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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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政发〔2005〕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倡导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供需矛盾、减轻环境压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见》(鲁政发〔2005〕83号)精神,现结合烟台市实际,就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目标,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发展环保产业为重点,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经济和社会、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2.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4年的0.98吨标准煤降低到0.75吨标准煤,平均每年降低4%;万元GDP用水由90吨降低到75吨,每年降低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80%提高到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由85%提高到95%;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由0.65提高到0.68;每公顷建设用地产出GDP由98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基本建立起资源节约的政策支持体系、指标评价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培育一批循环经济型和资源节约型的企业、园区和城镇,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显著增强。
  三、工作重点和分工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3.制定《烟台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明确主要目标、重点实施内容、保障措施、实施主体以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研究提出《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牵头部门:经贸委)
  4.加强节能基础管理。突出抓好冶金、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提出节能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和指导。(责任部门:经贸委)
  5.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责任部门: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农机办、科技局)
  6.推进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所有城市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不断降低建筑能耗。(责任部门:建设局)
  7.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推行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调高1~2度。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责任部门:经贸委、质监局、建设局、农业局)
  8.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及迎峰度夏工作部署,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责任部门:经贸委)
  9.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鼓励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与政府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节能自愿合作协议,带头降低能源消耗。(牵头部门:经贸委)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10.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统一规划、调度和配置水资源,控制用水需求,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涵养地下水源。(责任部门:水利局)
  11.推进城市节水工作。积极开展节水产品研发,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推广力度,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责任部门:城管局、建设局、环保局)
  12.推进农业节水。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旱作农业,建设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及管灌、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工程,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责任部门:水利局、农业局)13.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和海水利用。推进高耗水行业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产品取水量。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责任部门: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
  (三)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14.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严格设计规范、生产规程、施工工艺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生材料,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原材料利用率。(牵头部门:经贸委)
  15.加强木材节约代用和综合利用。禁止生产和限制使用一次性筷子,鼓励利用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生产密度板等产品。(责任部门:经贸委、林业局)
  16.节约包装材料。改进产品包装方式,抑制过度包装。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责任部门:经贸委、财贸办、建设局)
  (四)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17.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盘活利用低效建设用地,鼓励、支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局)
  18.研究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重点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开展旧城改造,因地制宜地发展多层、高层建筑,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
  19.严禁毁田烧砖。开展墙体材料革新,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严禁毁田烧砖。(责任部门:建设局)
  (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20.推进废物综合利用。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冶炼、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责任部门:经贸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21.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体系,推进废旧制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责任部门:供销社、城管局)
  22.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行农资节约。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及秸秆氨化养畜、秸秆发酵养殖食用菌技术。推广节肥、节药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推广农膜回收利用技术。(责任部门:农业局)
  (六)推行清洁生产。
  23.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研究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部门:经贸委、环保局)
  24.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责任部门:经贸委、环保局)
  (七)大力发展环保及新能源产业。
  25.积极支持、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减少废物排放提供物质和技术保障。(责任部门:经贸委、环保局、科技局)
  26.合理开发利用新能源。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扩大天然气的来源和使用;积极开发使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海阳核电,长岛、栖霞和牟平风电等新能源开发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27.大力宣传资源节约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弘扬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现象。认真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周以及世界水日、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责任部门:宣传部、经贸委、城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广电局、教育局、团市委、总工会)
  28.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节能节水管理人员、重点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增强干部职工的资源节约意识,提高其开展资源节约工作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责任部门:经贸委)
  29.各级党政机关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建立党政机关能耗统计体系,明确能耗、水耗定额,重点抓好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车节能。推行党政机关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责任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贸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结构调整。
  30.把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建立资源节约产业体系。(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31.调整工业结构。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加工、黄金四大支柱产业和汽车、电脑、手机三大产品集群为重点,加快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附加值高的新型工业和节能环保、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产业,实现经济结构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高效利用型转变。(责任部门:经贸委)
  32.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高效农业,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建设各类生态农业种植、养殖和加工园区,形成以原料衔接为纽带的产业链;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系列加工项目。(责任部门:农业局)
  33.加快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发展以旅游、商贸、物流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信息、咨询、会展、文化等新兴产业。努力提高低能耗、低污染的第三产业在经济中的比重。(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
  (三)推进技术进步。
  34.支持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将其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化发展计划,提高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突破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责任部门:科技局、经贸委)
  35.建立资源节约和发展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资源节约和发展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积极推广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责任部门:科技局、经贸委)
  (四)加强政策引导。
  36.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依法给予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经贸委、供销社、国税局、地税局)
  37.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的试点示范和项目扶持。(责任部门:经贸委、财政局)
  38.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给予贷款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项目。(责任部门:经贸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39.实施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程。建立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项目库,筛选50个项目进行试点;以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环保产业和新能源为重点,培育30个市级示范企业和5个示范园区。对试点项目、示范企业和园区给予政策扶持,推广其先进经验和做法。(责任部门:经贸委、财政局)
  (五)加强监督管理。
  40.加强项目准入管理。对年综合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经资源节约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予批复立项。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对超过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批复立项,不予办理城市规划手续,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建设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责任部门: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4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节能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节能条例》、《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资源节约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手段,依法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合理用能标准情况、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节能产品认定及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执法检查,查处严重浪费资源的行为。(责任部门:经贸委、人事局)
  42.研究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标准体系、考核制度及相关统计制度,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责任部门:经贸委、人事局、统计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43.成立烟台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统计局、财贸办、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供销社、团市委、总工会、质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协调会议,研究部署加快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
  附件:烟台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烟台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日

附件:

烟台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
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周齐(烟台市市长)
  副组长:刘筱杰(烟台市副市长)
  成员:栾军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革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中山(市经贸委主任)
孙承贤(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连基(市教育局局长)
许前东(市科技局局长)
叶文君(市财政局局长)
李洪武(市人事局局长)
徐维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孙万升(市规划局局长)
高庆波(市建设局局长)
金延铭(市城管局局长)
权良宝(市交通局局长)
杜维平(市水利局局长)
栾福章(市农业局局长)
王瑞祥(市环保局局长)
冯永林(市统计局局长)
彭翠兰(市财贸办公室主任)
郑云(市广电局局长)
陈焕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梁中(市供销社主任)
李明(团市委书记)
于波(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德亮(市质监局局长)
杨昭启(市工商局局长)
宋修广(市国税局局长)
杨殿国(市地税局局长)
刘振海(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杨中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