
3、办事程序公开。市、县、乡土地管理部门,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国家、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在办公地点张贴公开。
4、征地补偿标准公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征用集体土地所应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以地方性规章公开发布。对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收取的其它费用,要挂牌上墙或在政务公开栏张贴公布。
5、审批结果公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已经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都要按规定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到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对审批的农房用地情况,要张榜上墙,公布于众。
二、监督方法
1、市、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均成立由分管用地工作的局长为组长,监察科、用地科、法规科、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乡镇政府要在群众中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监督检查员,对土地管理部门和干部执法、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进行检查,县局每半年对乡镇审批用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审批用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对查出来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均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和检举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开箱。要为检举人严格保密。市土地管理局举报电话号码是:225295。
4、建立举报案件的立案、结案制度。凡是群众举报或来信来访涉及的案件,均由监督检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处结后,要写出查处报告,结案立卷,并回复署名举报人。
三、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理
土地管理干部必须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接受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礼品、宴请,不准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弄权渎职、徇私枉法,违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凡超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审批用地的,给予通报批评,其主管人和直接责任者不能参加系统内先进个人评选,超计戈b部分在下年度指标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弄虚作假,为不具备用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审批用地的,初犯者,处以直接责任者150~200元的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再犯者,除经济处罚外,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所批的用地文件无效。
3、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审批用地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处以lOO~150元的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所批准的用地文件无效。对领导违纪既不低制,又不反映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4、凡不按用地定额标准规定,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多审批用地的,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处以150元的罚款}数量较多、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的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凡改变用地类别,将耕地作为非耕地审批的,处以直接责任者100~150元的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所批准的用地文件无效,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6、将用地化整为零上报或审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直接责任者100元的罚款。
7、凡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用地单位或个人礼品,低价购买用户物品者,500元以下的,除按市场价格补偿外,处以应补交款1倍的罚款;500元以上的,除按市场价补偿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接受用户宴请者,退交应摊费用,并处以应交退款额1倍的罚款。
8、 凡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者, 没收钱物,收受贿赂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满500元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lOOO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9、对检举人打击报复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职检查,直至行政处分。
违反上述条款,是党员的,还要按党纪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企业内部分配公开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分配公平合理,调动职工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与办法
全市全民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内部凡是与职工利益相关的工资调整、浮动工资、厂长3%奖励晋级、效益指标晋级、考工晋级、奖金、罚款、各种津贴补贴、劳保、病假待遇、医药费开支、住房分配以及企业经营者收入等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分配,要按规定通过职工大会、简报、宣传栏等形式,向职工公开。
(一)分配政策公开。企业在实行分配前,必须将上级的分配政策和规定,以及企业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制定的分配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公开。
(二)考核依据公开。企业建立的各岗位(工种)的工作标准、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在企业内通过不同形式,在公布分配方案7天前予以公开。
(三)分配程序公开。企业内部分配的全过程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分配方案提出后要经职工充分酝酿和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按烟发[1990]6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能实施。分配方案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如需变更,必须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分配结果公开。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住房分配结果和劳保、福利待遇的执行情况,都要如实公开。
同时,对企业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晋级比例及企业各类人员奖金分配比例和分配结果予以公开。
二、工作纪律与违纪处理
(一)企业制订的分配方案,必须符合上级的政策
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政策规定。如有违反,要立即纠正。
(二)企业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制订方案。对分配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的任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一经发现,扣发责任者1~6个月的奖金,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下处分。
(三)企业内部分配方案的实施,必须按公开的要求进行。方案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借口变更或停止。如有违反,除令其纠正外,扣发责任者1~3个月的奖金,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
(四)企业考核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严格考核标准,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扣发l~6个月的奖金,调离考核工作岗位I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行政撤职以下处分。
(五)所有参与企业内部分配的工作人员,都要清正廉洁,奉公守纪。凡发现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者,扣发3~6个月奖金,并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六)对规定必须分开的内容,要保证如实公开。凡发现未公开或搞假公开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令其公开检查,并扣发1~3个月的奖金。
对上述违纪问题,要按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查处。
三、监督措施
(一)企业内部分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同时,实行归口管理,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检查企业内部分配工作,抓好本制度的落实;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督导、监察。
(二)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各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工会组织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起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内部分配群众监督组织。
(三)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对企业内部分配中的违
纪现象,知情人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要认真查处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如有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者,要严肃处理。
各企业单位,要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法院系统案件审理公开办事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增强办案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法院干警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和办法
(一)职责范围公开。基层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庭审判民事、简易经济和轻微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审判重大刑事、涉外、民事、经济、行政一审案件和不服一审判决、裁定上诉的各类二审案件。
(二)收案范围、起诉条件公开。市县两级法院对刑事、民事、经济、涉外和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和起诉条件都要公开,促使各业务庭和基层人民法庭依法及时收案。防止应收不收造成"告状难"的现象。
(三)诉讼程序公开。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两审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将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向当事人公开。促使审判人员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程序,限制、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审判方式和案件处理结果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促使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宣判,防止主观臆断、枉法裁判。
(五)诉讼收费标准公开。市县两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收费办法,公开诉讼费用的种类、标准和缓、减、免的原则。促使审判人员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防止滥收费和随意缓、减、免。
(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公开。促使当事人正确履行诉讼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纪律,确保审判人员严肃执法和全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公开的方式。市县两级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庭都要通过在办公地点设公开栏,印发小册子,发公开信或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监督。
二、干警纪律和违纪处罚规定
全市法院干警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八不准"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十项守则》,做到"十二个严禁",如有违反,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一)严禁收受当事人馈赠礼品。违者,除批评教育限期退回外,处以市场价1倍的罚款。经教育不改,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严禁接受当事人宴请。违者,除退交应摊费用外,并处以l倍罚款。
(三)严禁向当事人或委托当事人低价购买物品。违者,除按市场价补偿外,处以应补交款2倍的罚款,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严禁向当事人索要物品。违者,以受贿论处,除退回钱物外,物品价值100元(含)以下者,扣发半年奖金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满500元不满10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五)严禁泄露审判机密。泄露机密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六)严禁办"人情"或"关系"案。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七)严禁不执行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违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八)严禁体罚当事人和对当事人耍特权。违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
(九)严禁借办案之机游山玩水。违者,除自负差旅费外,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奖金和误-KI资。
(十)严禁酒后办案。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严禁在家中或宿舍中接待当事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
(十二)严禁乱收诉讼费和擅自决定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违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奖金;挪用诉讼费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违反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依党章和党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措施
(一)实行监督责任制。市县两级法院都要成立由院长挂帅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日常监督由市县两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各庭室干部出了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的责任。
(一)建立举报制度。市县两级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都要设立监督箱(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市中级法院监督电话号码为242343。凡属举报案件,市县两级监察室(员)要逐件登记,认真调查,够立案的,按《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立案调查,一般在3个月内查结,按《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处理。属署名举报的要及时回复举报者。
(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一是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自觉主动地接受党委领导和监督;二是邀请人大代表座谈,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监督;三是加强同检察机关的联系,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四是公开审判案件,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五是采取走访、回访当事人的办法,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六是邀请新闻单位采访,接受舆论监督。
(四)实行对举报人员保护、保密和奖励的政策。对举报有功者,视情况给予奖励,以资鼓励。
(五)执行本制度要与工作目标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法院干警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先进、晋级和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